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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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第五章怎样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一节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时填报:
1、发生关联业务交易:
指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
2、有境外投资业务:
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类似股份的权益性凭证等有价证券方式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需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
3、向境外支付款项:
指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款项,不包括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
第二节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
(二)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三)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三)“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国家(地区)”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四)“地址”一栏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五)“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之“企业名称”和“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
第三节怎样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二)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成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
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
是□否□”:
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1、企业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选“是”,并在方框内打√,如1项选择是,则本选项则不能选“是”。
政策依据: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三)“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是□否□”:
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政策依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可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材料(商品)购入”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7项。
(五)“商品(材料)销售”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4项。
(六)“劳务收入”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7项。
(七)“劳务支出”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4项。
(八)“受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
(九)“出让无形资产”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
(十)“受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4列。
(十一)“出让固定资产”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9列。
(十二)“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9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9列。
(十三)“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数据来源:
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8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8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二)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项;
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4项;
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7项。
4.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8项;
5.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1项;
6.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4项。
7.劳务收入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项;
8.劳务收入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4项;
9.劳务收入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7项。
10.劳务支出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8项;
11.劳务支出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1项;
12.劳务支出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4项。
13.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14.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15.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1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17.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18.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19.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20.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21.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22.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23.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24.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2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6.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
27.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28.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29.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一
(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30.劳务收入第1列小于等于表一
(1)《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第7行“建造合同”、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第12行“其他”之和。
表间关系29、30,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民团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他一般企业。
第四节怎样填报《购销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反映企业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情况,第三部分列示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四部分列示占企业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二)本表第二、三、四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一、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
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1行第1列。
(二)“一、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
填报年度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三)“一、总购销”第3项“非关联进口”:
填报年度通过境外非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非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四)“一、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
填报年度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1行第4列。
(五)“一、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
填报年度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六)“一、总购销”第6项“非关联购入”:
填报年度通过境内非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非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七)“一、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
填报年度通过境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1行第7列。
(八)“一、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2行第1列。
(九)“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十)“一、总购销”第10项“非关联出口”:
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十一)“一、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
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2行第4列。
(十二)“一、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至本国境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十三)“一、总购销”第13项“非关联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十四)“一、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
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2行第7列。
(十五)“来料加工”:
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度承接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数据。
(十六)“其他贸易方式”:
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数据。
(十七)“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应等于“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值。
(十八)“境外关联方名称”:
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
数据来源:
信息来源于表十二
(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十九)“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二十)“国家(地区)”:
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
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
(二十一)“交易金额”:
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采购)对象交易商品(材料)的金额。
1、“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
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2、“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
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二十二)“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
“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项+第5项
2.第2项=第3项+第4项
3.第5项=第6项+第7项
4.第8项=第9项+第12项
5.第9项=第10项+第11项
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
7.“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
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
8.“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
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1列
2.第4项=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4列
3.第7项=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7列
4.第8项=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1列
5.第11项=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4列
6.第14项=表十二
(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7列
第五节怎样填报《劳务表》
一、本表基本框架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收入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三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支出占企业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
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
(二)本表第二、三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
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
(一)“一、总劳务交易”第1项“劳务收入”:
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3行第1列。
(二)“一、总劳务交易”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
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三)“一、总劳务交易”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
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四)“一、总劳务交易”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
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
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
(2)第3行第4列。
(五)“一、总劳务交易”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
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
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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