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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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技术规则
二○○八年九月
第一章总那么…………………………………………………………1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修建控制目的…………………………………2
第三章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0
第四章修建景观和环境控制………………………………………35
第五章历史文明和景色名胜维护…………………………………38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备与管线工程…………………………………40
第七章公共配套设备配置…………………………………………46
第八章修树立计技术经济目的计算规则…………………………50
第九章树立工程完工规划验收……………………………………58
第十章电子报批技术规则…………………………………………54
第十一章附那么…………………………………………………………56
附录一名词解释……………………………………………………57
附录二计算规那么……………………………………………………60
附录三百色市新建改建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设置规范……71
第一章总那么
1.1为保证迷信、合理、经济地应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备,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迷信化、规范化,顺应百色市城市可继续开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
结合本市实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树立工程〔包括地下修建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树立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度相关规范及国度现行有关强迫性条文规则规范,并契合本规则的基本技术条件。
1.4假定国度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则的,按国度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假定未明白或低于本规则的应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规划用地和修建控制目的
2.1规划树立用地控制
2.1.1本市树立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用分区的基本原那么,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树立用地规范»〔GBJ137—90〕分类。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
寓居用地
寓居小区、寓居邻居、寓居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寓居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完全、规划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12
公共效劳设备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路途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寓居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完全、规划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22
公共效劳设备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路途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寓居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比拟完全、规划不完整、环境普通、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32
公共效劳设备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路途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寓居用地
以粗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42
公共效劳设备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路途用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寓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C
公共设备用地
寓居区及寓居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明、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备的用地,不包括寓居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备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集团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集团,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运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明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批发批发商店及其隶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誉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买卖所和保险公司,以及本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效劳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缮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明文娱用地
旧事出版、文明艺术集团、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备用地
C31
旧事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明艺术集团用地
各种文明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明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隶属的专业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备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肉体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疗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寓居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寓居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初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迷信研讨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寓居用地〔R〕
C61
初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迷信校和独立地段的研讨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隶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专业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迷信研讨、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讨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维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修建、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区分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备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备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消费车间、库房及隶属设备等用地、包括公用的铁路、码头和路途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基本无搅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一定搅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搅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修建为主的贮存普通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风险品仓库用地
寄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风险品的公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允路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自然气等空中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佐消费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路途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寓居区级的路途、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路途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寓居用地、工业用地等外部的路途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络路途用地
S19
其它路途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路途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公用路途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运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备用地
市级、区级和寓居区级的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包括其修建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备等用地
U1
供应设备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备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隶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则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空中实践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空中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空中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备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备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空中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局部〕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备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备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备用地
邮政、电信和等设备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备用地
环境卫生设备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置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置厂、空中公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渣滓处置用地
粪便、渣滓的搜集、转运、堆放、处置等设备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备用地
房屋修建、设备装置、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备等用地
U6
殡葬设备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备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备用地
G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寓居区级的公共绿地及消费防护绿地,不包括公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群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备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景色名胜公园和寓居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路途、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备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消费防护绿地
园林消费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消费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平安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备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备用地归入文明文娱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寓居用地〔R1〕。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备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侦查、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眷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本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备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平安捍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备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备,在普通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消费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树立用地
集镇、村庄等乡村寓居点消费和生活的各类树立用地
E61
村镇寓居用地
以乡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效劳设备和路途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隶属设备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缘由未运用或尚不能运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2.2各类树立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
类
别
建
设
项
目
寓居
用地
公共
设备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用地
绿地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科教
卫生
C3-C8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2
第
三
类
M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U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
其他低层寓居修建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
多层寓居修建
О
√
√
ⅹ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4
中高层寓居修建
ⅹ
О
√
ⅹ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5
独身宿舍
ⅹ
√
√
ⅹ
√
√
О
ⅹ
О
ⅹ
О
ⅹ
ⅹ
6
寓居小区教育设备〔中小学、幼拖机构〕
√
√
√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7
寓居小区商业效劳设备
√
√
√
√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8
寓居小区文明设备、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明馆等
√
√
√
√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9
寓居小区体育设备
√
√
√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О
10
寓居小区医疗卫生设备、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1
寓居小区市政公用设备〔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О
√
О
√
ⅹ
О
12
寓居小区行政管理设备〔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О
√
√
О
ⅹ
О
ⅹ
О
ⅹ
ⅹ
13
寓居小区日用品修缮、加工场
ⅹ
√
О
О
О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14
小型农贸市场
ⅹ
√
О
ⅹ
ⅹ
√
О
ⅹ
О
ⅹ
ⅹ
ⅹ
О
15
小商品市场
ⅹ
√
О
О
О
√
О
ⅹ
О
ⅹ
ⅹ
ⅹ
16
寓居区级以上〔含寓居区级,下同〕行政办公修建
ⅹ
√
√
√
√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7
寓居区级以上商业效劳设备
ⅹ
√
√
√
ⅹ
О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18
寓居区级以上文明设备〔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修建等〕
ⅹ
О
О
О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19
寓居区级以上文娱设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ⅹ
ⅹ
ⅹ
√
ⅹ
О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0
寓居区级以上体育设备
ⅹ
О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О
21
寓居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备
ⅹ
О
О
ⅹ
√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2
特殊病院〔肉体病院、传染病院〕——需独自选址
ⅹ
ⅹ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О
23
办公修建、商办综合楼
ⅹ
О
О
√
О
О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4
普通旅馆
ⅹ
О
О
√
О
√
ⅹ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5
旅游宾馆
ⅹ
О
О
√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6
商住综合楼
ⅹ
√
√
√
О
О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7
初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ⅹ
ⅹ
ⅹ
ⅹ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专业学校
ⅹ
О
О
О
√
√
О
ⅹ
О
ⅹ
ⅹ
ⅹ
ⅹ
29
科技设计机构
ⅹ
О
О
О
√
√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30
对环境基本无搅扰、污染的工厂
ⅹ
О
ⅹ
ⅹ
О
√
√
ⅹ
О
ⅹ
ⅹ
31
对环境有轻度搅扰、污染的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О
√
ⅹ
О
ⅹ
О
ⅹ
ⅹ
32
对环境有严重搅扰、污染的工厂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ⅹ
ⅹ
33
普通储运仓库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ⅹ
√
ⅹ
ⅹ
ⅹ
ⅹ
34
风险品仓库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ⅹ
ⅹ
ⅹ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ⅹ
√
ⅹ
ⅹ
ⅹ
ⅹ
36
社会停车场、库
ⅹ
О
О
√
О
ⅹ
√
О
√
ⅹ
√
ⅹ
О
37
加油站
ⅹ
О
О
О
О
√
√
ⅹ
√
ⅹ
√
ⅹ
ⅹ
38
汽车修缮、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ⅹ
√
ⅹ
ⅹ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ⅹ
√
ⅹ
ⅹ
40
施工维修设备及废品场
ⅹ
ⅹ
ⅹ
ⅹ
ⅹ
√
√
ⅹ
√
ⅹ
О
ⅹ
ⅹ
41
污水处置厂、殡仪馆、火葬场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О
√
ⅹ
О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备
ⅹ
ⅹ
ⅹ
ⅹ
ⅹ
√
О
О
√
О
√
ⅹ
О
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能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2.1.2寓居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一致规划,构成相应规模的寓居区、小区或组团,规模规范应契合表2.3的规则。
表2.3寓居用地分级规模
寓居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注:
每户按3.2人计算。
2.1.3寓居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契合现行«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则。
2.1.4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寓居用地占城市树立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量体裁衣确定寓居用地比例和人均寓居用地规范。
2.1.5寓居用地的配套公树立置规范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设置规范»的有关规则执行。
2.1.6编制寓居区规划时,人均寓居用地目的应契合表2.4的规则。
表2.4人均寓居用地控制目的〔㎡/人〕
住宅层数
寓居区
小区
组团
低层
28~40
26~37
21~30
多层
18~25
18~25
14~20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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