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制度流程增项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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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制度流程增项文件
互联网医院制度、流程、增项文件
处方前置审核制度及流程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院制度流程。
1.处方前置审核就是在处方开具之后,将其先传送到药学部门完成审方操作,只有经药师审核无误后的处方才能继续缴费。
2.由临床药师轮岗承担前置审方工作。
3.工作时间段:
8:
00---12:
0013.30---17:
00。
4.药师处理时间,门诊20秒。
5.药师在岗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
互联网病历书写规范
互联网医院主要针对复诊患者问诊。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制度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相关文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书写。
1.门诊复诊记录:
1.1个人信息: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科别、门诊号、就诊时间。
儿科病历应注明患者家长姓名、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
1.2评估内容: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药物过敏史、血压、脉搏、疼痛、跌倒、体重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及结果、初步诊断及处理、健康教育和权利告知。
1.3医生签名、记录日期及时间。
2.入院前评估记录:
2.1个人信息: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科别、门诊号、就诊时间。
2.2评估内容: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药物过敏史、血压、脉搏、疼痛、跌倒、体重等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及结果、初步诊断、心理情况、社会环境、经济情况、特殊群体。
2.3诊疗计划:
预计收入院的科室、入院后的初步治疗计划;预期的治疗结果;需要患者承担的费用、健康教育和权利告知。
2.4医生签名、记录日期及时间。
3.门诊复杂诊断病历:
3.1病种包括:
糖尿病合并多种并发症、哮喘、结直肠癌化疗、心脏支架植入术后、肾病血液透析治疗、股骨颈骨折。
3.2书写要求:
3.2.1每次就诊填写规范化的首诊和复诊专科病历模板。
3.2.2按照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3.2.3可通过回顾性图表查看患者连续性的生理指标和实验室检查情况,以指导修改诊疗计划和治疗方案。
互联网医院接诊患者诊疗制度
一、诊疗患者范畴
1.对在本院明确诊断的常见病和慢性病,并至少半年内在本院针对相同诊断实地就诊过,同时进行了新冠肺炎排查、非急症或非重症的患者,针对相同诊断开展互联网复诊。
当患者病情变化需要线下诊查时,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引导患者到我院就诊。
二、接诊患者要求
1.首先排除发热病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
2.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3.不得为没有监护人陪伴的儿童诊疗。
4.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开始诊疗。
三、处方开具
1.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2.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5.为儿童开具互联网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陪伴。
6.不得开具大处方、超剂量处方或高价处方。
7.不得未亲自诊治患者由他人代行接诊。
四、风险管理机制
(一)药师对电子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药物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药师经处方审核后。
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要反馈给电子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重新开具处方,并做相应的记录。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要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重新开具处方,并做相应记录。
(三)药师调剂电子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四)药师在完成电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确认。
(五)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五、监督管理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电子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二)电子处方点评制度(与处方点评制度相同),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在医院的《医疗质量通报》上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三)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院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五)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六)电子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
电子处方保存期满后,提交《处方销毁申请表》,经主管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互联网医院就诊知情同意书
欢迎您到****医院互联网医院就诊,本互联网医院依托*****医院实体医院开展工作,地址:
*******。
我们愿意为您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互联网就诊服务。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本互联网医院为已经在我院实体医院医院面诊的常见病复诊患者和慢性病患者提供服务。
如果您是初次就诊,请到实体医院就诊。
急诊请到当地就近医院就诊。
二、我们将提供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为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
三、请您保证使用的手机、电脑或者其他终端设备能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保证通话、视频清晰。
四、为了能让诊疗过程顺利进行,请您尽量提供详细的资料,尤其是以前的病历和处方。
如果病例复杂,请到实体医院就诊。
五、儿童患者需由监护人陪同下就诊。
六、接诊医师可为您开具电子处方,您可选择第三方机构配送药品或在当地实体药房购药。
电子处方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为儿童开具处方时,需要监护人同意。
七、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生会利用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对您当前这一时刻病情症状进行综合分析,尽可能地给出诊疗建议。
局限于互联网就诊不能进行触诊实体检查、辅助诊断、治疗等客观原因,可能无法即时给您出具诊疗方案,此时请您及时面诊。
八、您并未获得通过互联网医院服务达到百分之百确诊、获取详细治疗方案、所患疾病确能治愈及好转的许诺。
九、您同意承担因使用医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治疗结果。
十、每例诊疗时长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就诊时间,请与接诊医师协商。
十一、紧急联系电话:
********
—————————
[单选框]我及我家属全部知晓以上内容并同意接受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
[单选框]我及我家属拒绝接受以上内容。
互联网诊疗服务流程
一、互联网诊疗实名注册。
我院应在互联网诊疗系统前端设定患者注册和登录页面,患者首次申请互联网诊疗时,须在移动端填写就诊信息,并绑定身份证号及医保卡号,患者完成注册后可申请互联网诊疗服务。
二、患者提交互联网申请。
患者登录试点医院互联网诊疗系统,医院根据患者提供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在信息系统中提取患者在本医院的诊疗数据,如诊断、处方、处置、检验、检查等信息,并判断是否符合本院的复诊患者标准。
确诊为复诊患者的可进行预约挂号缴费,并在网上签署知情同意书,保证互联网诊疗疾病为复诊疾病。
三、医师在线上进行诊疗。
患者挂号后,在线提交既往病历资料申请复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提交申请,调取线下的诊断、处方、处置、检验、检查等病历资料,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线上问诊(图文或者视频)对患者病情进行诊断。
如需做必要化验检查,应建议患者线下化验检查并将结果上传至平台,如病情发生变化或经其他医师会诊认为需要线下复诊时,接诊医师应当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我院就诊。
四、医师做出诊断开具处方。
医师经过诊断,认为适合在线上开具处方的,应当在线上为患者提出诊疗方案,开具处方。
医院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医师在移动终端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进行电子签名认证,以确保诊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和不可篡改性。
互联网诊疗服务院内管理制度
一、开展分级分类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我院为患者提供分级分类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对于仅需要延续原有处方的,可以组织普通医师审核后提供线上抄方服务,如需要对处方进行调整的,可以由专家开展线上诊疗服务,开具新的处方。
二、规范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医师在线诊疗可按照级别采取不同的服务形式:
专家明确固定的线上诊疗时间,每次诊疗时间不少于3个小时,通过视频或图文对复诊患者进行诊疗;普通医师应即时以图文方式接诊,并在患者提出复诊申请的24小时之内接诊完毕。
三、公开互联网诊疗服务。
对于开展慢性病和常见病诊疗并适合在互联网上进行复诊的科室,我院经审核批准后应当建立本院开展互联网诊疗的科室名单。
我院可自行确定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资质,但必须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要求,经审核批准后建立本院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名单。
我院应根据医学定义和临床实践,审核批准本院能够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并建立病种名单。
我院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外公开三大名单,方便患者选择。
四、融合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架构。
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工作组,涵盖医务、护理、院感、信息、物价、医患纠纷等部门,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及时处理互联网诊疗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闭环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五、不断完善互联网诊疗配套服务。
我院开通线上导航和中医药就诊信息推送服务,方便患者在线上选择适宜的科室就医;完善网上预约管理制度,严格开展预检分诊,引导患者有序接受网上诊疗;建立与医保系统的对接,利用移动医保pos机实现医保患者的实时报销;开展诊后对患者的随访,指导患者用药;与通信供应商合作,开展互联网或手机随诊服务,开展实现互联网或手机健康信息推送,指导和提示患者健康生活。
医院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医院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互联网上(*****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互联网站、******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二、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三、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我单位保密信息。
四、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五、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六、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机要”字样的密码电报、内部明电、发电和其它电报的格式、样式、印章及其它相关信息。
4.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5.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七、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1.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2.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3.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1.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2.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3.发现秘密信息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九、XXXX科应履行的职责:
1.指导、监督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2.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3. 向院领导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4.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5.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电子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三)电子处方书写规则
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药、中成药须分开开具;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所有在线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处方权的获得已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二、处方的开具
(一)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二)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
(五)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六)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三、处方的调剂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医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专用签章或者电子签章式样需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凭医师电子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电子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对电子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药物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要反馈给电子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重新开具处方,并做相应的记录。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要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后重新开具处方,并做相应记录。
(九)药师调剂电子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电子处方调剂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确认。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四、监督管理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电子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二)建立电子处方点评制度(与处方点评制度相同),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在医院的《医疗质量通报》上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三)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院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七)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八)电子处方由医院妥善保存。
电子处方保存期满后,提交《处方销毁申请表》,经主管副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在线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为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规范适用于互联网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一、医务部负责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信息科负责电子病历技术方面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三、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四、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五、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X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六、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七、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八、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互联网医院管理水平。
在线电子处方点评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点评的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药事委员会
由药事、临床医学专家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互联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处方点评专家组
由药事委员会和临床医学专家组成,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管理及专业技术咨询。
(三)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由具有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组成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在线会诊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会诊是指医师由互联网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根据卫健委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会诊流程
(一)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的医生终端(医生APP)发起邀请,填写电子会诊单[在提交的申请单上明确写清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患者病情和当前诊治方案)、拟邀请医师、会诊目的、会诊时间]。
(二)受邀医师在医生终端(医生APP)选择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间进入医生终端(医生APP)会诊中心,系统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会诊(手机视频,图文,语音等)。
(三)会诊时由接诊医师汇报患者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讨论,给出明确诊疗意见,并将会诊结果上传至终端完成会诊。
二、会诊模式
(一)院内会诊
1.单学科会诊
患者病情比较复杂,接诊医师无法独立处理,需要科内会诊,同级医生或上下级医生间讨论后通过会诊系统给出诊疗意见。
2.科间会诊
患者病情需要其他科室专科医生协同诊治,进行科间会诊。
应邀科室需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参与,会诊后由会诊医师给出专科建议,同时上传系统完成会诊。
(二)院外会诊
1.院外线上专科会诊
患者病情需要外院专科医师给予诊疗建议,进行院外线上专科会诊,医生通过会诊系统进行申请。
会诊对象:
(1)疑难病例,互联网医院医师无法诊治;
(2)诊断不明确,需要院外专科医师给予专业支持;
(3)患者本人积极要求会诊者。
在线医患信息管理制度
1.禁止患者提交非疾病咨询,如非法信息、隐私、脏话、违法言论等,屏蔽非医疗信息。
2.患者病情描述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等需要屏蔽,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医患双方投诉,需按照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响应,有效解决,保障用户权益。
在线预约转诊、诊疗管理制度
帮助患者匹配专业医生,做到院前分诊,提高医生诊疗效率。
通过在线方式了解患者情况,让医生提供必要的诊疗或合理性建议。
1.患者必须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进行转诊申请(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2.病情优先制,患者病情符合医生要求,才可通过转诊审核。
3.已确定转诊患者若要取消转诊,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并获得同意,爽约患者,取消下次预约转诊的权利。
4.定期电话回访患者就医情况。
在线诊疗:
1.患者需向医生提供完整的病史和相关检查资料。
2.医生给予患者的诊疗意见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夸大诊疗效果或进行广告宣传。
3.医生应当及时应答患者问题,及时有效解答患者问题。
4.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药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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