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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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联系注意: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的联系与与区别。
区别。
(1)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可能生效。
因此,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虑合同是否成立。
(2)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合同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成立,该合同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的成立侧重考虑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只要承诺与要约一致,合同即成立。
而合同生效则侧重于考虑要约和承诺是否真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另一方威胁、蒙骗,即使从形式上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有些合同在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地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成立的合同才开始生效。
合同成立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三是可撤销的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二生效合同二生效合同
(一)概念
(一)概念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对当事人发生法律规定的约束力的合同,也称有效合同。
(二二)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需要办理特定手续的,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方能生效,在没有办理特定的手续之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不能生效。
(三三)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四)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件)是否发生。
(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对所附条件的要求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行为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它属于任意性条款。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附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欲使之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
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
故生效条件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有的又称作延缓条件或停止条件。
例例如如:
甲乙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要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
甲与乙虽订立了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待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时,该项合同才生效;若甲的女儿未调到外地工作,条件就不成就,该项房屋租赁合同就不生效。
附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
人们在合同中附有解除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该项合同即被终止,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
解除条件的效力在于:
条件成就,合同失效,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
可见,解除条件所限制的是对已生效合同效力的终止或继续有效的问题。
例例如如:
甲乙约定,由甲雇乙给其开车,但合同中约定,若日后甲领到驾驶执照,则解除雇佣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是顺其自然的,完全客观的。
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这是对人为地为了自己利益而改变客观条件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行为的惩罚。
2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合同的概念附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所附的期限主要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生效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到来之时,合同生效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
例例如如,甲乙二人于1999年2月1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附有“三个月后合同开始生效”的条款,此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即该合同于1999年5月1日开始生效,在此之前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附终止期限的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指所附期限届满之时,合同将失去效力的期限。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例如如,甲公司与乙船舶租赁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考虑到航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不便规定租赁期限,故在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航行终了,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
此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此次航行终了之时,该项租赁合同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张某欲自己购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但因资金不够向刘某借款10万元。
张某对刘某说:
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内可安装调试完毕,开工后资金一周转过来即可还款。
”刘某说:
时间不长,我也不急用,你打张借条我就给你钱。
张某就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
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
半年以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
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
经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弄清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
期限和条件的差别期限和条件的差别在于:
条件是约定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如本案中的“开工时”。
如约定的事实是一定会发生的,就是期限。
在理解期限时,不要局限于年、月、日的表述,而是要约定的事实一定会发生。
约定的事实不一定会发生,就是条件。
本案的合同附款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工厂开工不是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本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本案例中,张某是否可以因条件未成就而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呢?
张某为了自己获利,在工厂可以开工的情况下,将设备租给他人,致使工厂不能开工,这一做法显然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因此,张某应该偿还刘某的借款,并赔偿由此而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效力待定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
(一)概念
(一)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有效。
如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追认则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但纯纯获获利利益益的的合合同同或或者者与与其其年年龄龄、智智力力、精精神神健健康康状状况况相相适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1)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订订立立的的的的合合同同并并非一律无效非一律无效经经过过法法定定代代理理人人追追认认。
追认就是事后予以承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纯纯获获利利益益的的合合同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与与其其年年龄龄、智智力力、精精神神健健康康状状况况相相适适应应而而订订立立的的合合同同,即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2)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得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应当明确其态度,在在催催告告期期满满,法法定定代代理理人人未未作作表表示示的的,视视为为拒拒绝绝追追认认,此此时时,合合同同无无效效。
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所谓谓善善意意相相对对人人,是是指指在在订订立立合合同同时时,对对方方当当事事人人不不知知道道其其为为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而与其订立合同的。
而与其订立合同的。
案例分析1994年3月,深圳市某校15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生意很赚钱,想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
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
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
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
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从事股票交易的资格。
因此,确认张某与证券交易所建立的股票买卖关系无效,判决证券交易所赔偿其8000元。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无无权权代代理理行行为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应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一般不发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一般不发生效力。
生效力。
(1)无无权权代代理理人人代代订订的的合合同同对对被被代代理理人人不不发生效力;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视为被代理人为合同当事人
(2)无无权权代代理理人人代代订订合合同同行行为为有有效效的的情情形形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相对对人人有有理理由由相相信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此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有效的情形主要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如如: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在这种情形下,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不作出否认的表示,应当视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因此,其代订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
案案例例分分析析:
1997年某百货公司委托其业务员李某到上海购买冰箱500台。
李某到上海后,很快与一生产冰箱的厂家签订了标的为500台冰箱的合同。
之后,李某在上海看到山地自行车很畅销,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一自行车生产厂签订了山地自行车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百货公司购买山地自行车1000辆,货款总计50万元,自行车厂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发货。
李某回到单位向公司领导告知了订购山地自行车一事。
公司领导认为订购50万元的山地自行车,一是占用本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动;二是山地自行车在本市的销路不是很好。
于是要求李某速去上海撤销购销合同。
与此同时,百货公司也向自行车厂发去书面通知,表示要撤销此合同。
然而,自行车厂在与李某签订合同的第5天就已经发货。
李某到上海后,合同所涉及的1000辆山地自行车已经发货,自行车厂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货款,而百货公司拒付,表示李某未得到购买山地自行车的授权,订立该项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且李某的越权代理公司不追认,故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百货公司无关,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双方交涉未果后,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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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节 合同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