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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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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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规定制作。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证明页和专利申请文件组成。
1、请求办理的条件: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由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请求办理三份以上(包括三份)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同时出具由请求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说明文件”。
说明中应注明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办理多份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因、(准备)提出优先权请求的国家等内容。
如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一并提交。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
100088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部门提出办理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即专利说明书)的请求。
1、请求办理的条件: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只向专利权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出具,应在专利授权日起6个月内办理。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由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专利权人当面、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
100088
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向第一专利权人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1、请求办理的条件:
办理专利证书副本的请求人只能是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不能是第一专利权人。
(1)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情况
①专利权终止后;
②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2)可更换专利证书的情况
①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专利所有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②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有损坏,专利权人可以退回损坏证书,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③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证书,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证书首页复印件。
(2)共同权利人当面、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共同权利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
100088
专利记录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
1、请求办理的条件:
(1)专利授权公告后才可办理。
(2)任何公众均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办理。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
100088
二、证明文件
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是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的证明文件。
1、请求办理的条件:
专利证书证明只向专利权人出具。
对处于年费滞纳期、恢复期或者已经终止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出具专利证书证明。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需提交专权利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2)专利权人当面、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
100088
授权程序证明
授权程序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授权公告期间,申请人可以请求出具授权程序证明。
1、请求办理的条件:
在专利授权公告前并已经进入授权公告准备阶段,并且已经确定授权公告卷期号,可以出具授权程序证明。
2、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人或其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并在表格“③请求内容”中最后一栏的空白处填写“授权程序证明”。
(2)申请人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请求方式:
(1)面交请求可以通过专利局受理大厅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窗口办理。
(2)邮寄请求
请求书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
100088
三、文档查阅和复制
文档的查阅和复制
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和复制
专利局可以向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专利申请文档中按照规定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如专利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审查程序中专利局依法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和决定书等。
请求人通过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中的文件,可以了解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的相关信息。
一、专利申请文档及组成
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
专利申请文档是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专利申请文档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3、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专利)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二、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
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
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三、专利申请文档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
(1)和
(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四、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和复制方式
1、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根据自己的查询身份,对申请日为2010年2月10日以后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申请文档查阅;对申请日为2010年2月10日之前的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专利局专利审查流程服务窗口办理专利申请文档查阅手续。
纸件申请人可以社会公众的查询身份,通过中国专利查询系统进行相应的查询,也可以通过专利局专利审查流程服务窗口办理专利申请文档查阅手续。
注:
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的网址为:
http:
xt)文件或者word文件(.doc),内容应当是9位或者13位申请号,申请号之间用半角分号隔开。
PCT申请的申请号的格式应当符合标准。
面交办理的,用U盘提交电子版专利号单;邮寄办理的,将电子版专利号单发送到,并在邮件标题中标明单位名称及办理事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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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 申请 文件 副本 优先权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