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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调度规程
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QG/YW-LC-DD-02-2010
临沧供电局电力调度中心
2010年02月
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批准:
刘兴明
审定:
王能
审核小组:
罗俊元刘绍忠李周龙
编写小组:
罗淑进金长军林勇田中
胡萍彭云玉谢长青李国美
王家华杨绍露龚永智杨云霞
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6
第一节调度系统........................................................................6
第二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6
第三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9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10
第五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15
第六节设备检修管理................................................................17
第七节新设备投运管理............................................................22
第八节负荷管理......................................................................27
第九节电网频率管理.........................................................28
第十节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29
第十一节电网稳定分析管理.....................................................32
第十二节电网安全稳定装置与机网协调管理.........................34
第十三节继电保护管理.............................................................37
第十四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管理.....................47
第十五节调度自动化管理.........................................................48
第十六节电力通信管理.............................................................56
第三章运行操作.....................................................................64
第一节操作制度.......................................................................64
第二节基本操作.......................................................................71
第四章事故处理.....................................................................79
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79
第二节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82
第三节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83
第四节线路事故处理.............................................................84
第五节母线事故处理.............................................................86
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处理.....................................................88
第七节系统振荡事故处理.....................................................88
第八节发电机事故处理.........................................................90
第九节变压器事故处理.........................................................92
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十节断路器异常处理...........................................................93
第十一节接地故障的处理.........................................................94
第十二节通讯中断的事故处理..............................................96
附录一云南电网调度术语..................................................97
附录二新设备投产应报送的技术资料内容......................113
附录三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116
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临沧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2条临沧电网系指临沧市境内并入云南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第3条临沧电网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第4条临沧市境内与临沧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临沧电网区域外接入临沧电网并接受临沧电网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以及进行与临沧电网调度管理有关工作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临沧电网内各单位颁发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6条本规程由临沧地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调度系统
第7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集控站(包括电厂远程集控、变电站集控等)属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形式。
第8条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9条临沧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两级,从上到下依次为:
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临沧地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四级调度机构的第三级,上级调度机构为云南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或“中调”)。
第10条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水电调度部门或岗位。
并网发电厂也应做好相应岗位设立,保证调度相关专业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二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11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理,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的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4.遵循国家节能、环保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第12条地调主要职责
1.接受省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确定地调、县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制定和落实本地区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制度、措施。
4.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通信、水电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
5.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6.组织编制和实施地区电网的年、月、周、日运行方式,制定并监督实施地区电网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7.负责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发电调度,监督和指导县调做好发电厂发电调度。
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8.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9.负责地区电网的调峰、调压。
1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
11.参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12.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13.编制地区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上报省调。
14.负责地区电网节能发电调度。
15.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信息的发布。
1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17.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13条县调主要职责
1.接受地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制定和落实县级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制度、措施。
3.负责县级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电调度等专业日常管理,并接受地调技术监督。
4.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5.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电网的年、月、周、日运行方式,制定临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并监督实施县级电网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6.负责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发电调度。
7.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组织电网事故初步分析。
8.负责配合地区电网的调峰、调压。
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
10.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11.按地调要求完成县级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12.负责管辖电网节能发电调度。
13.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信息的发布。
14.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15.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第14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第15条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地调确定。
第16条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
1.除省调调度管辖外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由地调负责调度管辖。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原则上由地调调度管辖。
未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由地调负责划分。
电厂内相关设备的调度管辖划分和管辖模式由电厂涉及的相应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确定。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外的设备,由地调管辖;110kV及以下变电站由地调负责划分。
3.除省调调度管辖外的110kV及以上联络线和发电厂并网线由地调管辖。
除省调调度管辖外220kV直馈线路、110kV及以下线路由相应地、县调管辖。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及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电网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5.厂、站内除相关调度机构管辖以外的设备由厂、站管辖,一般为厂用电系统,站用电系统,直流系统,监控系统等辅助系统。
第17条调度机构应明确划分具体设备的调度管辖权。
第18条地调调度许可设备是指县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地调同意的设备。
第四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19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20条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可接令人”的岗位技能培训由本单位负责,受令资格的培训及考核由相应调度机构负责。
第21条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有关单位。
第22条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3天书面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第23条可接受地调调度指令的人(“可接令人”)为地调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1.县(市)调调度员。
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及同等岗位职责的值班负责人。
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值班长、正值值班员。
4.新设备投产联系人。
第24条“可接令人”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25条调度系统的值班调度员依法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上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调度管辖权限时,须经调度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26条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7条在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回令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和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回令。
第28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29条属于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与有关下级调度机构或厂站协调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进行调度管理。
上级调度机构在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有效时段,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第30条因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上级调度机构应与下级调度机构事先协调。
因下级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下级调度机构应事先征得上级调度机构的同意。
第31条必要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对象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执行后立即报告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及调管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32条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并对汇报情况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
第33条重大事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34条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多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其中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协调处理。
第35条运行单位原则上应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令人”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第36条集控站和受控站的调度管理规定:
1.集控站和受控站在技术上和组织上必须提供可靠保证,以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确保集控站和受控站运行安全。
2.未经调度机构同意,集控站不得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
3.集控站和受控站与调度机构的调度联系、运行操作、事故及异常处理应遵循相关规程、规定,保证信息传递准确、及时,操作安全、高效。
4.当电网安全需要或在应急状态下,调度机构可下令将集控站控制的受控站恢复为现场有人值守,在未得到调度机构同意的情况下,现场值守人员不得擅自撤离。
第37条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规程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规程应及时修编并报送相关单位。
第38条调度系统电话变更,必须于变更前3个工作日将新电话号码通报相应调度机构。
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1.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参数、控制模式。
3.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未经调度许可,擅自在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5.未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7.未经调度许可,在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上开展工作并造成后果。
8.性质恶劣的其它行为。
第五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40条各级调度应按年、月、周、日编制系统运行方式,以及其它需要的特殊运行方式(含保供电方案),并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41条下一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网的运行方式要求。
下一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报上一级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第42条年度运行方式应于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好,其内容包括:
1.上一年电网运行情况总结。
2.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第43条月度、周运行方式应包括电网运行分析和方式安排,如发供电安排、检修安排、基建投产、运行风险分析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44条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编制,其内容包括地区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设备检修、新设备投产、运行方式变更及其他要求等。
第45条在编制发、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网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
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负荷备用: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
2.事故备用:
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内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第46条发、供电调度计划
1.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包括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联络线功率交换计划。
2.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调整后必须作好记录。
3.编制发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有关政策法规。
2)节能发电调度原则
3)负荷预测。
4)电网的设备能力和检修情况。
5)电网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6)有关的并网调度协议。
7)各发电厂购售电合同。
8)火电厂的燃煤储存情况。
9)水电厂水力资源情况,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的水库,应根据批准的水电厂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环保、发电等各方面要求,合理利用水库蓄水。
10)外送(购)电计划。
11)发电厂上报的发电计划。
4.编制供电调度计划的依据:
1)有关政策法规。
2)负荷需求预测。
3)电网发电和供电能力。
4)电网计划用电方案。
5)有关的供、用电合同(协议)。
第47条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的执行
1.发电厂、供电用户必须按照日发、供电调度计划执行,联络线功率必须按照日调度计划控制,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
2.当出现发电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影响计划的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2)电厂发生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6小时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3.当主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整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及时通知方式人员:
1)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由于天气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计负荷而调整困难时。
5)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情况。
6)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六节设备检修管理
第48条电网设备的检修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调管设备检修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涉及上、下级调度的设备检修调度管理,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
第49条设备检修应结合电网的运行情况,考虑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对发、供电影响最小等原则进行平衡和安排。
第50条设备检修的工期与周期应符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的相关规定,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51条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设备检修应尽量统一安排,避免重复停电。
1.涉及发电厂电力送出输电线路停电的检修工作,原则上与电厂机组检修配合。
2.对一次设备的运行状态有要求的二次设备工作,原则上应跟随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安排。
3.对于涉及不同单位的同一设备检修,由调度机构统一协调安
排。
4.同一单位所属不同站点进行的可配合同时开展的检修项目(如同一线路各侧站点的配合检修项目),原则上要求一次性配合完成。
5.生产性检修项目的时间安排,原则上要求与基建施工配合停电项目协同进行。
第52条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两类。
第53条设备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计划。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包括需要运行设备改变状态或对电网运行有其他要求的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工作。
第54条年度检修计划主要平衡发电设备和重大输变电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
1.每年11月底前,设备产权所属单位根据设备调度管辖范围,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交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技改、试验、配合停电等计划。
2.每年11月底前,由设备产权所属单位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向调度机构提交下一年度需要运行设备改变状态或对电网运行有其他要求的试验、配合停电等计划。
3.调度机构在各单位上报的设备检修计划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后,将检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中,并在年底前予以公布。
第55条月度检修计划主要依据年度检修计划和预计的次月电网运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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