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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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监督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三条【审批权限】本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分别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督指导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简易低风险项目】 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六条【总体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应符合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七条【结建区域范围】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
第八条【需修建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详见附件1。
第九条【不需要修建建筑】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详见附件2。
第十条【互连互通】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现互相连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
具有防护功能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的的连通道面积可以抵扣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十一条【统筹建设】同一建设主体在同一地块分期建设或相邻地块建设的项目,可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同一地块分期建设的,统筹建设应优先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确需在后期建设项目修建的,后期建设项目应已完成项目立项,并提供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
(二)相邻地块统筹建设的,相邻地块应同步开发建设。
非同步建设的,应在先期开发建设地块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认】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
若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医疗卫生用房,应分别结合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负责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四)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可以配建1个人防物资库(小于等于4000平方米),住宅用地建设项目还应满足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人员掩蔽面积已达到人均1平方米。
第十三条【面积折算】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防空地下室可以按照应建面积的70%核定,医疗救护工程可以按照应建面积60%核定。
第十四条【单建兼顾】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山体、水体等地下建设的单建掘开式和坑道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依法兼顾人防需要。
第十五条【附建兼顾】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防护单元设置等原因造成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经济、不合理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9:
1的比例,将兼顾人防要求的附建式地下空间面积折抵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1.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在防护单元合理布置后,剩余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
第二章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六条【易地建设条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七)应建防空地下室在防护单元合理布置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八)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易地建设提供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区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相关意见;(〔2019〕23号第八条)
(二)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防专项规划为依据;若相关规划中未明确规划指标或未编制专项规划的,以国家或省明确的规划控制指标为依据。
(三)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以同一立项批文或备案表为准计算应建面积,不得拆分项目。
(七)应建防空地下室在防护单元合理布置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易地建设费征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应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2),足额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缴而未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条【易地建设费征收流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决定后,应将审批结果推送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减免条件】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竣工核实】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审批应建面积差值超过50平方米或1%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退还多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实施。
其他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3.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4.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附件1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分为两大类,一是居民住宅类;二是其他民用建筑类。
其他民用建筑类一般可分为其他住宅类、行政办公类、司法类、文教类、体育类、医疗类、科研类、商业类、交通类、展览类、观演类、通讯广播类、生活服务类、宗教民政类。
相应典型建筑类型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类型
居民住宅类
居住用地上的各类住宅及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等
其他民用建筑类
其他居住类
居住用地上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司法类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等
文教类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
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类
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疗养院等
科研类
科研楼、实验楼、研发中心等
商业类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等
交通类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
剧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等
通讯广播类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物流类
物流项目、商业仓库等
备注:
1.民用建筑类型包括且不限于以上所列的建筑类型,其他建筑类型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同类建筑类型进行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2.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车间等
市政基础设施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焚烧站、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等
其他建筑物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等
特殊建筑物
1.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车棚、独立的钢构车库等;
2.物流项目中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
3.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中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及洗车库。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列建筑物类型,其他特殊建(构)筑物类
型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
生产车间地下化。
附件3
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单位:
元/m2
城市
收费标准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2500
绍兴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8城市
2100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
1700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
1300
注: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附件4
可以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
序号
符合减免政策情形
减免
依据
1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免收
浙价费〔2016〕211号
2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免收
3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减半
4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减半
5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免收
6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免收
7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免收
8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
免收
9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免收
10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收
11
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项目
免收
浙委〔2009〕56号
12
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减半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1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收
财税〔2019〕53号
14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收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5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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