法硕刑法学辅导之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也应当构成行贿罪法律硕士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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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学辅导之为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也应当构成行贿罪法律硕士考试doc
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从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之一是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主观上已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造成社会危害,构成行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这种行为主观上行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而故意为之,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客观上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这一客体,污染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国家干部,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理应作为犯罪论处。
二、从与受贿罪的对应关系看,“谋取正当利益”主动送财物也可构罪。
与我国《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可见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既包括不正当、非法的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构成受贿罪,至于谋取利益的性质是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在所不问。
一般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互为犯罪对象,具有对应关系(从严格意义上,二者并非是一一对应的)。
既然对于收受财物一方谋取正当利益可以构成受贿罪,相对应对于主动送财物一方,谋取正当利益也可以构成行贿罪。
三、在有介绍关系的行贿、受贿犯罪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要求过严,显失法律公平。
我国刑法第392条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规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以看出介绍贿赂罪不要求要有明知行贿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当行贿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主动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并且行贿人在过程中起积极、主动、主导的作用时,很显然中间人和收受财物人分别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
而对于行贿人,仅仅由于其在促使贿赂完成过程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不构罪的话就显失法律的公平、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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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0-12-22
【实施时间】2000-12-2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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