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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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简介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于2005年3月7日成立。
学生社团是我校大学生依照共同兴趣和爱好自发组成的校园群众性组织。
针对学生社团所具有“成员兴趣相投、集体凝聚力强、活动内容丰富、组织活动形式灵活”的特点,以及在整个校园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为了积极推进学生社团建设,构建共青团组织“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
学校决定成立该中心。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挂靠校团委,代行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或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愿望而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社团共分八种类型:
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志愿服务类、体育健身类、综合类。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推进社团建团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二、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至少一名学校在编的指导教师;
5、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有规范的章程或管理规定;
6、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下列资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申请成立新的社团不得与校内已存在的社团在工作范围和活动内容上有雷同。
第七条学生社团章程或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名称、活动场所;
3、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学生社团类别;
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7、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8、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社团终止的程序;
11、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在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申请全部有效证件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学生社团成立后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学生社团以此证为开展活动的标志。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印制公章。
在未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之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根据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申请进行年审。
学生社团也应对会员进行登记注册。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得到指导老师的同意后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取缔或解散;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并有指导教师确认的注销申请书。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后返还社团成员或作为学校学生社团发展基金;如何处理由秘书处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四、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指导教师和所挂靠学院(部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宏观的管理和调控。
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
工作计划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名或所挂靠学院(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如需在学校学生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按照学校学生场所活动申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学生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审核并报省学联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各具特色的网页,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经校团委审核后链接到校团委主页。
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委托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审查网页内容,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网页责令学生社团进行整改或关闭。
五、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六、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度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南通大学优秀社团”和“南通大学创优社团”即A级社团和B级社团;未命名社团为C级社团。
第二十二条我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对于A级社团,学校将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给予部分的活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我校“优秀社团”如在市级以上项目上获奖,其社团负责人将获得由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合表彰的校级“优秀社团干部”;A、B级社团如在国家级项目上获奖,学校将其负责人推荐参评省“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定和决定以及违反相关的纪律;
3、财务制度混乱;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7、社团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时,拒不执行学校的整顿意见或整顿无效的。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南通大学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代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职能,对本规定享有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005年4月2日南通大学第一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由校团委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有群众性的学生社团联合体;是构建“一体两翼”团建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全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社团的全面健康发展服务,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引导,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投身改革开放实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通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使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和可靠接班人;
(二)倡导和组织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努力为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和谐、健康、向上的环境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挥学校与学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学生社团的愿望、要求和维护学生社团合法利益,帮助社团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校内各学生社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学生社团之间的合作与资源整合,联系并协调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相关工作,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和加深友谊。
第四条:
学校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的苦干意见》和《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和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集体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经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集体成员。
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愿望而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对未经注册而成立的社团,本会将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集体会员,集体成员通过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一)集体会员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举办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提高自身及其社团成员的全面素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其他会员的利益;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期间,享有提出学生社团议案的权利;
3、在本会范围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5、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一节校社团大会(代表大会)
第九条:
校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校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由学生社团理事会提议并经校团委批准,可不定期即时召开。
第十一条:
校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并得到社团指导老师的认可从各社团中产生。
第十二条:
校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联合会理事会;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社团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校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常设机构。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校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社团联合会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
2、召集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会议;
3、对外代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4、提议本会组成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
5、向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6、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社团工作,领导本会组成部门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数为5至7人单数,除常务副理事长外,其他人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名并经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通过;常务副理事长由校团委提名,推荐一名品学兼优并专职擅长于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且不在任何学生社团担任职务的学生,由大会产生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若干。
理事长由校团委提名在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理事长必须是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且所领导的社团必须在上一学年度工作中被评为A级社团。
第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一年;在任期内,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如因情势变更,理事长不再适宜担任该职务,由校团委和理事会讨论决定暂免其工作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因有不适宜担任其职务的原因,由校团委任免其他合格人员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其他组成人员因有不再适宜从事理事会工作的事由,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暂免其工作。
第三节秘书处(秘书长)
第十九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代表校团委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并行使共青团南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职责,积极推进社团建团工作;由校团委指派团委教师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秘书处委托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与理事会协商成立校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会议期间,筹委会暂行理事会职权。
第四节职能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初设办公室、评议部(负责学生社团考核、会费审计等工作)、资讯部(负责网络建设、信息收集等工作)及项目部(负责筹备本会重大活动项目)等四个职能机构;职能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由3—5人组成,职能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提议,经秘书长同意后任命。
第四章学生社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共分八种类型:
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志愿服务类、体育健身类、综合类;学生社团的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推进社团建团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二十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至少一名学校在编的指导教师;
5、承认本会章程,有规范的章程或管理规定;
6、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下列资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申请成立新的社团不得与校内已存在的社团在工作范围和活动内容上有雷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或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承认本会章程;
2、名称、活动场所;
3、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学生社团类别;
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7、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8、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社团终止的程序;
11、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得到指导老师的同意后在7日内向本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会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取缔或解散;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并有指导教师确认的注销申请书。
本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本会办公室后返还社团成员或作为学校学生社团发展基金;如何处理由秘书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节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与本会每学年度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南通大学优秀社团”和“南通大学创优社团”即A级社团和B级社团;未命名社团为C级社团。
第三十五条:
我校“优秀社团”和“创优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对于A级社团,本会将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给予部分的活动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我校“优秀社团”如在市级以上项目上获奖,其社团负责人将获得由校团委和本会联合表彰的校级“优秀社团干部”;A、B级社团如在国家级项目上获奖,本会将其负责人推荐参评省“优秀社团干部”。
第三十七条:
A、B级社团评选细则本会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会的规定和决定以及违反相关的纪律;
3、财务制度混乱;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5、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6、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本会开展工作;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6、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7、社团有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时,拒不执行本会的整顿意见或整顿无效的。
第四节其他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注册;学生社团招新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学校行政拨款、学生社团上缴的社团管理备用金或发展基金以及社会资助。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南通大学第一次学生社团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与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本会秘书处受以上两机关委托对本章程享有解释权。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繁荣校园文化,拓宽同学的知识面,同时便于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并形成良好的争先创优氛围。
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特制定本办法,学生社团考核将平时工作与特色活动相结合。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次数(5%)
1、每月有一项活动;
2、能结合特殊情况,按联合会的要求制定活动方案;
3、凡每月活动超过两次(含两次)在总分中加计0.5分/次。
(二)活动组织方面(35%)
1、每次活动负责人(社团主要负责同学)出席;
2、会员到场率必须达到75%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创新意识;活动的主题与社团的性质紧密结合,紧紧围绕社团某一方面的兴趣爱好开展活动。
4、会员对活动内容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积极参与;
5、活动安排井然有序,收到良好成效;
6、活动取得重大成绩(如论文发表等)。
(三)组织机构及活动(10%)
1、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
2、社团团支部工作开展正常,能组织团员进行政治学习以及能帮助社团开展工作;
3、学生社团有明确的学期阶段的活动计划与目标;
4、会议有会议记录,活动有活动记录;
5、学生社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会员踊跃献策。
(四)宣传方面(20%)
1、版面设计新颖别致,科学得体;
2、海报与所开展的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一致。
3、通过广播报纸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
4、活动在学校以及市以上媒体上有过报道。
(五)资金管理(10%)
1、有专人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有专门帐目建立台账。
(六)招收新会员(5%)
1、宣传力度大,形式新颖;
2、新会员报名积极。
(七)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关系(15%)
1、负责人每次都参加联合会召集的会议;
2、积极关心联合会整体利益,经常向联合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设性建议;
3、能服从统一部署,为促进学校学生社团文化全面发展这个目标开展工作。
(八)关于额外加分制(直接计入总分)
有链接在校团委主页上的学生社团主页,并能及时更新的(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10分)。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根据各学生社团得分排名,最终评出十个A级社团与十五个B级社团。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生社团管理的根本目标,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保障广大学生社团会员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防止收费混乱、管理混乱、损害广大学生社团会员利益的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社团合理有效的运转,使我校学生社团沿着健康方向发展,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经费来源包括:
学生社团联合会专用经费,学生社团联合会用于社团建设的校内外自筹经费、赞助费,各类学生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各类学生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赞助费。
第二章会费管理
第三条会费收取:
1、收取会费的社团,必须在收费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详细的书面申请,收费必须合理,并附对各项收费标准的详细说明,经指导老师同意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2、A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度不得超过30元,B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度不得超过20元,C级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每人每学年度不得超过10元,且必须使用加盖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的收据本,方可有效。
对于未定级的学生社团会费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0元。
3、各社团收取会费的百分之二十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校学生社团发展基金及备用金,其余会费应在一周内及时上交给指导老师,不得擅自留用。
4、各社团在上交会费中不得有隐瞒会员、会费等舞弊行为。
5、各社团会费由该社团专用,学生社团联合会为学生社团发展基金建立专门帐户,用于学生社团的发展,接受所有的社团集体会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会费支出
1、各社团可从指导老师处预先暂借本社团会费的10%作为日常开支,每学期末到指导老师处报账。
2、各社团凭活动方案可预先向指导老师申请活动预算经费,经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支取。
3、若所批活动经费低于一百元,由各社团活动责任人预付;若高于一百元(含一百元)应该先向指导老师办理暂借款手续。
4、各社团每次开办的讲座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五十元。
5、各社团活动费用不得超过所批费用,否则超支部分由活动策划人承担;特殊情况,须事先报请指导老师批准。
第五条经费报销注意事项
1、各社团经费报销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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