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十章):运输单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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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国际结算(第五版)(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十章第十章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导言第一节海运提单第二节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第三节租船合约(合同)提单第四节多式运输单据第五节空运单据第六节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七节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八节运输单据综述导言导言运输单据(ShippingDocument)是出口商按规定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发的一种收货凭证。
它不仅是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证件,也是结汇中最重要的单据。
见运输单据图。
运输单据运输单据图图Back本章开始讲述跟单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各种单据,对每种单据先作一般介绍,然后介绍审核。
审核的标准是:
1.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2.UCP600的全部条文。
3.ISBP的全部段落。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45号,ISBP),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7年,针对UCP600的发布实施,国际商会对第645号出版物进行修订,推出了ICC出版物681号,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ISBP全书共185段,结构如下:
第一,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第1段至第5段)。
第二,一般原则。
它们不是针对UCP600的任何一个条文,也不是针对任何一项单据而订立的(第6段至第42段)。
第三,明确地连接着一项指名单据类型:
(1)汇票(第43段至第56段);
(2)发票(第57段至第67段);(3)运输单据(第68段至第169段);(4)保险单据(第170段至第180段);(5)产地证(第181段至第185段)。
4.其他有关审单上说到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和其他的国际商会出版物。
5.见运输单据流程图。
运输单运输单据流程图据流程图BackUCP600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文如下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文如下:
1.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19条。
2.提单第20条。
3.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21条。
4.租船合同提单第22条。
5.空运单据第23条。
6.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24条。
7.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25条。
UCP还有一些条文与所有运输单据有关的具体事项的规定:
8.“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26条。
9.清洁运输单据第27条。
第一节第一节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根据汉堡规则,海运/海洋提单(Marine/OceanBillsofLading)(简称提单)是指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UCP600中的提单(BillsofLading)是要求港至港的运输单据,也就是说只要运输的起始地和目的地都是港口,就适用于UCP600第20条。
第20条写明海运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单据名称不是审核准则,审核准则是:
(1)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2)符合第20条适用部分;(3)是信用证要求的海运运输方式。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代表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在跟单信用证实务中,提单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单据之一,因为其“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的属性,银行往往对其设置担保权益。
见海运提单样式。
Back一、海运提单的功能一、海运提单的功能第一,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装船的货物收据(ReceiptforGoodsShipped)。
第二,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
第三,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的转移。
第四,海运提单是索赔依据之一。
上述四种基本功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是:
1.海运提单可当做可流通单据(NegotiableDocuments),经过背书和交付可以转让他人。
2.海运提单能够控制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能凭申请人交来一张正本提单方可把货物交给申请人。
3.海运提单可供买主采用转让提单给一位新的买主的方法来出售在途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承运人(Carrier)和托运人(ConsignororShipper)是运输合约的两个当事人,也是提单的基本关系人。
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在不同的情况下,它可能是船舶所有人即船公司,也可能是租船人.托运人也称为货方,它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
按交易情况不同,它可能是发货人(Shipper)或卖方,也可能是收货人(Consignee)即买方。
信用证项下提单上的Shipper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除了基本关系人外,在提单上出现的还有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Party)。
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它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之人。
三、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三、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流通转让的性能,因此DocumentofTitle与Negotiability这两个词语是相连接的,如NegotiableBillofLading。
海运提单按其收货人的表示可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不可流通形式提单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Non-negotiableNamedConsigneeB/L),又称直交提单(StraightB/L)。
在收货人格内载明运交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
(二二)可流通形式提单可流通形式提单可流通形式提单可分为三种: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其收货人格内填写“tobearer”。
这种提单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以转让他人,如果遗失不易补救。
现在极少采用。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抬头人名称须列有“order”字样,不得遗漏。
该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他人。
三种抬头人的表示方法:
三种抬头人的表示方法:
(1)以开证行或其指示方为抬头人(UntoorderofIssuingBank)。
此种提单经开证行背书后转让给申请人,凭以向船公司提货。
(2)以申请人或其指示方为抬头人(UntoorderofApplicant)。
此种提单经申请人背书才能提货,银行因不能掌握物权,所以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3)以托运人或其指示方为抬头人(UntoorderofShipper)。
此种提单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银行。
这里还可分为两种:
Untoshippersorderandendorsedbyshipper;Untoorderandblankendorsed。
这两种均须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NegotiableNamedConsigneeB/L)。
记名抬头人提货时要出示证据以证明其身份,并交出一张正本提单换取货物。
该抬头人也可把提单经过背书转让他人,受让人提货时同样须证明其身份,交出经过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货物。
常见的提单背书形式如下:
(1)出口商(XYZCo.)以shipper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之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3)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则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四、海运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装船与否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onBoardB/L)。
已装船提单是船公司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2)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系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先行签发的一种提单,其特点是先签单后发运。
2.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B/L)。
即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B/L)。
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按运输途中是否转船划分
(1)直运提单(DirectB/L)。
即货物运输途中不转船,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2)转运提单(TransshipmentB/L)。
是货物需要在途中港口换船才能运往目的港的提单,一般注有在“港转船”的字样。
4.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B/L)。
提单收货人名字、地址确定,且不可背书转让,只能由收货人本人提货,多用于贵重物品或捐赠品的运输。
(2)不记名提单(OpenB/L)。
提单收货人未指明,任何提单持有者都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这种提单不用背书即可转让,风险很大。
(3)指示提单(OrderB/L)。
是在记载收货人姓名时,记载为“凭指示(toorder)”或“凭指示(totheorderof.)”。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FormB/L)。
即正反面均有详细条款,全面记载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提单。
目前一般用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又称背面空白的提单(ShortForm/BlankBackB/L)。
按照国际商会的定义,是指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背面未印有承运条款细则,仅注明某些或全部装运条款系参照提单以外的来源或文件。
除非信用证有特殊规定,银行一般不接受简式提单。
6.按使用船只的不同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B/L)。
由班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
大宗货物通常包租不定期船整船运输,当货方租船运输时,由船长、船东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以租船合约为依据的提单就叫租船提单。
7.按承运人身份的不同划分
(1)承运人提单(CarrierB/L)。
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运输行提单(FreightForwarderB/L)。
由运输行以自己名义签发的提单,由运输行以承运人名义或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的提单均称为运输行提单。
8.按在装运港是否付运费划分
(1)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Collect)。
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
(2)运费已付提单(FreightPrepaid)。
提单上注明运费已预付。
五、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五、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不同船公司设计的提单格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完整的提单包括正面关于商品装运情况的记载和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一)提单正面的内容
(1)托运人/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3)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NotifyParty:
。
只需将照样缮打在通知方栏即可。
NotifyParty:
Applicant。
需将开证申请人的名址缮打在通知方栏内。
NotifyParty:
Applicantandus。
这种情况除缮打开证申请人的名址外,还要加打开证行名称。
当信用证未对NotifyParty作明确规定时,通常此栏可缮打实际收货人名称和地址(一般情况下即为Applicant),当然也可将此栏空白。
但为通知收货人提货,副本提单的此栏一定要缮打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4)船名、航次号。
5)起运地,即装货港,指货物实际装船起运的港口,是承运人义务的起点。
5a)监管地。
如果监管地与起运地不一致,则应在提单上注明“onBoard日期,船名”。
6)卸货港。
7)交货地,也称最终目的地。
8)提单号。
9)集装箱号。
10)铅封号、唛头。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提单此栏应照样填写,位置和形状最好都不要改变。
如果没有唛头,则填写“NoMark或N/M”或空白。
11)外包装数量。
如件、箱等。
12)货物描述。
13)毛重。
14)尺码。
15)外包装数量大写。
16)正本提单份数。
17)签单地和签单日期。
18)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
19)已装船日期批注。
20)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已装船批注的证实的签字或简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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