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问题北航沙龙.docx
- 文档编号:27100887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43.06KB
乌木问题北航沙龙.docx
《乌木问题北航沙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乌木问题北航沙龙.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乌木问题北航沙龙
一、xx时间:
2012年10月12日(周五)晚18:
30
二、xx地点:
北航如心楼101室(模拟法庭)
三、xx主题:
xx归属法律问题探讨
四、xx面向对象:
法学院全体师生
五、主题发言人:
xx北航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xx北航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xx北航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xx北航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六、评议人:
龙卫球(北航法学院院长)
xx(北航法学院副院长)
xx(北航法学院老师)
七、主持人:
xx北航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掌声)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能够在这一个平常而又宝贵的晚上来到北航法学院民商法沙龙。
前一段时间相关舆论将焦点投向了吴高亮身上,一时间人人热议乌木的归属问题,并在民间和法学理论界形成较大争议。
因此,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刘保玉教授发起我们研究生举办了本期沙龙,首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刘保玉老师表达诚挚的感谢,感谢刘老师给我们研究生提供了一个讨论当前社会热点争议问题的机会。
另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还有北航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北航法学院老师徐绪辉老师,让我们把热烈的掌声送给出席本次沙龙活动的三位老师!
(掌声)相信大家现在已经迫不及待的探讨乌木的归属了,下面请北航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孔得建同学向我们介绍一下乌木相关的争议事件和争议焦点。
(掌声)
xx: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看到如此多的同学对乌木归属的法律问题这么感兴趣,下面首先由我介绍一下乌木相关的争议事件。
据我目前所能够检索到的资料,乌木归属争议事件并不只是四川彭州天价乌木事件,即我们所说的吴高亮事件,其中甚至有的地方因为乌木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群众性事件。
截止至今天,民间发现乌木以后大致会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群众或个人发现乌木以后“偷偷”的进行了交易;第二种以后群众或个人发现乌木以后不知如何处理是好,层层上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第三个是将乌木移交国家,其中移交国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像“崇州工业园挖出乌木无偿捐给国家”报道的那样,主动“捐”给国家,另一种就是我们今天所关注的吴高亮事件,镇政府强制收归国有。
虽然以上相关乌木时间最后对乌木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这也折射出关于乌木的归属在民间是有争议的。
吴高亮事件被报道以后,我国法学界关于乌木的属性和归属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今天我们聚焦于吴高亮事件,首先先让我们简要回顾以下吴高亮事件的来龙去脉。
吴高亮发现乌木以后于今年2月9日组织挖掘工作但被镇政府阻止;次日,镇政府将此情况上报市级相关部门;2月12日至23日期间,镇政府耗子百万对乌木进行挖掘并将其运至镇尚未启用的客运站予以保管和存放;7月3日政府相关部门正对此事件做出了明确的恢复,即相关乌木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至此,乌木时间的相关报道也告一段落。
吴高亮事件的争议焦点总共有两个,首先是乌木的归属问题,即吴高亮所发现的乌木其究竟应当归属于发现者吴高亮所有还是国有;其次是如果乌木国有,那政府应当奖励发现者吴高亮多少钱比较合理。
首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镇政府的观点是将乌木国有,其主张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而吴高亮从反面理解了《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认为《物权法》写的很明确,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像大熊猫、金丝猴等国家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属于国家所有,乌木恰恰没有被国家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乌木应当归属于个人所有。
另外,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乌木的交易在四川等地具有很大的市场,而且当地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条,如果将乌木收归国有,那么将会对乌木交易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中央电视台曾经做过一期节目,采访了一个收集了几百件的乌木的博物馆的馆长,此馆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心,即将乌木国有则意味着其耗费毕生心血所收集的乌木工艺品得全部上缴给国家,而这也是我们在讨论乌木归属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我国学界关于乌木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乌木的属性为何,目前学界总共有埋藏物、矿产、野生动植物、天然孳息、无主物和文物等各种观点;其次,在确定了乌木的属性以后,其归属如何存在重大争议,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国有、集体所有和私有(包括发现者所有、土地用益物权人所有以及他们之间的共有等)三种观点。
另外,有一个事实问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根据相关报道,乌木并不是全部位于吴高亮自家的承包地之内,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位于其承包地附近的承包地之内,这种事实也会对乌木的归属产生影响的。
谢谢大家。
(掌声)
主持人:
听了孔得建同学的发言以后,相信大家对乌木的相关争议问题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下面让我们进入到主题发言阶段。
首先第一个发言的是北航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李晓慧同学,有请。
(掌声)
xx:
大家好,今天我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乌木归属这一法律问题,第一方面是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应当归属于谁,第二方面是从纯粹的法律上进行分析乌木应当归属与谁。
首先我要讲的是,归吴高亮所有法律的经济分析:
(1)从乌木的发现来看从乌木的发现方式来看,报道是这样说的,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闲走时,发现了小段枝桠。
也就是说发现乌木的概率是很大的,甚至都称不上是小概率事件。
所以这就暗示着,国家不可能专门成立一个机构组织一批人员天天专职从事乌木的发现工作。
这里卖弄有一个经济学的理论支持,如果假设国家拥有乌木的预期收益是1万元,而发现乌木的概率是万分之一,那么国家发现乌木的预期收益只有1元。
但是国家由此投入的资本是
1.1元的话,国家就不会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职寻找乌木的工作。
也就是说,国家只能靠着民间的人偶然的发现乌木。
目的来分析,乌木具有科研价值,国家要保护乌木。
分析行为是否正确,应该看要实行的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良好的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的程度上总是可以证明行为的正确性的。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看到:
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乌木资源。
对于国家而言,如果公民发现了乌木的话,直接收归国有,这样国家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成本就可以保护乌木。
但是这样的做法一定正确吗?
不一定,根据报道内容,吴高亮说前后勘探、挖掘等,花费约20万元,这样,对一个农民来说,他投入了很大的成本。
而如果乌木归国家所有的话,则20万就成了吴高亮的沉没成本。
即使他可以获得7万元的奖励,他的成本还是没有收回。
这样会产生一种激励机制:
如果某人可以发现乌木或者说类似乌木的东西,他都不会再采取措施对之进行保护,因为他投入的成本看不到收益,这样社会中潜在的发现人在发现乌木的时候就会视而不见,任乌木自生自灭。
这样反而不利于乌木的保护。
而上面我们分析过,乌木的发现主要靠民间的个人进行发现。
如果民间个人都不愿发现乌木,那国家就连欲保护的对象都没有了。
3.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所以应该给发现者一种激励机制:
发现者可以获得利益且获得利益大于他所投入的成本,最合适的一种方式就是将乌木的所有权归于发现者。
如果国家想对乌木进行科研或将乌木作为一种展览品进行展览的时候,国家与乌木的发现者可以协商确定价格购买乌木。
这一假设的前提也是发现者拥有了所有权,只是国家支付对价发现者让与了所有权。
至于价格怎样确定呢?
吴高亮向按照市场价格1200万元,而本案中国家只是给了7万元。
二者谈判的基础在7万到1200万之间,我觉得至少应该给予600万元。
其实,吴高亮已经提出了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案时,这将是一个疑难案件,因为是无法可依的,但是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而法律的经济分析往往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测。
所以使用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法官大体有一个思路。
再者,从法律来分析的话,我们需探讨以下几方面:
(1)有人认为陨石属于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埋藏物须为动产;埋藏物须为埋藏的物;埋藏物须为所有权不能判明的物,即此物并非无主物,只是其所有权归属不能明确。
乌木符合埋藏物是动产和埋藏物须为埋藏的,但陨石应属于所有权不明确的物还是无主物?
我认为它是无主物,即尚无所有权归属,未成为所有权标的的物。
首先,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先生在其编著的《物权法》中提到一个观点即古生物化石为无主物而非埋藏物,我同意这个观点。
古生物化石和乌木都是由于自然作用而形成,二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应为无主物。
其次,埋藏物的发现,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此埋藏物须为他人的物,而从乌木的形成分析,并非他人埋藏的物,陨石应归为无主物。
《民法通则》第79条虽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乌木显然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因为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将物品埋藏起来。
如果镇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2)文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文物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物,文物应是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物。
因此,乌木并不属于文物。
(3)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将乌木认定为矿产资源也不是很合适。
(4)无主物。
先占,即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关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规定,目前多数国家采用二元主义。
即个人依先占取得对动产无主物的所有权,而不动产无主物只有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
乌木作为一种无主物,其应当由发现人吴高亮先占取得。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类似的一个事物,陨石。
我在大三的时候发表过一篇关于陨石保护制度构建的文章,陨石的所有权归谁呢?
(掌声)
主持人:
谢谢李晓慧同学的精彩发言。
下面让我们有请北航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崔玉翠同学做主体发言。
(掌声)
xx:
大家好,我们先回顾以下两个今年发生的关于乌木的新闻
新闻一:
前段时间,眉山岷江二桥附近的岷江中,有3块乌木被人发现。
经文物专家鉴定,此乃弥足珍贵的金丝楠木,藏身地下已有4000年。
照目前市值,三块乌木被估价在千万以上。
围绕这笔“诱人财富”,往日平静的江面泛起涟漪,一幕幕“挖木战”,让千年乌木不再安宁。
时至昨日,其中两块乌木下落不明,还有一块尽管还躺在水中央,不过,露出水面的一截却已被人锯走。
价比黄金的“地下宝贝”遭遇窘境,眉山一位文物专家由衷感叹:
新闻二:
2012年2月1日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掘出乌木,后被举报私采滥挖,当地镇政府介入。
2月20日,从吴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最长的达34米,全部被运到通济镇安放。
高先志称,挖掘运送总花费近100万元。
通济镇向彭州市(市委市政府)打报告,请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文管部门来进行安置,但彭州市文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均表示,没有依据对乌木进行处置。
吴高亮遂与地方政府通济镇就乌木归属发生争议,一曰归己,一曰归公。
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是在他的承包地发现的,理应由他取得,因为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地方政府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国有,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关于“埋藏物”的规定。
此新闻7月份在《今日说法》上一播报,引起社会对乌木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看看xx是什么。
根据搜搜百科的描述:
乌木,实际上是指阴沉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所以四川那边一般就形象称为“乌木”,后来就流传开了变成了对【阴沉木】的俗称【它和我国红木标准中的“乌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文有注解】,它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碳化木”。
它介于碳和木之间,有着自己独特的木质特性。
乌木(阴沉木)与普通木头相比则显得较为奇特,除了质地坚实厚重,色彩乌黑发亮,断面柔滑细腻,耐腐朽抗虫蛀之外,一般木头(水沉木也是,特例除外)烧出的是白灰,而阴沉木烧出的是黄灰。
其遇水颜色加深,水干后恢复本色;涂上小许菜油则乌黑锃亮,不退色。
大部分阴沉木出土时树心已腐朽,只剩下树头及树干中层;已严重碳化的表面无法当做一般材料使用,一般需刨去其外层,而留下木心使用。
乌木一般用于棺材或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由于乌木的价值较高,现在对乌木有几种不同的定性,并且根据不同的定性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结果:
1、文物。
适用《文物保护法》,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文物之外的古生物化石。
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3、天然孳息。
(1)一般土地出产物,适用物权法116条第一款之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特殊土地出产物——矿产资源,《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4、埋藏物。
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以下我们对以上四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1、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而乌木为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非文化保护法中所保护的文物。
2、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根据XX百科对化石的定义,化石是指由于化石化作用在地层中保存下来的地史时期生物的遗体、遗迹,以及生物体分解后的有机物残余(包括生物标志物、古DNA残片等)等。
化石化作用是指随着沉积物变成岩石的成岩作用,埋藏在沉积物中的生物遗体而经历了物理作用和化学作用的改造,但是仍然保留着生物面貌及部分生物结构的作用,主要有三种方式:
矿物质填充作用、交替作用和升馏作用。
乌木虽然在地底经历了成千上万年,并且部分碳化,但相比化石形成的上亿年时间以及化石化作用,并不能将其视为化石。
3、天然孳息。
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天然孳息的定义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以及学理解释。
《日本民法典》规定为“依物的用法所取得的出产物,为天然孳息”。
《瑞士民法典》规定为“自然果实是指定期出产物及依通常方法使用该物所得之收益。
自然果实在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条第
(1)项规定: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物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意大利民法典》则采用了内涵加外延的方式来界定,“无论是否需要人的劳动,由物直接产生的收益,如农产品、木材、动物的幼仔、金属矿、石矿的矿产品是自然孳息。
”
xx老师对天然孳息的定义是:
“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母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之物,例如,幼畜、果实等,天然孳息在与母物分离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产物。
另有学者认为“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有机或物理的作用,由原物直接出产的收获物,以及依物的使用方法取得的收获物。
”综上可知孳息的要件:
1、依照物的自然属性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
2、孳息的取得不损害原物。
乌木是由因地震、洪水、泥石流被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炭化过程而形成,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特性,如质地坚实厚重,色彩乌黑发亮,断面柔滑细腻,耐腐朽抗虫蛀,并且具有神话色彩,如辟邪纳福之功效,因此比原木的经济价值高出许多。
但是这样的新特性并不能改变乌木的木材属性以及其用途。
故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
而乌木也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天然孳息。
而在此基础上,乌木更不可能被认为是特殊土地出产物——矿产资源来加以界定。
4、埋藏物
关于埋藏物的概念,依罗马法文献,其含义甚不明确,认为凡隐藏于他物之中,因时隔多年,而不能确定其所有人的动产即为埋藏物。
近现代各国民法中也仅有《法国民法典》716条第2项规定: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又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又纯为偶然者,为埋藏物。
总结学者对埋藏物的概念界定,埋藏物的要件如下:
(1)须为动产;
(2)须为埋藏之物;
(3)须为所有人不明。
乌木对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符合,虽然其在埋藏期间发生了炭化作用,表现出新的特质,但是其并未完全改变其性质,成为新物,故可以认为新特质的产生并不影响乌木被界定为埋藏物。
故乌木应依照《物权法》第113条、第114条的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但是这样的结果却是大多数民众没有办法接受的,并且采用解释论的方法要将乌木解释为天然孳息,从而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由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取得乌木所有权,其原因主要在于乌木作为埋藏物归属于国家合法却不合理。
xx归属国家的不合理之处在于:
1、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人们的权利观念改变,私权意识萌发;
2、乌木归属国家不利于物尽其用以及物的保护。
进一步寻找原因,我们可将其归结为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民事关于物权取得方式立法的滞后性。
发现埋藏物作为物权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埋藏物的归属,立法上有三种体例:
一是发现人取得主义。
即埋藏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归发现人所有,或由发现人和土地占有人各取得一半所有权。
罗马法及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即采取此种做法。
二是公有主义。
即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古日耳曼法以及苏俄1964年民法典采用此种做法,如根据隐藏起来的货币或贵重物品,其所有人不能确定或者已丧失了所有权时,发现埋藏物的人应当将它交给财政机关,归国家所有,以苏联为例,1964年苏联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埋藏于地下或以其他方法隐藏起来的货币或贵重物品,其所有人不能确定或者依法已丧失了所有权时,发现埋藏物的人应将其交给财政机关,归国家所有。
三为报酬主义。
即埋藏物归包藏物的所有人所有,但发现人可以请求包藏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xx民法即采这种做法。
我国的民法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在物权取得方式上受苏俄民法典影响较大,采公有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并笼统的规定“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2007年颁布《物权法》大致沿用这一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这一规定受苏俄民法典之影响,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过高地估计了人的自觉性,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适当的要求。
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代还具有适用的空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追求也发生了变革,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的行为,特别是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其动机不再仅仅是善良、争议、奉献,而是已经趋于多元化了,其中少不了对利益的追求。
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自身需要的支配和利益的驱使下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决定自己的行动及行动的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人们将所发现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不分价值大小一律上交国家,既没有必要也难以实施。
而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又普遍存在,最后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危害法律权威。
在2007年《物权法》尚未颁布时,就有学者提出发现人取得主义更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和立法条件,并未被采纳。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关于发现埋藏物这一物权取得方式可以采用发现人取得主义或者报酬主义。
主持人:
谢谢崔玉翠同学对乌木的属性和归属问题的详细阐述,下面让我们有请北航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康聪茹同学做主题发言。
(掌声)
xx: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是12级法硕班的康聪茹,下面就乌木的归属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如果有什么疏漏之处,还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指正。
关于乌木的归属,有两点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
首先第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乌木到底是属于什么呢。
一、乌木是什么,处理这个问题的核心,直接影响的是适用哪部法律,进而涉及到引用哪个条文来定纷止争
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炭化木”。
1、那么什么是天然孳息呢?
天然孳息:
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的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
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
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既然乌木是各种植物生物在埋入淤泥之后经过微生物的作用而产生的,那么乌木就可以说是土地的出产物,只不过是地上植物埋入淤泥之后经过长时间的质变,形成了一种新物,而这种新物仍是土地的一部分。
乌木被挖出来之后,就成为了独立的土地出产物。
2、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品。
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
发现埋藏物的人,称发现人。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埋藏物的特点一是埋藏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不易被发现。
如果易被发现,那就是遗失物了。
二是所有人不明。
即埋藏物曾经归人所有,且现在仍为人所有,只是所有人已无法知晓。
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发现人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
三是埋藏物不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因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埋藏物与其所埋藏于其中的物实际上是两个物,而且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
埋藏物埋藏在其他物之中的时候,既不是其他物的组成部分,也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它仍旧是他自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乌木 问题 北航 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