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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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1
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
(1)
税粮是元代重要赋税项目之一。
顾名思义,这是一种以
征收粮食为内容的税收项目。
元代的税粮制度颇为复杂,南、北有很大的不同,官、民田又有明显的差别。
过去我写过《元代税粮制度初探》,对此有所论述。
由于资料的欠缺,还有不少问题有待作进一步的研究。
近年我读到《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其中记载,对于认识元代江南税粮制度,颇有帮助。
此书迄今尚未引起治元代经济史者的注意。
现将有关记载,结合其他资料,说明如下。
关于《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光绪上虞县志》
36《经籍志》有介绍:
《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二卷,陈恬著。
有刘仁本、杨翮二序。
嘉靖间邑令张光祖重刊。
国朝朱鼎祚续刻。
是书分上、下二卷,上卷乃陈恬所著,。
下卷乃朱鼎祚所增刻。
历叙三湖兴废事迹暨堰琪成规,足备考镜。
近时枕湖楼连氏有重刊本,连蘅又附刊《续水利》一卷。
按,此书刘仁本序云:
“县旧有三湖,曰夏盖,曰上妃,曰白马,五乡受田之家实蒙其利,疏治围筑之规,启闭蓄泄之法,自东汉逮今,既详且密。
间有擅为覆夺更易者,赖载籍明白,持以证据,于是乎得不泯。
乡之人陈恬又惧其久而
或讹也,裒集古今沿革兴复事实以及志刻左验公规讼牍,锓梓成帙,将垂不朽,俾谂来者,其用心溥矣。
”杨翮序云:
“盖夏盖、上妃、白马之为湖于上虞旧矣,幸而不为田则其乡之利甚厚,不幸而不为湖,则其乡之害有不可胜言者,利害之分较然明著。
奈何细人之肤见,往往役于小利率倒施之,可为浩叹。
此晏如所为夙夜倦倦欲使后世长享厚利而毋蹈遗害焉。
”文中“晏如”是陈恬的字。
可以看出,陈恬作此书,目的在于保存文献,防止有入围湖造田,破坏当地的水利灌溉。
此书所收资料,从时间上看,最晚到元顺帝至正二十一年。
刘仁本、杨翮的序分别作于至正二十二年九月和十二月,当时已“锓梓成帙”。
到明代中叶,“其板已坏,其书仅见而损,且将亡之矣”。
嘉靖十五年,上虞知县张光祖命人整理,捐俸重刊,见此书张光祖序。
清代前期朱鼎祚将明代后期至清康熙年间的五乡水利,辑为一卷,和陈恬的著作合为一书,上卷是陈恬的原作,下卷是朱鼎祚的《续刻三湖水利本末》,全书沿用《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一名。
清光绪十年,上虞人连衡重刻,后附《水利案卷》,记录清道光、同治年间有关夏盖湖水利的争讼。
这就是现在通常见到的枕湖楼连氏刊本,书名《重刻五乡水利本末》。
上虞县在元代属江浙行省绍兴路。
全县共十四乡,“大抵九乡在东南,皆绵亘山谷,水利无所预。
其西北五乡襟海带江,土多斥卤,雨泽不时,禾受其害①”,主要依靠三湖
之利灌溉。
陈恬的《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一书,如名称所示,主要内容便是搜集三湖灌溉的文献资料。
因为五乡地处海边,又有海潮之患,所以书中亦有海堤情况的介绍。
全书包括“四图”,十三目。
对于研究元代水利和田赋制度,都有重要价值。
但清代修《四库全书》时,未曾收入,所以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书“征粮等则”中说:
“田赋之起,因地定则,地有肥硗,赋有轻重,古法然也。
并湖之地,虽曰滋饶,地力亦复不同。
自宋至今,其法三变,而赋之上下亦第为三焉。
”所谓“其法三变”,是指“宋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国朝至元间抄籍后等则”和“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也就是南宋末、元初和元末三个时期的不同科征标准。
“咸淳”是宋度宗的年号,共十年。
这时已是南宋亡国的前夕。
“推排”即南宋权臣贾似道推行的“公田法”,政府强行收购民间的部分田土作为“公田”,以“公田”收入弥补军饷的亏空②。
与此同时,重新确定了田赋的标准。
“至元间抄籍”指元灭南宋后在江南推行的人口和资产登记,在登记的基础上确定了田赋的征收标准③。
这次确定的“等则”
实际上是元代通行的征收标准,因为“至正十九年”的“归类田粮等则”施行时,距离元朝灭亡已为时不远。
“咸淳年间推排时等则”和“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都
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的,为便于比较,见表一④:
“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则例”,则是以都为单位分等征
收的,见表二⑤:
从此二表可以看出,“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所记田粮数额,实际上相差不大,而“至元等则”和“咸淳等则”相比,则减少了一半以上。
为什么有这样大的变化?
原因有
两个:
一是元朝在计量方式方面的变化,一是忽必烈减免江南租税的决定。
“宋代咸淳年间推排等则”“用文思院园斛”⑧。
文思院原是宫廷器物制作场,后来职能扩大,承担度量衡器的制作⑨。
“文思院园斛”便是文思院制作的标准量器,在宋代广泛使用。
元平江南以后在至元二十年五月,“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⑩。
可见文思院园斛仍继续沿用。
但没有多久,中书省便另颁量器,称为“省斛”(11)。
“省斛”比“文思院园斛”大。
过去我们讨论“文思院斛”与“省斛”关系时,曾指出当时有两种比例:
一种是文思院斛一石折省斛七斗,亦即十与七之比。
一种是文思院斛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亦即十五与十之比(12)。
按照后一种比例折算,文思院斛合省斛六升六合强。
本书则提出了另一种比例:
“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用省降方斛,假如文思院斛米一斗,展省斛米六升八合五勺。
”(13)正好在上述两种比例之间,上虞县通行的这一折合比例,我们在昌国州也可看到。
昌国州秋税“该征
二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合三勺,此文思院斛。
以今省降斛折之,止该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七斗一合”圍。
正好合上虞的比例。
这就是说,在江南,征收税粮时,以文思院斛折合省斛,有三种不同的比例,因地区不同而差异。
本书所载“至元等则”是按省斛计算的。
这样,从具体数额来说,比起南宋的等则来,就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
总起来说,元代前期江南地区两种量器系统同时存在,—种是文思院斛,一种是省斛。
但官府征收税粮时,显然都以省斛为准,文思院斛都要折合为省斛。
所谓“省斛”,应是元朝政府沿用金代的量器系统,原来行于北方,统一后又逐步推行到南方。
元代北方并不存在两种量器系统。
《元史•食货志•税粮》说:
江南税粮,“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
这段话是很不确切的。
江南税粮,在忽必烈时代,作为过渡,两种量器系统并行,但已经以省斛为主。
至打元中期,文思院斛系统实际上已逐渐消失。
而且,文思院斗斛和“今”斗的折算有三种比例,石”当“七斗”只是其中之一。
折合之外,又有减征。
本书“至元年间抄籍后等则”下注,当地税粮,“除免三分,实征七分”。
另一处说:
“世祖皇带悯念越民旧赋之重,岁纳秋粮,以十分为率,永蠲三分。
德之至渥,万民感赖。
”(15)在现存其他元代文献中,我们看到减免税粮三分的记载,有以下两次:
至元二十年十月,忽必烈颁诏:
“江淮百姓生受,至元二十年合征租税,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
”(16)但这次减免,明显仅限于至元二十年。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时颁布的诏书中说:
“诸色户计秋粮已减三分,其江淮以南至元三^一年夏税,特免一年,已纳官者,准充下年数目。
”(17)“诸色户”应就全国范围而言,减免的秋粮应与夏税相同,亦限于当年。
显然,这两条记载都不足以证明元朝政府曾对江南税粮“永蠲三分”。
从上引本书记载来看,这是忽必烈“悯念越民旧赋之重”而采取的一项“德政”,很可能是仅限于绍兴路范围之内的。
由于以上两个原因,至元等则中各类田的秋粮额和咸淳等则相比,相差很大。
南宋末年交纳秋粮一斗,到了至元年间,折合成省斛6升8合5勺。
再除免三分,就变成4升7合9勺5抄(18)。
以永丰乡民田一等为例,南宋末每亩田税为1斗4升2合7勺,到至元间折合省斛便成为9升7合7勺4抄9撮;再减免三分,打个七折,就成为6升8合4勺2抄5撮了。
永丰乡的其他等级和其余四乡各等级的税粮额,都可以此类推。
元代后期,浙东各地普遍实行核田定税(19)。
至正十九年,韩谏任上虞县尹,“议履亩以计田定赋而差役,思以均齐其民.其法每田一区,亩至百十,随其广袤高下形势,标其号若干,画为之图曰鱼鳞,以鱼鳞条号第载简册曰流水,每号署图一纸,其四至业佃姓名,俾执为券曰乌由。
集各号所载得亩若干曰保总,集各保所积得亩若干曰都总。
又自各都流水类攒户第其实管田数日鼠尾,小大相承,多寡分合,有条而不紊,为法可谓密矣”。
“由是积弊以革,民瘓以苏,贫富适均,征差有则,民输惟期,岁人用足。
”(20)本书所载“至正十九年归类田粮等则”,无疑就是这一次核田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这时包括上虞在内的绍兴地区,已经处于方国珍控制之下。
方国珍是浙东台州路黄岩县人,至正八年起兵海上,后来归附元朝,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
对于方国珍管辖地区内的社会状况,迄今缺乏研究,至正十九年核田定赋之事,可为此提供若干资料。
试以至正十九年等则与至元等则相比较,可以发现有两个明显的区别:
一个是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为单位分等征收,有的甚至以保为单位分等征收。
另一个是由四等改为三等。
元朝的基层组织,县以下是乡,乡以下是都,都以下有里、保、村。
县、乡、都三级各地都是相同的,都以下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
以乡为单位分等征收,改为以都、保为单位分等征收,意味着征收标准更加细致,显然更能反映土地的肥瘠程度。
元延祐七年的一件官方文书中说,江南“田地有高低,
纳粮底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21]。
分等征税,
是元代江南税粮不同于北方的一大特点。
元代北方地税每亩三升,是划一的。
江南税粮则各地有不同的等级。
如昆山“悉
以上中下三等八则计亩起科”[22]。
常熟亦同[23]。
徽州路
“一州五县税则,婺源六乡四十都田,但分上中下早晚凡六色,祁门六乡、黟县四乡田,但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惟歙县十六乡三十七都田,四色之外,又有所谓天荒田、荒田、沙涨田、众荒田、水冲破田”。
徽州路的税粮,是在元朝统一之初,因“无所依据”,用税钱折合的,比较复杂。
各县、州每亩税钱不等,秋苗米相差也很大。
但可以肯定的是,各州、县均分色征收,并不划一。
可惜的是,现有文献只有部分县、乡“上田”的秋苗米数额[24]。
歙县
明德乡上田每亩税钱一百八十文,凡五亩二角为钱一贯,科夏税丝六两三钱一分四厘,绵一两四钱一分七厘,茶租中统钞一百四分二厘,秋苗米三斗三升二合二勺三抄。
也就是说五亩二角地纳秋苗米三斗三升多,折算起来,每亩应合六升多。
按此类推,婺源州上田每亩不到一升,休宁县忠孝乡上田每亩约三升,祁门县上田每亩约一升六合,绩溪县仁慈乡上田每亩约七升,黟县会昌乡上田二升弱[25]。
各州县相差
悬殊,虽然有土地肥瘠的因素,但“轻重相悬”,其不合理是很明显的。
相比之下,《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所载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是现在已知元代江南最完整的税粮分等征收的资
料。
它详细叙述了各乡分等征收税粮的情况,这是其他同类记载中没有的。
而且,它清楚地说明了与南宋粮税的继承关系,这在江南是有代表性的,不像徽州路的秋粮,是元平江南以后新定的。
从上虞县五乡的情况来看,至元等则中民田每亩税粮最低为4升3合,最高为6升9合;至正等则最低为4升,最高为7升;上下差别是不大的。
《水利本末》一处记载:
“邑所垦田大率三十三万亩,公赋一万八千斛。
濒湖五乡为田三之一,而粮乃当大半。
盖因田为湖,租未尝减,再包湖面不耕之地,故赋视他乡为特重。
”[26]可知上虞县
其余各乡税粮比濒湖五乡要低得多,但六升、七升应指上等田而言,并非平均数。
与绍兴路毗邻的是庆元路,有民田19675顷强,交纳秋粮米70173石强。
按此折算,每顷纳米3石5斗强,每
亩纳3升5合强。
但庆元路各州县情况很不相同,请看下表[27]:
以绍兴路上虞县和庆元路相比较,可以认为,浙东一带每亩民田秋粮额数,自2升至7升不等,其平均数应在3、4升之间。
江南其他地区民田秋粮数额,应与此相去不远。
当时北方民田每亩税粮三升,南、北实际上是差不多的。
南方民田的亩产量普遍比北方高,看起来南方百姓似乎负担轻些。
但兀朝政府在江南很多地区另征夏税[28],民田税粮,
包括夏、秋二税,这样一来,就比北方重多了。
顺便还有一
个问题需要讨论。
延祐七年四月,元朝政府决定增加江南田赋,“除福建、两广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湖这几处,验着纳粮民田见科粮数,一斗上添答二升”[29]。
如此则江南税粮应增加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不少论著以此作为元朝政府加重剥削的例子。
但是,以上虞五乡的“至元等则”和“至正等则”相比较,显然变化不大,看不出增加百分之二十的迹象。
这个决定是否真正贯彻执行,还是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以上讨论的是民田税粮。
“至元等则”中只涉及民田,实际上五乡有不少官田。
据载,五乡共有土地13.9万余亩,其中官田2300余亩[30]。
“至正等则”中民田之外,有义役官田、官田、万年庄田、湖田、葑田、荡地田。
所谓义役官田,应是实行“助役法”时强行从民间抽取的土地。
元代差役繁重,应役者往往因此破产。
元代中期,政府“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人,以助充役之费”[31]。
“助役”在民间又称“义役”。
推行“助役法”后,许多地方“助役之田”实际上“入于官”[32],这就成了义役官田。
万年庄田情况不明,疑应是没收入官的土地,设官管理,当然也是官田的一种。
至于湖田,指的是围湖造田新得的土地,也属于官田,但与原来官田有别。
《水利本末》记载,“三
湖官田总计二千二十三亩一角五十五步半”,其中夏盖湖675
亩多,白马湖田1270亩多,上妃湖田77亩多[33]。
这就是湖田,不在五乡的官民田数内。
葑田又称架田,“以木为缚为田丘,浮系水面,以葑泥附木架上,而种艺之。
其木架田丘,随水高下浮泛,自不淹浸”[34]。
葑田都在湖田上,
为数有限。
荡地田应是水荡排水后开垦之地,不过数亩。
葑地、荡田都在湖田之列。
将官田、湖田与民田相比较,可以看出,官田、湖田纳税粮,要比民田高得多。
官田一般均在2斗以上,最高可达
3斗6升多。
湖田租额与一般官田差不多,但万年庄田最高达4斗5升。
葑田每亩2斗3升,荡地田2斗。
总之,官田、湖田的税粮,要高出民田5倍甚至更多。
这是因为官田的税粮实际上是租和税合而为一。
上虞西北五乡官田与民田的另一区别是,各都、保官田税粮一般不分等,只有个别例外,而民田都是分等的。
江南其他地区的官田是否分等,也就是说上虞西北五乡官田的划一不分等是否具有普遍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
在讨论江南税粮时,还必须注意某些田土免征的问题.这是田赋研究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
根据本书的记载[35],上虞县西北五乡共有土地139748亩2角,名目繁
多。
除民田、官田外,还有14种土地,分别是没官田、财赋官田、灶户官田、灶户民田、官员职田、站户元签田、铺兵免粮田、寺观免粮田、本路儒学田、本县儒学田、义廩田、稽山书院田、民沙地田、秋租地田。
民田、官田要交纳税粮,是没有问题的,其余14类田土中,没官田和民沙地田亦在纳粮之列。
田既“没官”,就成为官田的一部分,之所以另立“没官田”一类,应是新近没官的,以示与原有官田的区别。
“民沙地田”既以“民”为名,显然属于民田。
在本书中,官田、民田、没官田、民沙地田4项有纳粮数额的记载。
此外12项田土,则没有纳粮数额的记载,说明它们是不纳税粮的。
但这12项田土,情况并不相同,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规定可以免交税粮,有站户元签田、铺兵免粮田、寺观免粮田、儒学书院田、义廩田。
元代南方签发站户,以税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则,各户应纳的税粮数额不同,有的一户应当一匹,有的数户出马一匹。
也就是说,以税粮七十石作为供养一匹站马的费用。
站户的土地,为供应站役所需,便可以不纳税粮,免当差役。
但是,有些站户在入站后又购买民户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原来要交纳税粮,转入站户之手后仍需交纳。
本书记载所说“站户元签田”,就是把免纳税粮的站户原有土地与后来购置的土地分开来。
后置的土地,虽然所有权属于站户,但其性质仍属于民田。
铺兵就是急递铺兵。
元朝设急递铺,专门传递官府的文书,于民户中签发铺兵,承担传递工作。
江南铺兵“于三石之下丁多户
内差拨,全免各户差役,据各户合该税粮,依弓手例,却令各户均纳,须要不失元额”[36]。
也就是说,充当铺兵的人
户可以免纳税粮,故称之为“铺兵免粮田”。
寺观的土地,原来都可免纳税粮,后来改为宋代旧有的常住土地和朝廷赏赐的田土可以免纳,但入元后新收买的田土照例纳税[37]。
“寺观免粮田”即指前一种情况而言,后一种情况仍在民田之列。
义廩应即义仓。
元朝政府规定,五十家为一社,“每社立义仓,社长主之。
如遇丰年收成去处,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一斗,……以备歉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38]。
义廩
田应是以田土所出供义仓储存之用,故亦可享受免税的优待。
学校的土地,亦可免纳税粮:
“江南学田钱粮,……令学校官管领,赡养生徒,官司不为理问。
”[39]
另一种田土要纳税粮,但上交其他机构,不归地方政府。
如财赋官田,一般指拨赐给贵族、重臣的官田,因设财赋府管理而得名。
这类土地的收入归受赐者。
灶户是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他们种的田地,一般是要交纳税粮的[40]。
但“盐民苗税各输本场”,不归地方政府[41]。
官员职田一般从荒闲田土中拨给,实际上是官田。
但职田子粒由佃户直接交给分得职田的官员,与地方政府不发生关系。
还有一种秋租地租地田,在不向地方政府纳粮之列,但
情况不详,难以归类。
根据以上所述,可知上虞县西北五乡中,在一般的官、
民田土之外,有14种不同隶属关系的土地,其中12种是不
向地方政府交纳税粮的,共计田土19000亩左右,约占全
部土地的13%强。
也就是说,大约有六分之一田土是不向地方政府交纳税粮的。
江南其他地区的记载可资比较。
镇江路共有田地36611
顷强,内纳粮田地27200顷强,免粮9410顷强。
免粮田土包括财赋府田、王府田、僧道寺院田、职田、赡学田、贡士庄田、站户田、急递铺田。
免粮田占全部田土的四分之一强[42]。
庆元路纳粮田土共计23475顷强,免纳税粮田土3627顷强,免纳田土包括职田、驿户民田、僧道民田、灶户官民田。
其实还应加上“赡学田土”13981亩强,折合139
顷强,免纳税粮的田土总数应为3767顷左右。
庆元路在元
代后期田土总数为27241顷左右,而免粮田土为3767顷左右,占到田土总数的14%弱[43]。
根据以上几个统计,可以看出,各地免粮田土比重是相当大的。
我们研究国家的田赋收入时,对此是应认真加以考虑,不能忽视的。
还应该提到的是,元代江南税粮分为夏、秋二税。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
……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
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
……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
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
而取之。
”明代绍兴地方志中记载,“泰定籍夏税钞一万九
千六百七十贯九文五分九厘”[44],可见当地确是征收夏税
的。
但是《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中只记“科粮等则”,实则秋粮,而没有记载夏税,这应是限于体例造成的疏忽[45],并不是当地田土不征夏税。
五
通过对《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所载资料的分析,并以之与江南其他地区有关记载相比较,可以认为:
元代江南田土,从征收税粮角度而言,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纳粮田土,一类是免粮田土。
免粮田土中又有不同的情况。
它在全部田土中所占比重各地不等,相当可观。
在研究元代江南田赋时,应加考虑。
元代江南纳粮田土可以分为官田、民田两大类,每类中又有不同名目。
官、民田的比重各地相差很大。
江南民田税粮一般均分等征收,或以乡为单位,或以都、保为单位。
所分等级各地不同,少的三等,多的六等。
数额每亩高的六、七升,低的二、三升,而官田税粮与民田差别很大,要高得多。
江南税粮征收时既用省斛,又用文思院斛,而以省斛为主。
文思院斛与省斛的折合,各地不同,存在三种不同的比例。
注释:
1《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净“植利乡都”目。
2刘一清:
《钱塘遗事》卷五,《推排公田》。
3见我写的《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
4均为民田。
“勺”以下有“抄”、“撮”,现略去不计。
5“勺”以下有“抄”、“撮”,现略去不计。
6第二都有“义役官田”。
又有“万年庄田”,亦分三等,地、山各一等。
又有湖田,实即官田。
见后。
7第十都另有葑田、荡地田。
葑田每亩2斗3升,荡地田2斗。
8《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税粮等则”目。
9关于文思院,参见郭正忠:
《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
权衡度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415—419
页。
10《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
(11)“省斛”颁行的准确时间待考。
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要求“民间合用斛斗秤度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
疑在此以前已颁行“省斛”。
(12)《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13)(18)《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税粮则例”目。
圍《大德昌国州志》卷三,《叙赋•田粮》。
(15)《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元佃湖田”目。
(16)《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宽赋》。
按,《兀
典章》卷二,《圣政二•复租赋》亦载此诏节文,但作“减免二分”,似误。
《元史•世祖记》未载。
(17)《元典章》卷二,《圣政二•复租赋》。
[19]参看《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20]朱右:
《韩侯核田事实序》,《白云稿》卷四。
参见张守正:
《白马湖实田钧粮记》,收在本书“古今碑记”目内。
[21]《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科添二分税粮》。
[22]《嘉靖昆山县志》卷一,《田赋》。
[23]《嘉靖常熟县志》卷二,《乡都志》。
[24]《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25]我在《元代税粮制度初探》中以为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秋粮三斗三升多,其他类此,这种说法是对文献的误解,应予更正。
[26][30][35]《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承荫田粮”
目。
[27]《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亩、斗以下不计。
[28]《元代税粮制度初探》。
[29]《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科添二分税粮》。
[31]《兀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税粮》。
[32]黄溍:
《礼部尚书干公神道碑》,《金华黄先生
文集》卷二七。
[33]《上虞县五乡水利本末》“元佃湖田”目。
[34]王桢:
《农书•农器图谱集之一•田制门》。
[36]《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铺兵户免纳税粮》。
[37]请参看我写的《元代佛教与元代社会》,《元史研究论稿》,第362—384页。
[38]《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农桑•对农立社事理》。
[39]《庙学典礼》卷四,《庙学田地钱粮分付秀才每为主》。
[40]见我写的《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元史研
究论稿》,第67—98页。
[41]《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志上》。
[42]《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
[43]庆元纳粮田土数及免纳田土如职田、驿户民田、
僧道民田、灶户田数见《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田土》,赡学田土见同书卷七《学校》。
赡学田土亦是免纳税粮田土,见前述。
[44]《万历绍兴府志》卷一四,《由赋志》。
[45]如上所述,征收夏税始于成宗元贞时,“宋咸淳等则”和“至元等则”施行时都无夏税。
只有“至正等则”实施时应有夏税,可能本书记录时为了前后体例一致,只登载丁田粮部分,而略去了钱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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