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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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一、
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
1.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查处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履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发生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重大和提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较大事故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
4.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一、
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规划指导全市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重大危险源工作。
1.接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产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各地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4
一、
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承担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市级统一题库和政策制度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4.《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
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级)资质认可,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6
一、
市安全监管局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拟定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超层越界非法生产建设行为按规定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3.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
一、
市安全监管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负责对持有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超期证)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3.负责依法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4.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5.负责对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8
一、
市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
市安全监管局
一、
市安全监管局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2.接到相关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1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3.《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冀政办字〔2016〕143号)
1.起草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以上不含煤矿和医疗机构放射)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
市安全监管局
13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规定
负责管辖内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制定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道口监护情况,保障安全运行。
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的。
2、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二、
市公安局
二、
市公安局
二、
市公安局
二、
市公安局
二、
市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正规范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设置和维护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管理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3.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推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5
校园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3.依法对学校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通知学校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1.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
2.发现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进行整改的。
16
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1.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维护,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3.监督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运营校车进行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相关登记或发放相关证件、标志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7
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河北省消防条例》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
1.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并负责调查火灾事故。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消防宣传工作。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许可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9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爆破作业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负责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会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和收缴的非法民用爆破物品。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企业和人员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1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未对涉油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22
矿山开采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1.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各类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
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4
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现场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
1.对妨碍公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
3.未按要求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
25
三、
市交通运输局
三、
市交通运输局
三、
市交通运输局
三、
市交通运输局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三、
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4号)
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实施有关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2.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非法违法行为。
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4.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人员予以准入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6
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7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2.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相关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运输工具或人员予以资格认定或许可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8
内河水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2.《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2号)
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船员证书(证件)发放,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船舶、船员发放证书的。
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29
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从业人员予以资格认定的。
2.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1
城镇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2.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予以许可的。
2.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
32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负责公路发展规划与地方铁路、内河水路、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解决公路、地方铁路、内河水路建设项目与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3.负责跨越、穿越航道的油气输送管道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跨越、穿越省内通航水域的油气输送管道专用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工作。
1.未按监管事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油气输送管理发生重大风险或事故的。
2.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3
校车安全管理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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