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 教育法律法规 复习整理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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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复习整理材料
(1)、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思考题2)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歧视,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应当做到:
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
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2)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思考题1)P18-19页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
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
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②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③、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
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3)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思考题3)P19-21页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
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③教育作用。
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
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
⑤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其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即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
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法提高被管理系统的功效。
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思考题2)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
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
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
(5)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思考题4)P24-28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⑴、宪法①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②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是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则。
四是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具有义务。
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所以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教育。
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现代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的,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发展,国家必须重视对教育的管理。
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⑶、教育法规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
一是条例。
它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
二是规定。
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
三是办法或细则。
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比较有其特点:
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有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其他地区则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⑷、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
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
⑸、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6)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
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④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7)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4-28页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⑴.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⑵.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
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不能构成。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
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9)、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思考题7)P24-28页
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1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1a 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
(思考题3)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2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思考题4)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
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3、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
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考题1)①、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
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
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
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②、学校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
第一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第三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下权利:
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
4、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P39-40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2)合格的教师。
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同时,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人员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学校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不断的投入流动资金,所以,应保证机构设立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5、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P41---43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
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6、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思考题3)P45---46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
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
②学生观的转变。
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
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
5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7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思考题4)P45---46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⑵、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a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
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
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
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
②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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