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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专利法律知识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制度概要
1、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专利体系及特点
2.1专利权的概念:
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2专利权的性质:
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允许实施的,或使用其专利方法获利的均属于侵犯专利权
地域性,《巴黎公约》中专利独立原则,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
时间性,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2.3先申请制: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4先发明制:
2.5登记制:
专利的申请、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等都需到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2.6初步审查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或者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的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予授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19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20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或者本细则第16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名称;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原受理机构的名称;6、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7、申请文件清单;8、附加文件清单;9、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26条第二款(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26条第五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31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或者本细则第17条至21条(说明书的要求、附图要求、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予授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19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20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或者本细则第16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名称;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原受理机构的名称;6、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7、申请文件清单;8、附加文件清单;9、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17条(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18条(附图要求:
几幅附图要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或标记在附图中不得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中出现,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须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19条(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要求)、21条至23条(独立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摘要的内容)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四款(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第26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31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或者本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要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原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予授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19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者本细则16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名称;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原受理机构的名称;6、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7、申请文件清单;8、附加文件清单;9、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27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色彩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28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兵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原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不能取得专利权;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7实质审查制:
发明专利才开展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35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36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37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第38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法》第39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制度的作用: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专利法第1条)
二、中国专利制度
1、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三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308页:
2009年10月1日后强制许可、涉嫌侵权处理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专利权人标明专利标识的,外国申请人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新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
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四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309页:
2010年2月1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国际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请求终止有关程序的、缴费、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适用新细则)
2、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2.1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2三种专利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3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需进行初步审查。
发明需开展实质审查(见上页2.7)。
《专利法》第40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
3、中国专利制度行政与司法机构
3.1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
《专利法》第3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专利法》第2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法》第41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0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3.3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国防专利条例》第3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国防专利条例》第11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国防专利条例》第16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国防专利条例》第30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管理国防专利工作,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该管理国防专利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机构指导。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行营的机构管理本单位的国防专利工作。
3.5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因侵权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控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产品制造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相关概念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
1.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定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
《专利法》第17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2、申请人的概念
2.2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328页: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327页: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黄钻例句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29页: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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