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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案
伊犁梨能煤炭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井工矿工业广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伊犁梨能煤炭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井工矿工业广场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和拆迁区域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现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备方案,以供领导决策参阅。
一、适用范围
伊犁梨能煤炭有限公司300万吨/年井工矿工业广场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居民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管道、线路等的拆迁补偿。
二、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条例》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及拆迁地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三、拆迁单位及拆迁期限
1、拆迁单位:
成立拆迁领导小组,以伊宁县政府为主,成立由伊宁县国土、伊宁县拆迁安置办、伊宁县房管局及驻地乡镇政府和伊犁梨能为成员单位的工作组。
2、拆迁期限:
(1)年月日前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具体包括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办法等;
(2)年月日向征地拆迁地发布拆迁公告;
(3)年月日---年月日工作组入户丈量拆迁地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摸底登记、确认。
(4)年月日前依据登记结果,对照补偿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预算。
(5)年月日年月日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户搬离。
(6)年月日前完成工业广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四、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符合前置条件的原则。
(1)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应符合村组确定的前置条件。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协议后,领取安置费自行购房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拆迁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拆迁工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拆迁估价独立、客观、公开、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4、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拆迁(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留地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及办法
1、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标准执行。
2、安置方式:
对住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原宅基地由伊宁县人民政府收回。
3、条件:
以土地使用证上产权人作为货币补偿的承受权利人。
(二)留地集中安置标准及办法:
1、留地安置被拆迁户补偿标准:
按照《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标准执行。
2、留地安置办法:
选择留地安置的
(1)留地安置宅基地以年月日前分户的为准;
(2)拆迁单位负责宅基地的平场、水、电、路、排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公开宅基地编号。
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4)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m2以内,房屋楼层按规划设计执行;(5)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必须按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图修建住房;(6)新安置宅基地征地费用由留地安置被拆迁户承担,标准按原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
3、集中留地安置宅基地选址在。
六、补助、奖励
(一)搬家补助及周转过渡费:
1、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100m2的每户补助元,100m2(含100m2)以上不足200m2的每户补助元,200m2以上的每户补助元。
按两次计算一次付给。
2、周转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选择宅基地安置和联建房安置的按18个月计发。
周转过渡费标准,按元/m2·月计算,不足元/月·户时则按元/户·月计发;其余据实计发。
被拆迁人拆迁房屋一律实行一次性搬离住地,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
(二)房屋拆迁奖励费:
在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点交房屋的(腾空标准:
物件腾空、人畜离房、交钥匙)给予每户按原住房面积元/m2的奖励。
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时间未搬迁的,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并取消一切奖励。
七、其他
(一)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能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实施。
(三)拆迁已装修的房屋,按有关规定作适当补偿(标准见附表)。
(四)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自行搬迁,超过20日未搬迁者按无主坟处理。
坟墓搬迁补助标准:
土坟元/座,石砌坟、土砌碑坟元/座,石砌碑坟元/座。
八、被拆迁住户应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对辱骂、围攻、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阻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序号/名称
序号/类别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01
房屋
011
楼房
0111框架结构
800-900
元/㎡
防盗门,塑钢窗,内墙面粉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马赛克或面砖,水、电设施到位,安装土暖气;
0112砖混结构
630-720
元/㎡
防盗门,塑钢窗,内墙面粉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马赛克或面砖,水、电设施到位,安装土暖气
012
平房
0121砖混结构
一等
550-595
元/㎡
水(给水、排水)﹑电﹑暖齐全,室内地面铺瓷砖,取下限;有吊顶,厨房卫生间配套等多项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二等
505-550
元/㎡
水(给水)﹑电﹑暖齐全,室内水泥地坪或面砖,取下限;塑钢窗或铁窗等多项目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三等
460-505
元/㎡
水(给水)﹑电﹑暖齐全,室内水泥地坪,缺任意二项或缺一项不达标的取下限;多项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0122砖木结构
一等
465-510
元/㎡
水(给水、排水)﹑电﹑暖设施齐全﹑室内水泥地坪或铺瓷砖取下限;有吊顶,厨房卫生间配套等多项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二等
425-465
元/㎡
水(给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取下限;塑钢窗或铁窗等多项目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三等
340-425
元/㎡
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缺任意二项或缺一项不达标的取下限;多项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0123砖包皮
300-400
元/㎡
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满足两项可取上限
0124
土木
结构
一等
300-380
元/㎡
有室内装修,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满足两项可取上限
二等
250-320
元/㎡
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满足两项可取上限
013
简易
房屋
0131砖木草顶
240
元/㎡
0132土木草顶
200
元/㎡
014
葡萄凉房
0141砖结构
240
元/㎡
0142土结构
200
元/㎡
序号/
名称
序号/类别
补偿
标准
单位
备注
02
入户费
021自来水
600
元/户
022有线电视
400
元/户
023电话
80
元/户
03
地坪
031
水泥地坪(水泥板块地坪)
厚度>6cm
45-70
元/㎡
5cm以上的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上限,5cm以下的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下限
厚度≤6cm
25-45
元/㎡
5cm以上的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上限,5cm以下的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下限
032砖铺地坪
15-22
元/㎡
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上限,无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下限
04
围墙
041砖石围墙
90
元/㎡
042花墙
70
元/㎡
043土构墙
57
元/㎡
044铁栅栏
105
元/㎡
045木栅栏
68
元/㎡
046草栅栏
34
元/㎡
05
棚圈
051砖混结构
350
元/㎡
含混凝土饲料槽
052砖木结构
200
元/㎡
含混凝土饲料槽
053土木结构
120
元/㎡
含混凝土饲料槽
054简易棚圈
75
元/㎡
含混凝土饲料槽
06
厕所
061砖混结构
400
元/㎡
预制或现浇混凝土顶
062砖木结构
150-235
元/㎡
若无顶棚,则补偿标准下调20%
063土木结构
110-155
元/㎡
若无顶棚,则补偿标准下调20%
064简易厕所
100
元/㎡
07
菜窖
071砖混结构
170
元/m3
072砖木结构
135
元/m3
073土木结构
105
元/m3
08
大门
081铁质大门
195-225
元/㎡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铁门质量情况适当浮动
082木质大门
135-195
元/㎡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雕花情况适当浮动
附件2:
附件3:
序号/
名称
序号/类别
补偿
标准
单位
备注
09
温
室
091砖混墙、钢架
塑膜棚
50-70
元/㎡
砖混墙体,钢骨架塑膜顶棚
092砖混墙、木竹架
塑膜棚
40-50
元/㎡
砖混墙体,木竹架塑膜顶棚
093土构墙、木竹架
塑膜棚
20-40
元/㎡
土构墙体,木竹架塑膜顶棚
094简易塑膜棚
10-20
元/㎡
无墙体,木竹架塑膜拱棚
10
馕
坑
101
砖馕坑
1011
大馕坑
425
元/座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
1012
小馕坑
255
元/座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
102
土馕坑
1021
大馕坑
295
元/座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1.5㎡
1022
小馕坑
170
元/座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1.5㎡
11
灶台
(室外)
111砖砌灶台
110-140
元/口锅
全部为砖砌且贴马赛克或水泥抹面精修者取高值;砖土结合构造者取低值;只对房屋外的灶台进行补偿
112土构灶台
80
元/口锅
只对房屋外的灶台进行补偿
12
凉
棚
121木质凉棚
170-255
元/㎡
根据木柱、木梁等雕花、油漆、做工情况浮动取值,以垂直投影面积为计量依据
122简易凉棚
20-40
元/㎡
圆木搭建,上有草席或葡萄藤蔓,以垂直投影面积为计量依据
13
炕
(室外)
131砖、石炕
90-135
元/m3
主要由砖、石砌筑。
外贴马赛克或水泥抹面者可取高值,砖土结合构造者取低值;只对房屋外的进行补偿
132土炕
80
元/m3
全部为土筑或土块构筑;只对房屋外的炕进行补偿
14
沼气池
141砖混
400
元/m3
15
青储饲料池
151砖混
180
元/m3
152土构
80
元/m3
附件4:
序号/名称
序号/类别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16
水井
161压井
900
元/眼
包含铁井头、井台等附属设施
162
机井
1621井深<50m
6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
1622井深50-80m
6-8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上限
1623井深80-100m
8-10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上限
1624井深>100m
10-18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上限
17
砖窑
171轮窑
0.6-1
万元/门
此补偿标准只是砖窑这一个体的补偿标准,不包含砖机、推土机、小推车、鼓风机等动产;烟囱按0.25万元/米高补偿。
172土式砖窑
500
元/㎡
含烟囱、烘干室等
18
坟墓
181单棺
900
元/座
少数民族的多墓穴坟墓补偿标准由单棺补偿标准乘于其具体葬穴数确定
182双馆
1600
元/座
19
搬迁过渡费
191统一安置一次性补助
600
元/人
192自建住房一次性补助
500
元/人
20搬家费
201一次性补助
600
元/户
21滴灌设施
1000
元/亩
指地下管线设施,不包括地上可以转移的管线
附件5:
树种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
补偿单位
1
阔叶树
5厘米以下
18
元/棵
5-15厘米
20-30
元/棵
15-30厘米
30-4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50
元/棵
2
针叶树
5厘米以下
30
元/棵
5-15厘米
35-55
元/棵
15-30厘米
55-75
元/棵
30厘米以上
80-90
元/棵
3
果树
苹果树
5厘米以下
35
元/棵
5-15厘米
50-150
元/棵
15-30厘米
150-4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0-300
元/棵
梨树
5厘米以下
85
元/棵
5-15厘米
120-240
元/棵
15-30厘米
240-4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0-300
元/棵
枣树
5厘米以下
115
元/棵
5-15厘米
150-300
元/棵
15-30厘米
300-5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500-800
元/棵
桃树
杏树
桑树
5厘米以下
45
元/棵
5-15厘米
60-180
元/棵
15-30厘米
180-3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300-200
元/棵
核桃树
巴旦木树
5厘米以下
150
元/棵
5-15厘米
200-400
元/棵
15-30厘米
400-8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800-1000
元/棵
附件6
树种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
补偿单位
3
果树
蟠桃树
5厘米以下
100
元/棵
5-15厘米
150-300
元/棵
15-30厘米
300-4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0-300
元/棵
李子树
5厘米以下
70
元/棵
5-15厘米
100-200
元/棵
15-30厘米
200-3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300-200
元/棵
樱桃树
5厘米以下
100
元/棵
5-15厘米
150-350
元/棵
15-30厘米
350-5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500-350
元/棵
石榴树
5厘米以下
80
元/棵
5-15厘米
100-200
元/棵
15-30厘米
200-4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0-200
元/棵
4
灌木
葡萄
3年以下未挂果
40-80
元/墩
3年以上已挂果
120-150
元/墩
无花果
5厘米以下
80
元/棵
5-15厘米
100-200
元/棵
15厘米以上
200-300
元/棵
枸杞
3年以下未到盛果期
30-40
元/墩
3年以上已到盛果期
60-90
元/墩
其他灌木
郁闭度20%-40%
300-400
元/亩
郁闭度40%-60%
500-600
元/亩
郁闭度60%以上
700-800
元/亩
5
苗圃※
用材林苗圃
3000-5000
元/亩
经济林苗圃
5000-8000
元/亩
6
幼苗※
苗圃外的幼苗
用材林苗木
0.5-1
元/株
经济林苗木
1-3
元/株
※注:
苗圃株距不小于10到15厘米,每亩不超过5000株;幼苗一般情况下胸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小于30-50厘米,每亩不超过2000株;按保持苗木正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
经济林每亩合理株数应以当地通常栽植密度和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超过每亩合理株数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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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拆迁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