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伤赔偿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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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伤赔偿汇总
全国工伤赔偿汇总
全国工伤赔偿标准汇总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河南省规定:
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河南省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河南省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
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第一部分:
我们先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A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费:
1,诊疗费2,药费,3,住院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2,福利待遇二,伤残待遇
,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24个月的工资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的工资的: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例举:
XX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XX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为基数,依次为元,元,元XX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XX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为基数,依次为元,元,元4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三,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例举:
1,XX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XX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为基数,6个月为元
2,XX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以XX年度西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为基数,6个月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备案
B劳动能力鉴定费
C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会有所增加和变化)★单位支出的项目及标准1,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五级→70%,六级→6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
五级→24个月
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5,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综合以上赔偿项目,职工伤残的共有以下几项:
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交通、食宿费用+9劳动能力鉴定费+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死亡的共有以下几项:
1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事故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项目山西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10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XX年初,我省根据中央有关通知精神,再次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
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XX年x月x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XX年x月x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有高级职称的1-6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4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元的调整为每
人每月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五、其他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深圳市XX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一——十级)十级:
伤残补助金:
元/月×6个月=元就业补助金:
元/月×4个月=元医疗补助金:
元/月×1个月=元
合计:
元
九级:
伤残补助金:
元/月×8个月=元就业补助金:
元/月×8个月=元医疗补助金:
元/月×2个月=元合计:
元
八级:
伤残补助金:
元/月×10个月=元就业补助金:
元/月×15个月=元医疗补助金:
元/月×4个月=元合计:
元
七级:
伤残补助金:
元/月×12个月=元就业补助金:
元/月×25个月=元医疗补助金:
元/月×6个月=元合计:
元
六级:
伤残补助金:
元/月×14个月=元就业补助金:
元/月×40个月=元医疗补助金:
元/月×8个月=元合计:
元
五级:
伤残补助金:
元/月×16个月=元就业补助金:
元/月×50个月=元医疗补助金:
元/月×10个月=元合计:
元
注:
适用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即月平均工资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XX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的,按照元的%即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XX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60%的,按照元的60%计算元/月×60%=元/月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18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2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75%=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75%×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3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3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20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3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80%=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80%×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4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4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22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4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85%=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85%×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5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5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24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5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90%=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90%×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6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6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注:
适用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发生的工伤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即月平均工资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XX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
的,按照元的%即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XX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60%的,按照元的60%计算元/月×60%=元/月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18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2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75%=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75%×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3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3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20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3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80%=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80%×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4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4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22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4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85%=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85%×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5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5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一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24个月=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月×15个月=元月伤残津贴:
元/月×90%=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元/月×90%×12个月×XX年=元月护理费:
元/月×60%=元
一次性护理费:
元/月×60%×12个月×XX年=元安家费:
元/月×6个月=元合计(一次性支付):
元
注:
适用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发生的工伤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即月平均工资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XX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的,按照元的%即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XX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60%的,按照元的60%计算元/月×60%=元/月湖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福建省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我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元/月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
张某在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元的伤残津贴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元/月=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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