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证明书新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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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证明书新式样
烈士证明书新式样
篇一:
新烈士证明书
烈士证明书换补申请书县民政局:
本人,性别,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
烈士,性别,年月出生,年月牺牲。
原持证人(姓
名),为烈士(关系:
之子、女、弟、兄、父····)。
本人系烈士(关系:
之子、女、弟、兄····)。
符合持证条件的其他烈属为烈士之
(关系:
之子、女、弟、兄····)。
经家庭内部协商无异议,由本人作为持证人,特向民政
部门申请换发新版烈士证。
申请人:
(姓名加指印)年月日备
注:
以上格式供各乡镇参考,申请人签名必须手写。
篇二:
《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审核表《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审核表篇三:
烈士证明
《烈士证明》换发(补发)审核表篇四:
烈士证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长沙县民政局:
本人xxx,家庭住址是长沙县xx镇xxx村xx村民小组,身份证号:
xxxxx,系烈士xxx
的儿子,我**因----------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因保管不
慎造成遗失,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烈士直系亲属中目前只有儿子xxx,(或者烈
士直系亲属中目前只有xxx,xxx,xxx,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确定xxx为持证人)故本人要求
作为持证人换发《烈士证明书》,请予以换发。
申请报告仅供大家参与
参考申请人:
***XX年7月24日篇五:
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定稿)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
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内民政优〔XX〕356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登记换发
烈士证明书的通知》(通民政优〔XX〕149号)精神,我旗开展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
《革命烈士
证明书》的,经旗(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
士证明书》。
二、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奈曼旗革命烈士
英名录》(附后),等资料,经旗、市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
证明书》。
三、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确定标准换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放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放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
发给父母(抚养人);
1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兄弟姐妹。
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
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放烈士证明书。
四、具体要求
1、苏木乡镇(场、街道)民政办负责收回原《烈士证明书》,统一交旗民政局优抚安置
股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将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示,发挥教育作用。
登记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审核表由苏木乡镇(场、街道)统一填写,并附带执证人身
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执证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XX年3月1日前上
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2、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
士遗属切身利益,要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
象发生,烈士相关信息以《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为准。
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
专人、按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并以登记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
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篇二:
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定稿)
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内民政优〔XX〕356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通民政优〔XX〕149号)精神,我旗开展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旗(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附后),等资料,经旗、市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三、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确定标准
换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放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放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1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兄弟姐妹。
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放烈士证明书。
四、具体要求
1、苏木乡镇(场、街道)民政办负责收回原《烈士证明书》,统一交旗民政局优抚安置股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将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示,发挥教育作用。
登记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审核表由苏木乡镇(场、街道)统一填写,并附带执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执证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XX年3月1日前上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2、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要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烈士相关信息以《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为准。
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专人、按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并以登记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附:
1、奈曼旗烈士英明录
2、《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3、协议证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2
篇三:
烈士证明书开始换发
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
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内民政优〔XX〕356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登记换发
烈士证明书的通知》(通民政优〔XX〕149号)精神,我旗开展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
证明书》的,经旗(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
士证明书》。
二、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奈曼旗革命烈士
英名录》(附后),等资料,经旗、市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
证明书》。
三、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确定标准换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放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放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
发给父母(抚养人);
1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
(2)兄弟姐妹。
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
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放烈士证明书。
四、具体要求
1、苏木乡镇(场、街道)民政办负责收回原《烈士证明书》,统一交旗民政局优抚安置
股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将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示,发挥教育作用。
登记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审核表由苏木乡镇(场、街道)统一填写,并附带执证人身
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执证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XX年3月1日前上
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2、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
士遗属切身利益,要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
象发生,烈士相关信息以《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为准。
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
专人、按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并以登记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
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附:
1、奈曼旗烈士英明录
2、《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3、协议证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2篇二:
《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篇三:
《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篇四:
烈士证明书换补申请书烈士证明书换补申请书县民政局:
本人,性别,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
烈士,性别,年月出生,年月牺牲。
原持证人(姓
名),为烈士(关系:
之子、女、弟、兄、父····)。
本人系烈士(关系:
之子、女、弟、兄····)。
符合持证条件的其他烈属为烈士之
(关系:
之子、女、弟、兄····)。
经家庭内部协商无异议,由本人作为持证人,特向民政
部门申请换发新版烈士证。
申请人:
(姓名加指印)年月日备
注:
以上格式供各乡镇参考,申请人签名必须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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