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合同草案.docx
- 文档编号:27088546
- 上传时间:2023-06-26
- 格式:DOCX
- 页数:68
- 大小:77.55KB
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合同草案.docx
《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合同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合同草案.docx(6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合同草案
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合同(草案)
2018年月
本PPP项目合同(如下称“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甲方:
贵州省思南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乙方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前言
(a)思南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b)甲方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约定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事宜。
项目公司是甲、乙双方为实施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待乙方按照合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思南县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重新签署项目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经过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由公司作为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以12年的运营收益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投资回报。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一、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思南县学校教育设施建设(一期)PPP项目。
甲方
指贵州省思南县教育局。
乙方
指甲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指公司。
项目公司
指甲、乙双方为实施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的期间(暂定建设期3年,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运营期12年)。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项目红线内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建设期
一般指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3年暂定,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
开工日
一般指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9.2款。
商业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15.2款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4.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4.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项目总投资
指前期(可研、勘探、设计、咨询、评估、招标等费用)工作费用、项目公司运营管理费、项目资本金与融资资金收益、建设工程费用、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本合同中明确纳入总投资的其他款项。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a)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b)“元”指人民币元;
(c)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d)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e)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f)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g)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h)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i)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ii)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ii)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委托费用由SPV公司承担,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iv)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v)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委托费用由SPV公司承担,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vi)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vii)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b)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ii)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iii)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iv)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v)负责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同时向乙方按子项目一次性提供项目用地和临时用地;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vi)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且甲方应协调县财政局将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vii)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viii)甲方负责将项目在正式开工(以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的时间为准)前成功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库。
(ix)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ii)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
(iii)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iv)若本项目未来成功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预计可获得部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鉴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和拨付进度等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甲方有权以该资金核减或者抵扣甲方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不纳入项目公司的回报计算依据,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中央财政对补贴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b)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贵州省及思南县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ii)乙方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合同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
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iii)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iv)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
(v)按本合同规定向政府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vi)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vii)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不应扣除相应绩效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viii)如在合作期内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甲方的承诺
(a)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b)本合同经思南县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3.1款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24.2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乙方的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3.2款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4.1款规定终止本合同。
3.3乙方确认
(a)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b)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c)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二、合作内容与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合作内容与经营权
4.1项目范围
(a)本项目包含11个子项目:
思南县青杠坡中学、思南县实验幼儿园(第一)、许家坝第二幼儿园、思南县合朋溪小学、思南县长坝中学、思南县亭子坝初级中学、思南县第七中学、思南县民族中学、思南县第十中学、思南县第八中学、思南县沙沟中学。
(b)根据项目可研资料,项目估算静态总投资为117289.52万元(不含建设期利息)。
具体各子项目投资金额如下:
各子项目投资估算表
项目名称
建安
设备购置
建设其他费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合计
思南县青杠坡中学
13301.86
1663.00
712.00
15676.86
思南县实验幼儿园(第一)
5057.22
463.69
276.05
5796.96
许家坝第二幼儿园
2159.41
40.00
679.42
116.94
2995.77
思南县合朋溪小学
5553.53
372.77
296.32
6222.62
思南县长坝中学
5490.12
1500.00
1067.87
352.90
8410.89
思南县亭子坝初级中学
4798.68
1500.00
1022.41
336.05
7657.14
思南县第七中学
10280.74
1800.00
1895.00
653.79
14629.53
思南县民族中学
4515.53
476.50
249.60
5241.63
思南县第十中学
15354.40
2400.00
2525.53
974.00
21253.93
思南县第八中学
17414.96
1736.68
957.58
20109.22
思南县沙沟中学
6228.94
1500.00
1171.03
395.00
9294.97
合计
90155.39
8740.00
13073.90
5320.23
117289.52
(c)由于可研中建设期利息未计算,本合同暂按照7%的利率计算建设期利息,重新测算项目总投资,投入资金比例为30%、30%、40%。
计算出的建设期利息为9977.75万元,加上原来不含建设期利息静态总投资117289.52万元,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27267.27万元。
建设期利息属于项目建设成本,一般处理方式为以政府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决算审计为准。
(d)项目总投资确定办法:
项目建设开工前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贵州省、铜仁市及相关设计规范、定额和建设计价办法确定投资额。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贵州省、思南县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并接受甲、乙双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计。
项目竣工后由政府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以此确定项目总投资。
4.2经营权的授予
(a)本项目经营权包括:
在合作期内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建设、运营及移交,并按照本项目合同体系的约定获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在本项目设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广告等其他商业并获得收益
(b)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c)项目合作期15年(暂定建设期3年,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4.3建设期的延长
(a)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建设期可适当延长:
(i)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ii)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b)乙方在4.3(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建设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建设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建设期。
(c)延长项目建设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4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a)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或资产证券化,乙方采取以上措施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b)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c)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5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采取竞争性程序而乙方未获中选资格的,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项目相关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
三、融资方案
第五条融资方案
5.1乙方负责获取本项目的融资资金。
5.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项目资本金出资方式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25453万元,其中项目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万元,政府出资代表出资1273万元,占项目资本金比例5%;其余的项目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股权方式筹集。
5.3融资资金的情况
具体根据后续《融资合同》约定执行。
资金到位计划:
签订PPP合同后成立SPV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随项目公司注册到位,剩余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出资,除资本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占项目总投资80%,由SPV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
5.4投融资监管
按照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划分,要求项目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甲方根据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和各项费用支付要求,实时监督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四、前期工作
第六条前期工作
6.1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程约定如下:
(a)甲方完成项目场地必需的(非全部项目场地)征地拆迁工作,费用以可研报告中的征拆费用为基础,超出部分纳入项目总投资;
(b)甲方负责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批复等前期报批手续,并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地勘、监理等前期工作。
三通一平由项目公司负责完成,甲方积极配合。
6.2前期工作费用
本条前述前期费用均纳入本项目总投资。
项目公司成立后,设计、地勘、监理以及前期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服务费(包含但不仅限于实施方案编制、可研、环评、节能评估等费用)用,经审计认可后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额计入项目公司成本。
相应合同主体由甲方或相应的承办单位转变为项目公司。
五、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七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7.1法律变更
(a)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三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加等于或超过贰佰万(小写:
2,000,000.00元);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叁拾万元(小写:
300,000.00元),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调价而得到补偿,则本合同第7.1款(c)项的规定可适用。
(b)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第7.1(c)项规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7.1(a)项规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c)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第7.1(a)项所描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d)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24.3款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2获得和保持批准
(a)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b)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第8.6款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7.3工期延迟
若由甲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详见本合同第16.1款。
第八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8.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a)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30)日内在思南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
初始股东为:
贵州五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公司、社会资本方引入的财务投资人。
各方股东可以分期分批出资,但出资时间及次数以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需要以及法律规定为原则。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合作期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向除项目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b)对章程的要求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
8.2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获取所有适用于本项目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8.3法律变更
(a)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个连续三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贰佰万元(小写:
2,000,000.00元)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的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减少数额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思南县 学校 教育 设施 建设 一期 PPP 项目 合同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