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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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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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国际税收葛维熹章节后思考题
国际税收习题
第一章导言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P11
联系: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
(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2.简述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P22~23
①研究对象:
有关国家涉外税制中构成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关系的以下诸方面:
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等税收法律要素;
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
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反制措施;
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
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等。
②广义国际税收学研究范围的基本方面包括:
(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二)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管理与调整分配
(三)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
关规范的冲撞(四)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动态条款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朱青)
国际税收活动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
4.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5.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
1.怎样的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与国际税收有关P27
一般条件:
一个跨国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必须同时取得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所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重复交叉的纳税义务。
特殊条件:
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所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重复交叉的纳税义务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
跨国受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进出口商品流转额)
2.什么是对人税与对物税P29
对物税:
流转税、个别财产税
对人税:
所得税、一般财产税
3.跨国收益或所得可以分为哪几类P30
四类:
跨国一般经常所得
跨国超额所得(标准基期法、标准投资利润率法)
跨国资本利得
跨国其他受益或所得
4.比较跨国超额所得两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P35
⑴“标准基期法”
缺点:
①由于选择正常获利年度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跨国纳税人被核定的标准基期,有可能是所得较少的年份,也有可能是所得较多的年份;
②跨国纳税人的实际投资额是逐年变化的,而准许扣除的标准基期跨国一般所得却始终固定不变,这也不尽合理。
5.什么是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和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它们所适用的税种有哪些P37~38
跨国一般动态财产价值:
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只限于归属一般财产税类中的,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化的那部分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跨国一般静态财产价值:
一般财产税、资本税(跨国法人);财富税、一般财产税、富裕税(跨国自然人)。
是指跨国纳税人所有的额,在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总和。
6.确定跨国所得的立法思想是什么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与扩大
1.分析比较几种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并解释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P44
A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
P44
税制性重复征税(复税制造成的):
他们往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既征流转税又征所得税,还可能课征财产税。
法律性重复征税(不同征税权力原则造成的)
经济性重复征税:
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B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
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
2.简述属人原则、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居民(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概念。
P47
属人原则:
选择人员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指导思想原则。
属地原则:
选择地域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政治权力的指导思想原则。
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管辖权:
凡是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凡是按照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
3.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怎样发生的P50-P52
具备了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前提,又具备了有关国家各自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出现了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才会引起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即:
甲乙两国分别同时实行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这样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时,除了要向在甲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还要向乙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
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除了要向在乙国领土内的乙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还要向乙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
这样乙国领土内的甲国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就被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分别课征了一次税,从而发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
4.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怎样发生的P53-P55
经济税源同一是导致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假定甲国的居民自然人A、B、C是乙国某居民公司的股东,乙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对该居民公司课征所得税,甲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向股东A、B、C来自该公司税后所得的跨国股东分红课征所得税。
此时甲乙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辖权,但由于甲国政府的跨国征税对象—股东分红和乙国政府的跨国征税对象---公司所得都是出自同一经济渊源,这才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
5.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外延扩大和内涵扩大它们分别是在什么条件下
发生的
国际重复征税的外延扩大:
P55
有关国家都同时实行两种管辖权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有关国家都同时实行三种管辖权会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国际重复征税的内涵扩大:
P58
属地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居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公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内涵扩大的约束规范
1.请分别说明在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下,约束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规范
跨国自然人:
(1)法律标准:
是以法律规定为衡量依据。
把适用于跨国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有关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
(2)户籍标准:
是以居住状况为衡量依据。
把适用于跨国自然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住所或居所所在国的居民个人。
跨国法人:
(1)法律标准:
把适用于跨国法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
要求各主权国家只限于对按照本国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而不论这个法人企业(社团)的管理机构是否设在本国。
但不能扩大到对按照别国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即使该法人企业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
(2)户籍标准:
把适用于跨国法人的居民(公民)概念的内涵,明确为管理机构所在国的法人企业(团体)。
要求各主权国家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只限于管理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企业(社团)的范围以内,而不按这个法人企业(社团)是否按本国法律规定注册设立。
但不能扩大到对管理机构设在别国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即使这个法人企业(社团)是按本国法律规定注册设立。
特殊情况下的跨国自然人和法人:
P67
(1)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双重居民个人)
顺序选择:
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国、协商
(2)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双重公民个人)
协商
(3)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双重居民企业)
实际有效管理机构
(4)被两种标准同时认定为居民(公民)管辖权行使对象的跨国法人(居民公民企业)
协商
(5)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
船舶的母港所在国,船舶经营者的居住所在国
2.跨国权益所得的内容及其约束规范是什么
跨国权益所得通常包括跨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内。
一般国际惯例:
按照毛收入征税;不规定受益人在来源国出场。
发生重复征税时要让来源国先征,居住国后征。
协调各国对跨国权益所得征税的国际规范
国际许多税收协定文本中都是采取的由居住国与非居住国双方分享征税权力的方法。
即约束非居住国对这些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其税率应比本国的国内法规定的税率为低,以保证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也能征得一部分税款。
为了约束非居住国不得扩大对这一类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有关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双边税收协定范本还分别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
3.跨国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的约束规范
(1)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必须要求纳税人在来源国出场
固定基地
停留时间(超过183天)
实际支付标准(或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一定金额限度的
(2)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的约束
对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跨国独立劳务者,应只限于就归属于他的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对在本国没有设立固定基地而停留已超过183天以上的跨国独立劳务者,则应限于就其在这一期间内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两大范本第15条)P73
实际支付标准(或常设机构负担)
停留时间标准
4.什么是常设机构举例说明归属原则和引力原则
常设机构含义:
有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诸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
这个营业活动场所不是临时的而是有相对的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
这个场所应该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举例说明:
P79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5.试比较跨国资本价值与跨国遗产价值的约束规范。
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跨国资本(财富)价值:
不动产和动产,船只、船舶和飞机以及附属的有关动产
跨国遗产价值:
不动产、有形动产、股票或债权
第五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外延扩大的免除规范
1.在有关国家各自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下,怎样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答: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通过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优先或者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借以免除本国居民(公民)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重复和外延扩大的重复征税。
2.为什么扣除法不能完全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答:
扣除法下,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给予免除的,并非已缴非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的税额,而是已缴非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的税额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仍有已缴额和“1-居住国税率”的乘积未免除。
由此看来,扣除法对本国居民已缴非居住国税额只是给予了一部分照顾,即对地域管辖权只是部分而不是完全承认其优先地位,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外延的扩大仅仅被免除一部分,仍有一部分未被免除。
3.抵免限额的合理性在哪里
答:
抵免限额的意义,是使居住国(国籍国)在给予本国居民(公民)抵免其国外已缴纳所得税额,以避免重复征税时,为了不损及本国权益二设置的最高界限。
这个界限就是不超过居住国(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所征收得到的那部分所得税额,即yn*tr。
4.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何在
答:
所谓税收饶让抵免,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予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对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引进资本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积极的配合,所以,一般来说,对非居住国(非国籍国)一方是有利的。
5.掌握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
第六章国际避税、国际逃税及与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有何不同
答:
1.它们的性质不一样:
国际避税没有采用非法手段,所以很难说其是违法行为;而国际逃税则采用非法手段,是违法行为。
2.它们的处理方法上不同:
对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解释和举证,对其不合理的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强制性调整,并补交规避的税款。
但是对于国际逃税,则一般要根据国内法追究法律责任。
2.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答: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2.税率的差异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3.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它有哪几种类型其特点是什么
答:
国际避税地(taxhavens)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地的一些主要的非税特征:
1.政治和社会稳定
2.交通和通信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4.避税地对避税地所在国有哪些正负效应
答:
国际避税地的正效应:
经济、财政、社会
国际避税地的负效应:
稳定性、作用有限
5.试述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动机。
答: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
第七章常用避税方式
1.常用的避税方式是什么
A.课税主体转移、B.课税客体转移(转让定价、利用国际避税地)、C.滥用税收协定
2.什么是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滥用税收协定:
非缔约国居民设法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的现象
常见方式:
设置直接导管公司、设置踏脚石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制公司
3.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A.利用国际避税地;B.转让定价;C.滥用税收协定;
D.其他:
信托方式转移财产;资本弱化;选择有利的干事组织形式等等
4.如何解释跨国公司在某些低税国向外转移利润的现象
书上190页有个例子
第八章反国际避税的法规与措施(上)
1.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受控外国公司(CFC);B.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C.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
英、美等国家“海外利润不汇回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的规定,欧洲大陆国家实施的“参股免税”规定。
2.如何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
禁止法;排除法;详查法;征税法;渠道法;真实法;
3.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我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定义:
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取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原因:
当跨国公司考虑跨国投资并必须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时,他们往往会通过在贷款和发放股票之间的选择,来达到使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反资本弱化的方法:
正常交易法,固定比率法
主要内容: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却一直没有任何资本弱化的规定,只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要达到一定比率,在其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的问题上主要强调的是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不是限制资本弱化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利息费用。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标准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还规定,受限制的关联方借款不仅包括直接借款,还包括间接借款。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循本办法第三章(即同期资料管理)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以下来自于网络)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管理: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
在合营期限内,资本不变原则;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计提三项基金。
B.对关联方规定:
明确股权控制、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
存在任何一种倩况,均可认定为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
C.负债利息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5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
第九章反国际避税的法规与措施(下)
1.简述传统交易法、交易利润法的内容。
传统交易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交易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
2.简述总利润分配法的优缺点。
优点:
1、它可以适用于独有的交易。
2、它对交易中的双方都作估价,因而很少会出现受控交易中某一方存在极端的和不大可能的利润结构。
缺点:
1、与其它使用的方法相比,它在确定每个关联企业对一项受控交易所作贡献进行估价时,所考虑的外部市场数据与这些交易的联系不够紧密,所用的外部市场数据,其性质越宽越空洞,则利润分配的结果就越主观。
2、同运用利润分割法时出现的困难有关。
3.简述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4.简述两大范本及我国税法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购销、经营和其它等方面具有以下关系的企业:
(一)在资金方面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有另一企业担保的。
(二)在经营方面
1.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三)在购销方面
1.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家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2.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家企业所控制。
(四)在其他方面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5.试述国家单边反国际逃避税措施。
6.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哪些
各国对不合理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前三种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或价格法,最后一种方法又称为利润法。
其他合理方法:
(1)可比利润法
(2)利润分割法
(3)交易净利润法
7.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它的目标是什么
所谓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1.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2.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目标:
1.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2.能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3.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8.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立法和执法环节还存在哪些问题
法规不健全
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
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
3.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管理存在的问题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第一十章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1.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哪些重要的经济和财政意义
(一)经济意义
经济意义在于这些不同原则的制定与实行都必然会广泛地涉及有关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并进而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
各国通过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对有关国家的对外经济交往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及其基本格局产生综合效应。
具体来说,综合效应表现在:
A.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国际投资的流向、规模与结构的变动
B.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与结构
C.影响国际先进技术的转移
D.影响国际劳务输出的流向、规模与结构
E.影响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
(二)财政意义
财政意义在于它会广泛地涉及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将人为地影响课税对象和税源在国际间的转移,从而制约整个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首先,无论一国政府制定何种类型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都是基于坚持一定管辖权范围内的国家征税权这一国际通行的准则,以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
其次,各种不同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还会对涉外税收的税源分布及其转移产生直接的影响。
再次,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同时左右跨国外国纳税人、居住国政府和非居住国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并最终影响有关国家的财政状况。
最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对协调和制约整个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什么是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平等原则试比较它们的实践效应。
优惠原则:
要求赋予跨国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特殊优惠权利,即同一类型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等的涉外税收负担要低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最大负担原则:
及涉外税收负担从重的原则,它在涉外税收中规定跨国纳税人必须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负。
其税负限度大致是在跨国外国纳税人尚能够承担的限度内达到税负的最大化,同时又要求保证跨国纳外国税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盈利,不致因为税负过高而完全终止跨国外国纳税人在泵的投资经营活动。
平等原则:
即涉外税收与对内税收同等负担的原则,它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收,在同等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情况下承担同等的税负。
3.国际税收竞争与优惠原则选择之间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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