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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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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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一、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1)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3)承包人:
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4)项目总经理:
指由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负责人。
(5)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设计)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工程师:
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
(8)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监理工程师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代表。
(9)设计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0)施工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2合同文件
(1)合同: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2)图纸:
是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3)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4)工程量清单:
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技术规范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5)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工程、现场与装备
(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2)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4)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单独工程。
(5)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现场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6)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7)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8)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9)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0)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
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1.4合同价款与费用
(1)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2)暂列金额: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设计)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专业工程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
(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5)计日工: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6)现场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1.5工期
(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5.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2)开始工作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3)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4)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5)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工作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6)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工作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7)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6其它
(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实现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5)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1.7标题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1.7书面形式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押或拖延。
(2)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原则上由打印形成,除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手写部分一律无效,如果确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一人手写,并注明手写人的姓名、单位与职务,以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核对。
2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4)合同补充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8)发包人要求;
(9)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10)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12)价格清单;
(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签证。
洽商索赔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4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标准、规范
(1)本工程材料、设备、施工(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另有规定除外。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
2.6发包人所负责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及时限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
(2)本工程全部图纸和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图纸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和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以及最后期限。
2.7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
(1)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设计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2.8补充图纸和资料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9临时工程图纸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3份。
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2.10竣工图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盖章后移交给发包人,要求竣工图描述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
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11通知
(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
(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
(3)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4)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3发包人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
3.2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未完成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
(4)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工作;
(5)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
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6)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9)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开工前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未完成前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3.4发包人的委托
发包人可将3.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承包人应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按第5.7款商定或确定;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开工前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间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做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
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3项目经理的任命
(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总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同时,承包人还应任命设计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约定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文件应分别由设计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最终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经理签字后发出。
(2)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与专用条款4.3
(1)中任命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没及时到位,或同时兼任承包人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4项目经理的更换
(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死亡。
(2)承包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更换无效。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续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如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在发包人同意下,可临时授权给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项目经理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
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项目经理应予认可。
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4.5承包人人员管理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款规定执行。
(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经理、设计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6)承包人人员管理未执行4.5
(1)~4.5(5)的要求,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6联合体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
各成员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各成员应将有权约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工程师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9.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0质量保证
(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监理人
5.1监理工程师的指定
发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监理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5.3监理工程师权利的限制
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但是,当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须经发包人批准权利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1)发布开始工作通知、停工令、复工令;
(2)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当经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先行行使5.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5.4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
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监理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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