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docx
- 文档编号:27096524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1.05KB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docx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
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
5.拟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6.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事项登记
建立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制度,将受理事项、受理材料处臵等进行登记。
需要转报上级或下一工作环节处理的,应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2.对于已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又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为核发新证的依据。
新证核发后,原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收回留存备查并数据库中注销。
3.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又申请经营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许可、发证。
4.新增普通货运中的零担运输、货运出租、搬家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及8吨(含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应许可法人道路运输企业经营。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许可人新购臵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进行核查验证,确认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车辆验证要有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主要技术数据、照片和验证人签名的原始记录。
(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设立子公司的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
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
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业户管理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设立企业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及验资报告;
5.设立企业提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
6.投入车辆情况。
已购臵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9.《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
10.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1.《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3.《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4.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7.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18.违法行为记录等。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依据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4.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5.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或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货运
专线、零担运输、货运出租、搬家运输除满足规定的条件外,应为厢式货运车辆。
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需查验的资料:
1.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4.车辆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4张;
7.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转籍或过户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
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
理档案。
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4.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5.二级维护和车辆检测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记录;
×车辆前面45度角彩色照片;
7.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车辆变更记录;
9.交通事故记录;
10.车辆审验记录;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包括以下内容:
1.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车辆前面45度角彩色照片;
6.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8.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9.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10.车辆变更记录;
11.行驶里程记录;
12.交通事故记录;
13.车辆审验记录;
14.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
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
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货物企业所在地为菏泽市区的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 货物运输 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