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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同名9115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同名9115)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稽查工作制度
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本所内部监督工作和外部被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查。
二、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二)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三)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四)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六)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七)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检测情况;
(八)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书写和使用情况;
(九)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十)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十一)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十二)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取得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掌握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业务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监督执法工作经验。
因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担任卫生监督稽查职务,不得从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四、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方案的拟定、实施和总结、资料建档工作。
必要时可抽调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协助做好稽查工作。
五、稽查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级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稽查科每季度应将稽查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查结果在所务工作会议上公布。
同时按照年度向所报告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有关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程序性要求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作出稽查决定或提出稽查意见。
八、卫生监督稽查员必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稽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九、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时,应有两人以上并着卫生监督制服。
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卫生监督员证、行政执法证或卫生监督稽查证等)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十、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向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和被管理对象就具体的稽查内容进行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十一、作出卫生监督稽查决定或者提出卫生监督稽查建议时,应当组织三人以上单数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合议。
合议结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告诉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
十二、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稽查活动时,应当予以回避,禁止个别卫生监督稽查员单方面接触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或者在实施稽查时需要调查的第三人。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落实到各科室和执法人员,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上海市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制定,仅用于对我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四条 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监督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立以行政一把手负责、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各负其责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所考核领导小组对本机关实施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1.领导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占5分);
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占5分);
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占5分);
4.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占10分);
5.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
6.卫生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占15分);
7.行政性收费情况(5分);
8.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5分);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5分);
10.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
11.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
12.案卷归档情况(5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三条 经过考核,对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中取得良好成绩的执法科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评选执法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对没有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人员由卫生监督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没有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科室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言代法,随意解释,有法不依;
(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三)隐瞒伪造证据,执法犯法;
(四)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
二00七年三月三日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
二、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于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报表。
三、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均有卫生监督统计上报义务,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监督科负责全县食品卫生报表整理上报;公共场所卫生报表整理上报;学校卫生报表整理上报;饮用水卫生报表整理上报;职业卫生报表整理上报。
稽查科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报表整理上报;卫生监督稽查报表整理上报。
卫生监督科、稽查科负责报表汇总后将总表交综合业务科初审,初审后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由综合业务科上报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处。
五、各科室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统计报表由办公室、综合业务科负责发放。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及时、高效处理各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管理范围包括各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必须及时报告的事件。
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三、各科室和全所人员均有卫生监督信息上报义务。
四、实施紧急报告的范围:
(一)食物中毒、事故性环境污染事件、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时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二)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
(三)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10人或死亡1人、职业性炭疽1人以上;
(四)其它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程序为:
各科室和全所人员接报上述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所领导,所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处报告。
有相应报告时限规定的如职业危害事故等的报告从其规定。
事件处理报告在处理工作结束后3日内报县卫生局和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处。
五、必须及时报告的范围:
(一)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或监督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
(二)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毒报告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接报处理后初步处理意见;
(三)查处重大案件的情况;
(四)科室开展专项检查的检查情况;
(五)其他部门需要协助配合,抽调人力或需要我所提供有关数字、被监督单位资料的;
(六)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形。
上述事件各科室或工作人员在事件处理过程前、后均要及时报告所领导。
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卫生监督信息。
未经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发布、透露卫生监督信息。
政务公开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各服务窗口、各科室。
三、卫生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执法机构的机构设置、执法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职责范围、办公电话、办公地点等。
四、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传单、微机系统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五、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
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无注名为办公室负责。
六、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在服务窗口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制度
为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执法人员严肃、认真、准确地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全所全体执法人员。
二、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综合业务科负责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全体执法人员的培训。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五、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六、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七、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卫生监督所办事窗口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提高窗口服务的质量、水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窗口服务以“两化一建设”为主题,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被监督单位和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层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窗口服务要与时俱进,在服务方式、服务特色上不断创新,务求办实事、求实效、促发展。
第四条强化窗口服务的廉政建设,营造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二章窗口的设置和职能
第五条窗口服务实行“窗口统一接办制”。
“窗口统一接办制”是对需要经本所审批、备案的事项,对业务咨询、来访、来电事项实行由受理办证窗口统一接办,减少层级和中间环节,提供便捷和全方位服务。
窗口接办的事项,原则上初审、核批、回复都要在窗口完成。
需要相关科室完成的事项,由窗口统一受理后送回相应业务科室,并告知申办人办理时限。
第六条根据本所的职能要求和工作特点,受理办证窗口要为群众、为被监督单位到本所办事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窗口主要业务包括:
(一)负责食品、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许可申报登记、资料审查受理工作。
(二)负责对申办各类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答疑,告知办证程序、资料、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三)负责卫生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四)负责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七条根据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本所将对窗口职能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窗口的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窗口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服务、依法办事。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
首问负责工作人员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主动、热情引领服务对象,全程负责按办事流程把服务对象需要办的事情办好。
(二)实行“一次性讲清”制。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将所办事项需提交的资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等准确、完整地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告知联系咨询电话。
(三)实行许可受理时限制。
对办理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本所接到申请书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如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并按时复查,严禁不经审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查合格后,应在1周内发给卫生许可证,或转送上级发证机关。
(四)实行“五公开”制度。
公开卫生监督员名单;公开监督程序;公开发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违纪处罚规定。
(五)实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职责。
对在工作中出现行政行为过错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九条根据本所业务职能特点,实现窗口与业务科室的互动和联动,做到程序规范、秩序井然、制度健全、服务高效。
第十条窗口设置政务公开栏,按照许可类别摆放办证须知、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要求等资料,方便前来办事人员取阅;窗口悬挂办理各类卫生许可证须知。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建立严格的行为礼仪标准,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窗口形象。
仪态端庄,着装整洁,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工作纪律、行为举止方面要达到文明服务的要求。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强化责任。
接办事项资料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审查,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一次性受理或办理,否则,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缺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合格的卫生许可的申请项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做到即到即办。
第十三条不断提高窗口办公自动化水平,积极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实现窗口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十四条实行窗口服务轮流值班制。
第十五条加强窗口的廉政建设,实行窗口廉政建设责任制,窗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窗口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
第四章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为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制度。
培训内容主要是业务知识、相关的法律政策、专业发展情况、窗口办事规范和工作流程等。
培训方式主要有自学、科室专题学习培训、外出学习等,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内容和时间。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时,要结合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和岗位过错追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基本合格的要作轮岗处理,不合格的作待岗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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