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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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对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格式上,参照FIDIC(客户/咨询)格式,实现国际化接轨,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监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一、 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 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 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下称“通用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及附录组成。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报酬及各建设阶段的服务酬金;监理期限;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其他情况。
它是建设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监理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四) 附录
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和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分别增加提出了附录A和附录B两项内容。
附录A和附录B两项内容都是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附录A列出了委托监理单位的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并且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监理单位也可结合自身条件服务水平将服务范围和内容延伸到项目定义、决策阶段,如: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附录B所列的委托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等内容是实施监理的必要条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监理合同的订立
(-)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2.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
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3.暂停与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无论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委托人或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节、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终止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合同终止的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才可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委托的监理业务
1.委托工作的范围
监理合同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
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
监理工作的范围是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监理人也可以受委托人委托,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
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
包括质量控制、成本计划、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三)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酬金计算。
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
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
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
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四、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
这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
附加工作大体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和范围发生变化而增加的,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保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另一种是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合同有效期
尽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自X年X月X日始,至X年X月X日止”,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及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件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三)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4)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为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拟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资料服务和物质服务两个方面。
①资料服务是指委托人应按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如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②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
一般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打字复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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