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协议书应当注意什么离婚协议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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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协议书应当注意什么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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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协议书应当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的效力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9条规定,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协议书应当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9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如一方反悔,女方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
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
《婚姻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
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
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起诉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
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
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
女儿能否取得该房屋?
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告:
王某
被告:
李某【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
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所有;大柜一个、厨桌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所有。
家中现存粮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原告取两份。
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
(该条款已执行)
【争议的焦点】: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与其小女儿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婚。
现因镇村规划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述调解书,将房屋过户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绝不肯。
王某及李玲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法院又以权利人的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一年)为由不予立案。
【评析】:
李玲能否取得上述房屋、如何取得上述房屋,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本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李玲不能依据调解书的约定取得房屋,其亦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理由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其将房屋赠与给李玲,但之后并未实际交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故李某可撤销赠与。
赠与撤销后,该房产仍属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
李玲不是王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权利承受人,其无权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的李某不可撤销赠与,李玲是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其可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的赠与协议不是自行达成的赠与合同,而是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与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李玲具有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因上述调解书中未约定王某与李某将房屋赠与给李玲的履行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故李玲可在任何时侯向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李某不可撤销赠与,理由同上,但认为李玲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可另行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履行赠与合同,且该主张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理由如下:
一、《民诉法》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该概念的外延很明确,其中,权利人是指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发生继承的情形或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无论哪种情形,原权利主体均已退出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链,不再是权利主体。
本案中的李玲显然不属于民事调解书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受让人,而应该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者,故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申请执行人的条件。
这一点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亦可反映出来。
《民诉法》规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或半年,假设张春玉具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但因为其不是离婚诉讼案的一方当事人,其有可能无从知晓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亦可能无从获取法律文书文本,而要求其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其殊不公平。
由此推之,李玲显然不具备直接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二、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离婚诉讼,是基于双方的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王某与李某约定共同将房屋赠与其女李玲,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赠与合意,该合同如成立,应与李玲之间成立一种合同关系。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一种已经人民法院审判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而后一种赠与的合同关系仅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履行尚未得到法律文书的确认,未能赋与其强制效力,故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此种情形下,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调解书中有关赠与的内容应为一种赠与合同形式,在诉讼中应属证据的一种。
李玲可依此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主张履行合同。
只有经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应当履行,李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如果要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先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许多婚姻登记机关有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到那里填写就可以。
同时要注意第一,如果要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先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许多婚姻登记机关有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到那里填写就可以。
同时要注意,没有经过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离婚协议一般分为这么几个部分: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双方决定离婚;
3、子女的抚养、抚养费和探望权;
4、共同财产分割(包括债务);
5、生效条款和备注条款;
6、双方签字、注明日期。
举例:
离婚协议书
男方:
×××,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
×××,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一、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承担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一半。
前述各项费用承担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
)。
其他费用包括学费、特殊培训等费用待发生时由双方协商及时支付。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
分配方式:
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
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
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
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
(签名)女方: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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