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问题探究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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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7相关问题探究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对外转让1、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不受限制。
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未工商登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无权处分财产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瑕疵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购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其他未进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其他行为瑕疵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一、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补缴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可请求公司法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在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尽公司法147条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1、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参与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参与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思考: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补足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东被告适格问题?
二、原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未在合理期限内补交的,股东被除名对受让股东的影响?
三、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作为受让股东律师可提供的建议或解决方案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瑕疵出资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转让隐名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应符合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内容。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转让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转让股权,第三人作为股权受让人可依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如:
要求显名股东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显名股东对于股权受让人享有抗辩权,如:
隐名股东未支付代持报酬的,可向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三、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转让显名股东其股东身份是向公司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身份依据,但不能以此对抗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效力适用善意第三人相关规定。
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数量价格期限支付方式同等条件章程期限通知确定的期限30日行权期限其他股东:
赔偿其损失合理股权受让人: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主张章程、股东约定的对抗其他股东主张赔偿的时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工商登记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一股多卖”转让效力:
第三人凭借对既有登记内容的信赖,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原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受让股东的股权利益也不存在了,其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
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未及时代表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且提供相应材料而造成,此时,我们认为该类人员对受让股东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转让协议转让对价工商登记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优先购买优先购买如:
章程规定,两名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在公司设立时出资比例高者其权利更为优先。
受让对象受让对象如:
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受让对象不得为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者。
股东同意人数股东同意人数如:
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同意的,方可对外转让股权强制转让强制转让如:
章程规定,股东自离职1年内应将股权转让至公司指定的股东。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如:
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必须持股满1年后方可转让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限制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案例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民申字第150号案件关键词:
代持股权转让、善意取得、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情摘要:
黄某系A公司显名股东,邓某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黄某与邓某系股权代持关系。
A公司章程规定“持股人因辞职或辞退的,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转让其全部股权,30日期限届满停止分红;如30日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账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接受股权,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
”邓某与黄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转让给邓某。
审理争议焦点: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是否有效,邓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判决结果:
公司章程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为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系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A公司的章程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2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私法自治的立法精神,股权转让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
对离职股东作出的转股限制符合公司发展内在要求,具有合理因素,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善意取得四要件系:
出卖人无权处分、买受人善意取得、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动产依法律规定需登记的已登记。
邓某作为隐名股东应知晓公司章程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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