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重点黄威版温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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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重点黄威版温医
卫生法重点(黄威版)
1. 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卫生法律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卫生法律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医药卫生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2)卫生法律的内容是卫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卫生法律权利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卫生法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获得的某种利益。
卫生法律义务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体现或实现于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责任。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卫生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如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卫生材料等;
行为——如卫生行政管理、医护服务、卫生执法等;
知识产权——如医药知识产权等。
2. 卫生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既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指制定的依据。
2)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调整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属于狭义的卫生法律。
如《精神卫生法》
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理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的有关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卫生地方规章卫生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依法在起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规章。
8)国际卫生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
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种类。
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1)主体:
卫生违反主体或者承担卫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
承担卫生法律责任时应具有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种类:
按照卫生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1)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8种。
2)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赔偿为主要形式。
3)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等。
4)违宪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者行为违背宪法而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什么是卫生行政许可?
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概念:
卫生行政许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后,准予申请人从事与卫生有关的活动的行为。
通常又称“行政审批”。
法律特征:
1)卫生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卫生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卫生法的一般禁止。
3)卫生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卫生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5. 什么是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即合法原则
2)公正。
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 什么是卫生法律救济?
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概念:
卫生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或补救的法律制度。
途径: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7.什么是卫生行政复议?
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
法律特征:
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和救济性。
8.什么事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9.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的异同。
共同点:
1)目的相同
2)启动原因相同
3)都是第三方裁决
4)都是解决行政争议
不同点:
1)行使权力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程序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
5)处理权限不同
6)法律效力不同
对同一争议,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制度。
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但若己受理行政诉讼,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作为执业医师应怎样规范自己的行为?
1)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进行实验性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
但在乡、民族乡、镇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12. 处方的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当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13.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规范
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3)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4)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14. 人体器官移植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人体移植,但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除外。
15. 人体器官捐献要求
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4)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16. 摘取活体器官前义务和守则
摘取活体器官前义务:
1)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2)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3)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守则:
1)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2)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的费用。
3)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4)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17. 终止妊娠的要求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18. 计划生育的内容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服务。
3)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5)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6)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19. 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客观---医疗行为有违法性
主观---有过错(故意、过失)
客体---后果是人身损害(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20. 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正、公开、公平
3)及时、便民
4)一次性赔偿
21. 医疗事故的处理途径
1)协商---医患双方
2)调解---调解委员会
3)诉讼---人民法院
22. 医疗事故赔偿
1)“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2)在有创伤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一些病历资料成为法定证据,不可被鉴定替代。
4)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使患者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有过错。
6)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7)明确隐私侵权责任。
8)不得实施过度检查。
9)明确医疗机构的紧急情况医疗权。
赠送:
医学院
教学大纲
------《卫生法规》
2010年1月
《卫生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healthlaw)
一、课程说明
课程编码15110130
课程总学时16(理论总学时16/实践总学时0)
周学时2(理论学时2/实践学时0)
学分1
课程性质公共必修课
适用专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专业,麻醉,中医学,康复治疗学,法医学,七年制眼视光,五年制眼视光
1、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见下表):
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表
章次
内容
总课时
理论课时
实践课时
一
卫生法基本理论和卫生法律救济制度
4
4
0
二
医政和医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4
4
0
三
疾病防治和卫生保健法律制度
4
4
0
四
医疗法律关系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4
4
0
2、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卫生法学是由法学与医学、卫生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以卫生法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法律科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卫生法规》课程己成为医学教育体系中的一门重点学科,同时也是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必考科目。
本课程通过系统地阐述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促使医学生了解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树立卫生法律观念,提高医学人文素养,依法行医,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3、本门课程与其它课程关系:
无
4、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卫生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翁开源主编
《卫生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6月第2版赵同刚主编
《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黄丁全主编
5、课程考核方法与要求:
期未考试成绩80%,平时成绩20%。
二、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章卫生法基本理论和卫生法律救济制度
一、目标与要求
(一)掌握卫生法学、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学研究对象;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二)熟悉熟悉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二种救济方式的特征和受案范围。
(三)了解卫生立法的含义和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教学内容
(一)重点讲解卫生法学、卫生法的概念和渊源。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卫生行政处罚的定义、原则、类别及程序。
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和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的不同点和相同点。
(二)一般介绍卫生法的历史发展;卫生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委托组织执法与授权组织执法的特点与区别。
第二章医政和医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一)掌握医疗机构的登记、执业和监督管理;执些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药剂管理。
(二)熟悉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的设置和任务;医师的执业规则和权利义务;献血条件、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法律规定原则。
(三)了解社会办医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定;护士、药师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教学内容
(一)重点讲解医疗机构的登记、执业以及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条件。
不予医师或助理医师注册的情形;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的国家标准、药品生产经营的审批、监督;采血站及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设立的条件及执业规则。
(二)一般介绍社会办医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定;护士、药师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疾病防治和卫生保健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一)掌握我国公共卫生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
(二)熟悉公共卫生监督方面通用的法律和执法行政部门的效力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的法律规定。
(三)了解我国母婴保健组织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和具体管理工作;母婴保健法对人类社会进步的贡献和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二、教学内容
(一)重点讲解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适用范围;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法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二)一般介绍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违反母婴保健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医疗法律关系和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一、目的与要求
(一)掌握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医疗事故分级及其处理程序等法律规定。
(二)熟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规定。
(三)了解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预防原则。
二、教学内容
(一)重点讲解医患法律关系的民事关系特点及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医疗事故的预防和报告制度、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
(二)一般介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问题、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与范围。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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