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卡犯罪及相关防范措施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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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犯罪及相关防范措施法学毕业论文
浅析信用卡犯罪及相关防范措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分行办公室郑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金融业务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发突出,而现代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就是信用卡业务,而伴随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形形色色的信用卡违法犯罪也随之产生。
在当前的信用卡安全风险构成中,信用卡犯罪已成为对信用安全危险性最大,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不仅会给信用卡持卡人、发卡机构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类犯罪活动形成蔓延猖獗之势,势必给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甚至会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信用卡犯罪的定位
在我国刑法上,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上的犯罪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同样表现为这三个基本特征,信用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集中反映在对金融结算管理制度的危害以及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
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定位,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模型:
一种是直接定位为信用卡诈骗罪,并试图以信用卡诈骗罪囊括所有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种类。
另一种则是将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信用卡相关的罪名分离,仅仅研究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内容,对涉及信用卡的其他犯罪种类一概排除在外,这种定位模型是对信用卡犯罪的简单化理解,孤立的将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割裂,难以准确把握他们之间的关联性。
我认为信用卡犯罪是一个集合性的犯罪概念,是对所有危害信用卡结算管理制度的犯罪种类的总称,从广义上概括它包括了所有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因此,信用卡犯罪应当定位为囊括信用卡诈骗、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多种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并同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规定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信用卡犯罪损害银行信用,破坏银行信用法律关系
信用卡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而信用卡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也是信用卡代表的银行信用,非法使用信用卡,就是非法使用银行信用。
从信用法律关系角度而言,银行信用是银行按照其特定的商业规则所设立的信用支付保证。
信用卡犯罪正是对这种银行信用法律关系的恶意破坏,即行为人利用银行信用与消费事实的分离状态,虚构存贷关系、骗取信用资质,使正常合法的双方或三方的信用关系被剥离或割裂,从而损害发卡银行或则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信用卡犯罪通常是有计划有组织的犯罪
无论是使用信用卡诈骗、冒用信用卡诈骗还是伪造信用卡等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一般都采用有组织的犯罪形式,这不仅因为信用卡犯罪更凸显较高的技术含量和智能含量,单个人绝难有较大作为,而且实施信用卡犯罪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犯罪准备,对可能妨碍犯罪进行的各种设施、因素进行充分考察,精心准备作案的时间、地点、对象等,通过周密计划,以保证犯罪顺利进行。
(三)信用卡犯罪集合性特征明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逐渐成为流通领域中重要的支付和结算手段,相应地,与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刑事法条也屡次修订,使信用卡犯罪成为集合了所有信用卡类型以及概括了信用卡诈骗、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多项犯罪行为的集合性罪名。
首先,信用卡犯罪是对犯罪手段的集合,信用卡诈骗、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行为集合在统一的信用卡犯罪这一罪名之下,便于分析和把握;其次,是对该项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集合,包括信用卡的信用、信用卡的发行、信用卡的结算、信用卡的管理等;最后是对所涉及的犯罪标的的物的集合,以不同的标准划分有借记卡、贷记卡、国际卡、地区卡、单位卡、个人卡等。
(四)信用卡犯罪手段与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由于信用卡所关联的银行信用关系比较复杂,至少联结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或者银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而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有可能发生在银行信用所存在的各个商业环节中,这样无疑就会增加对该类犯罪认定与犯罪防范的难度。
另外,信用卡犯罪所涉及的信用卡业务属于专业性银行服务,对犯罪人而言也必然是在具有一定的信用卡知识后才顺利实施,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信用卡犯罪的智能型特点。
三、信用卡犯罪的构成
(一)信用卡犯罪的客体要件
现代经济社会中,保障金融安全已成为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尽管金融管理制度与金融秩序有许多细分类型,但均事关社会发展全局,金融秩序遭受破获后所引发的恶果的蔓延扩张速度与广度往往难以控制和估量。
从经济结构体系和金融运行体系的安全角度分析,信用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经济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等信用平衡状态的破坏,而这种破坏往往比某种有形物质财产的破坏要严重的多,甚至关系到国家经济生活的稳定与金融运行体系的安全,因此,将信用卡管理制度与信用卡结算秩序,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主要客体,才能客观准确的反映信用卡犯罪的本质特征。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信用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具体来讲不仅是对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关系带来损害,信用卡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以及所对应的资金财物。
(二)信用卡犯罪的主体要件
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应分别分析:
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伪造信用卡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犯罪主体则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信用卡犯罪的客观要件
信用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则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伪造信用卡以及其他妨害性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信用卡犯罪的类型不同,客观上具体的行为表现方式也有所差异。
(四)信用卡犯罪的主观要件
修订后的刑法在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规定中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他类似的金融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种立法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条件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歧意见,我认为:
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的主管条件。
同时,基于刑法上的规定方式,信用卡犯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多强调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明知”,包括对行为对象或者行为结果的明知,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及时违反了信用卡管理的有关制度,甚至取得了财务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持卡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行为人善意透支,行为人误用了他人的信用卡,等等,均不能作犯罪处理。
实践中有时发生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形成事实上的冒用信用卡情形,但由于该使用人得到了持卡人的同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因此虽然违反了有关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仍然不能认定为犯罪。
四、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规定
(一)综合《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五)》对该条的补充规定,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贱,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则没收财产: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则附随的单据、文件的;(4)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则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行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则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其次,针对《刑法》第196条,增列一项行为表现,即“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96条具体表现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则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则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信用卡犯罪的防范
目前我国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信用卡犯罪的现状、特点乃至发展趋势,直接取决于各种社会条件的综合运用。
因此,信用卡犯罪,必须首先从宏观整体出发,强化金融宏观调控,消除信用卡犯罪发生的各种普遍性的社会条件,除严厉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外,更重要的还是寻找出系统、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防范,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各种信用卡犯罪活动
(一)完善有关立法,规范信用卡业务市场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正在筹建过程中。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卡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业务范围,争夺客户,不遵守信用卡开户规范,擅自放宽对申请人的审核,致使信用卡秩序混乱,无序竞争加剧,信用卡诈骗等各种犯罪营运而生,因此,要彻底消除信用卡犯罪的隐患,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将信用卡管理纳入规范的轨道,确保信用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政府金融管理机构作为信用卡产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信用卡市场管理法规,对信用卡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审批及运行管理等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制止和惩处各种擅自发行信用卡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时机成熟时,应制定专门的信用卡市场管理法律,加强信用卡市场的管理力度。
(二)建立技术防范系统
信用卡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行为人不仅熟悉信用卡的制作、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而且往往利用信用卡在发行和使用过程中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活动,因此,应建立全国电子联网系统,加快实施有关工程建设。
要积极开发、广泛采用先进的通信网络,形成持卡人安全、便捷的自我服务体系,为杜绝伪造信用卡的使用、净化信用卡的安全使用环境提供保障。
根据国外有关银行情况,实施欺诈风险防范系统后,可识别40%-60%的欺诈交易,减少20%-50%的欺诈损失。
同时,由于欺诈风险防范系统提供快速、精确的交易判断,使风险监控人员能够将精力集中到处理最紧急、最重要的案件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以及欺诈风险的处理效率。
因此,开发、使用欺诈风险系统是一项有益的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工程。
(三)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信用卡等金融犯罪防控机构可以根据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特点、手段,事先制定具体的防范预案。
在信用卡犯罪行为发生后,时间是决定双方胜败的关键因素,争分夺秒赶在犯罪分子恶意透支或套取现金之前完成受害人信用卡的止付,可以有利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防止犯罪活动的进一步扩大,避免受害人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信用卡发行银行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大型的信用卡使用资料信息库,按照持卡人的使用状况确定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关注、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通报、核对有关信息。
同时,建立不良持卡人或者非法用户的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透支拒不偿还透支款、经发卡银行核销的账户,收录在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不良持卡人再行申请办理、使用信用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制止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黑名单信息库的资料应当做到信息共享,为金融系统各单位共同防范信用卡犯罪奠定基础。
(五)加强合作防范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多数属于跨省份、跨地区流窜作案、连续作案,犯罪分子多结成团伙,行动快、转移快,往往利用持卡人尚未察觉,或者持卡人办理挂失与银行实际止付之间的时间差,在短时间内大量刷卡透支或大肆套取现金,然后迅速转移,因此,信用卡发行银行应当主动与各个信用卡组织、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合作,积极与警方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经常交流、共同探讨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与各有关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会更为有效地防范信用卡安全风险,预防信用卡犯罪活动。
事实上,一些信用卡组织和信用卡管理机构网络健全,在防范信用卡犯罪、分析信用卡犯罪手段、方式以及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方面颇有经验,可以随时为发卡银行或警方提供防控信用卡犯罪的帮助。
同时,发卡银行应加强与中国银联及银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作,及时沟通和了解有关情况,扩大信用卡犯罪线索的来源,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赵永林。
2、《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侯放。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督会《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4、《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院出版社,侯放、柯葛壮。
5、《信用卡犯罪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李睿。
6、《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王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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