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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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
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八年月
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江阴高新区签订:
政府方: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社会资本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签署说明:
(1)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为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2)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签署《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署承继《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公司承继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受《项目合同》的约束。
(3)社会资本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并签署《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1概述
1.1缔约背景及目的
鉴于:
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江阴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采用PPP模式推进,并被列入江苏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江阴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财政预算,并经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江阴市人民政府授权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方”),由其负责本项目的项目准备、采购、监管、移交等工作;
前述实施机构经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为合作的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同意与获得江阴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工作。
1.2风险分配
本项目风险分配的原则是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将每个风险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管理它的一方。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项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考虑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本项目风险分配结果如下表。
表1-1主要风险分配表
序号
风险类别
风险因素
政府方
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
1
政治风险
征用或公有化
√
政治或公众反对
√
审批获得延误
√
政府违约
√
税收风险
√
2
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政策变更
√
3
金融风险
基准利率变化
√
项目融资
√
√
汇率变动
√
√
√
通货膨胀
√
√
√
4
勘察、设计风险
勘察、设计文件本身的缺陷
√
5
建设风险
分包商违约
√
工地安全
√
√
自然、地质条件
√
建设成本超支
√
√
√
进度风险
√
√
√
建设质量
√
√
6
运营风险
运营成本超支
√
√
√
维修过于频繁或维修成本高
√
√
√
项目公司违约
√
√
7
移交风险
项目移交不能满足移交标准
√
√
移交费用超预算
√
√
项目移交不能满足即时的新要求
√
8
不可抗力
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的不可抗力
√
√
√
注:
表中所列的风险因素中,风险承担方为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中的两方或三方的,由引起该风险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损失。
2定义、合同解释、法律与规范的适用
2.1定义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外列明的定义或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语句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2.1.1合同
(1)“本项目”或“项目”指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
(2)“合同”指本合同与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附录、合同附件及附表以及其他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3)“PPP项目合同”指政府方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的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对本项目享有投融资、建设、运营权的协议,构成本项目相关合同文件的核心内容,即本合同。
(4)“补充合同”指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的完全继承本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协议。
(5)“股东协议”指代表政府方出资的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为设立项目公司而签署的股东协议。
(6)“公司章程”指代表政府方出资的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签署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7)“融资文件”指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
(8)“融资交割”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9)“合同附件及附表”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0)“中标通知书”指政府方确定中标社会资本方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11)“投标文件”指由社会资本方递交的投标申请文件,包括其签署的提交给政府方的投标报价以及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2.1.2相关主体
(1)“市政府”指江阴市人民政府。
(2)“政府方”指江阴市人民政府及授权的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实施机构”指江阴市人民政府授权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其依法选择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与项目公司签署补充合同,并行使、享有和履行本合同项下关于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实施机构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合同,并继续履行政府方合同义务、行使政府方合同权利。
本合同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政府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4)“出资机构”指江阴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江阴暨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依据政府方授权,代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
(5)“社会资本方”指政府方依法选定的从事本项目投融资、建设、组织本项目运营及移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实体。
社会资本方所需承担的内容包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协助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6)“项目公司”指政府方指定的出资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7)“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包括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10)“审计部门”指政府方委托的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审计和最终审计决算的部门。
(11)“监理单位”指政府方委托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
(12)“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在本项目上派驻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助手等。
(13)“设计单位”指负责本项目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总承包商”指本合同确定的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并承担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单位。
(15)“材料供应商”指由项目公司依法选定的本项目的材料供应商。
(16)“融资方”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他资金提供人。
2.1.3费用和价格
(1)“概算”指初步设计完成并经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复的投资额。
(2)“项目总投资”指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以项目公司在项目竣工后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费用、经政府方认可的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为准。
(3)“项目建设投资”指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投入到工程建设中的资金的总额。
项目建设投资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等。
(4)“设计费用”指对本项目中所包含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费用。
(5)“合理利润率”指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中载明的合理利润率。
2.1.4日期和竣工
(1)“天”指日历日。
(2)“日”指一个公历日。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期限,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3)“月”指一个公历月。
(4)“年”指一个公历年。
(5)“元”指人民币元。
(6)“总工期”指从监理单位下达首个子项目开工令之日到本项目所有子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
(7)“子项目”指本项目建设内容所包含的29个单项工程(见附件1)。
(8)“开工日期”指监理单位下达各子项目开工令的日期。
(9)“完工日期”指各子项目竣工验收的日期。
(10)“关键工期节点”指完成工程范围内的系统项目或某一标志性事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单位工程验收”指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本项目工程所划分的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2)“竣工验收”指以子项目为单位,由政府方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对子项目的最终验收。
(13)“运营期”指子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起满十二(12)年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
(14)“移交过渡期”指自子项目合作期结束十二(12)个月起至合作期结束之日的期间。
(15)“移交日”指子项目合作期终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方的其他日期。
2.1.5合作方式及期限
(1)“投融资”指项目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和融资的方式建设本项目。
(2)“建设”指对本项目的施工建设等。
(3)“运营”指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授予的运营权,对本项目设施运营,并在合作期内取得本项目的运营收入。
(4)“移交”指在本合同规定的合作期届满次日或本项目决定提前终止的次日,由项目公司将保持良好运营和养护状态的、无质量瑕疵的本项目资产及其设施移交给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的行为。
(5)“合作期”系指项目公司对于本项目享有建设和运营权的整个期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部分。
以子项目为单位,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运营一个”的原则,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分别进入运营期;其中:
建设期指监理单位对子项目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该子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之日止,本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三(3)年;运营期十二(12)年自子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次日起顺延十二(12)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2.1.6其他特定术语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件,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2)“终止通知”指本合同有关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为提前终止合作期而发出的书面通知。
(3)“法律变更”具有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含义。
(4)“不可抗力事件”具有本合同第16条所规定的含义。
(5)“法律规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2.2声明和保证
2.2.1政府方的声明和保证
(1)政府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政府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政府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社会资本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对双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而应由政府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政府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社会资本方取得;对社会资本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他合同等,政府方不应拒绝。
(5)本合同不限制政府方的法定权力,政府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等进行监管,但不得影响项目公司正常工作运行。
(6)项目实际总投资超出概算投资,政府方负责项目的概算调整及项目重新立项(如需)等工作,项目公司需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7)政府方保证本项目的依法合规性,确保本项目已纳入江苏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和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且该状态在项目合作期内持续有效。
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江阴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财政预算,并经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
2.2.2社会资本方声明和保证
(1)社会资本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社会资本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社会资本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社会资本方在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社会资本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政府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
(4)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和经验等实施本项目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本合同不限制政府方的法定权力,政府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等进行监管,但不得影响项目公司正常工作运行。
(6)本项目在合作期内享有国家或地方的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如该优惠政策、支持资金和补贴在执行或拨付时对用途和权属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否则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均归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所有。
(7)社会资本方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岗位及施工、安全、质检、预算和材料岗位人员均为中选社会资本方企业自有人员。
2.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18条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2.3合同体系及其解释
2.3.1合同体系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PPP项目合同;
(2)PPP项目合同补充合同;
(3)PPP项目合同附件及附表;
(4)中标通知书;
(5)采购文件;
(6)投标文件及附录;
(7)其他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纪要、备忘录等。
2.3.2合同解释
构成本合同的上述文件应是互作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当合同文件内容不明确或不相一致时,按照上述文件先后顺序进行解释。
在投标阶段、评标阶段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签署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洽商、变更、纪要等,以及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其内容与本合同及项下文件不一致的,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若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作出的解释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4法律和语言
2.4.1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和江阴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社会资本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招标管理办法》(财金〔2014〕215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
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
《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
《省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
2.4.2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语言为中文。
3项目范围
3.1项目范围
3.1.1项目名称
本项目名称为:
江阴高新区新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
3.1.2项目内容
(一)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公园、绿道、水利、文教、卫生及安置房等工程类型共计29个子项目。
1.道路工程
项目区域范围拟新建、改道路项目区域范围拟新建、改道路17条,宽度在16-40米之间,总长度约20931米,总面积约53.7万平方米。
具体包括:
①龙环路道路工程(创新大道-已建石山路-龙泉路);②石山路延伸段道路工程(已建石山路-龙泉路);③凤凰山大道四期工程;④科创路二期工程;⑤长江路三期工程;⑥东盛路二期工程;⑦新华路二期道路工程;⑧环山路二期工程;⑨萧上路二期改造工程;⑩文化路二期改造工程;⑪芙蓉路二期改造工程;⑫要塞路改造工程;⑬定山路改造工程;⑭长山大道北段道路改造工程;⑮龙定路改造工程;⑯西街道路改造工程;⑰石牌街道路改造工程。
2.公园、绿道工程
(1)蟠龙山公园:
蟠龙山公园拟定位为市区级,规划用地约64.52万平方米。
本工程把蟠龙山东侧附属绿地一同整体考虑,最终实施面积约为69.4万平方米;
(2)绿道工程:
绿道工程约20千米。
3.水利工程
(1)寿山河(野池河-东横河):
主要建设内容为石驳岸,规模为1500米;
(2)东横河驳岸及绿化工程(镇区段及金童小学镇区段):
主要建设内容为石驳岸及生态走廊,规模为1700米;
(3)大寨河(沟通野池河):
主要建设内容为铺设涵洞及路面恢复,规模为600米。
4.文教、卫生、民生工程
(1)文教工程
①山观二中二期、三期
本次建设的二期、三期位于城东街道石山路东、龙泉路南、山观高级中学西、山观实验小学北。
项目建成后服务区域为长山大道以东的原山观地区,服务人员为70000人。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1575平方米,其中二期9255平方米,三期22350平方米。
②山观实验小学金童分部二期
二期新建教学楼4栋,为音乐、美术、科学、信息等专业教学楼;图书馆1栋;综合楼1栋包括阶梯教室2个、录播教室2个、教室会议室1个、报告厅1个、小会议室兼教室2个;学生食堂1栋,同时对原体育馆进行改建。
项目用地面积18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647平方米。
③山观实验小学本部改扩建
二期项目新建教学楼3栋为66个普通教室;专用教学1栋为科学实验室6个、美术教室6个、音乐教室4个;综合楼1栋;学生食堂1栋。
项目将现有15000平方米拆除,地上新建15000平方米,地下7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500平方米。
④南苑幼儿园
南苑幼儿园占地面1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其中教室建筑面积6400平方米,教师办公室500平方米,会议室600平方米,食堂500平方米。
学校建成后为6轨三年制。
(2)卫生工程(山观医院的改扩建)
山观医院本次改扩建门诊及住院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扩建后医院床位增加至150张。
(3)民生工程
民生工程主要包括东苑小区环境治理(绿化、景观、水系等)及老小区改造。
东苑小区环境治理:
在科技大道与东苑小区之间打造一个长1000米,宽42米的景观绿化带,约42000平方米。
长800米宽5米的生态水系,约4000平方米。
老小区改造:
改造面积约500000平方米,包括小区房屋外立面翻新、小区景观及道路改造工程等。
5.安置房工程
本项目用地面积144859.3平方米(约合217.29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7栋高层住宅、配电房、物业办公用房、地下住宅及汽车库等,总建筑面积320829.4平方米,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280721.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108平方米。
(二)建设产出
项目建设产出主要为道路、公园、绿道、水利、文教、卫生及安置房等工程。
包含了新建及改造城市道路、新建公园及绿道、整治河流、新建及扩建学校、安置房建设等29个子项目。
(三)项目运营
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的运营内容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安置房、改造小区物业管理,道路工程、公园及绿道工程、水利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维护。
具体运营内容详见8.2条。
3.2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15(十五)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部分。
以子项目为单位,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运营一个”的原则,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分别进入运营期;其中:
建设期指监理单位对子项目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该子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之日止,本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三(3)年;运营期十二(12)年自子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次日起顺延十二(12)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前提条件
4.1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也叫先决条件,是指PPP项目合同部分特定条款(本合同中内容与所列前提条件相关联的条款)生效必须满足的条件。
只有这些前提条件被满足或被豁免的情况下,PPP项目合同的全部条款才会生效。
4.1.1批准
本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审批手续已完成;项目已纳入江苏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和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且该状态在项目合作期内持续有效。
4.1.2融资交割
项目公司需将已签署的融资协议的副本提交给政府方备案。
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融资方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营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4.1.3保险
项目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第14条有关保险的规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生效,并向政府方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
4.1.4建设期履约保函
社会资本方已根据本合同第12.2.1条有关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规定向政府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4.1.5股东出资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本按约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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