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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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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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两篇
民办幼儿园章程两篇
篇一:
民办幼儿园章程
中山市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
中山市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
出资人,出资金额万,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教育;
(二)办学层次:
幼儿园;
(三)学制:
3年;
(四)办学形式:
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个班共人。
(六)招生区域:
中山市。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
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中山市幼儿园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
理事
理事
中山市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山市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山市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山市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山市幼儿园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篇二:
××县××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规定幼儿园办园的基本要素,是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基本规范。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不断优化幼儿园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幼儿园概要
第四条本幼儿园名称为“××县(市、区)××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由xxx自愿举办,属“社会组织”(或个人、或个人联合)办学。
幼儿园是经XX县教育局“县教发[xxxx]xx号”文件批准成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
幼儿园是在XX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暂不要求合理回报(或要求合理回报)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为xxxxxxxxxxxxx。
第五条本幼儿园地址在xx县(市、区)xx乡(镇)xx街(路、巷)xx号,邮编33xxxx,网址为http.//www.……,幼儿园办公室联系电话为xxxxxxx,园长室电话为xxxxxxx,招生办公室电话为xxxxxxx。
第六条本幼儿园的办园规模:
幼儿园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平方米,办园规模为在园幼儿xxx人,每年招收幼儿xxx人。
幼儿园依法面向全县(全市或全区)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本幼儿园的办园层次主要是:
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或幼稚园。
办园形式主要是:
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第八条本幼儿园按照xx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教育费为每生每学期(或每学年)xxxx元人民币,保育费为每生每学期(或每学年)xxxx元人民币,伙食费为每生每月xxx元人民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本幼儿园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园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
董事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经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后正式工作。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可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除第(五)项外,其余六项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首届幼儿园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或通过其他方式产生)。
董事会董事x名,分别是xxx、xxx、xxx、xxx、xxx、xxx(说明,建议设单数,至少5人),由xxx任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议必须有4/5的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董事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确定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并分别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和核准。
法定代表人、园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行为或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的人选,以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幼儿园设园长。
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育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保育和科研活动;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七)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园长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培养目标努力实现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并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六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师、管理干部、职工代表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幼儿园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审议有关教职工权益的决策,反映教职工的呼声。
第十七条幼儿园聘任具有国家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幼儿园教师、离退休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来园任教。
经考核合格,幼儿园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依法为在园工作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xxx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幼儿园办园前期投入总值为xxx万元人民币。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幼儿园依法对所有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幼儿园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xx%(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
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二十二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
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目前总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接受捐赠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
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捐赠资产按《公益事业捐赠法》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幼儿园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儿园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幼儿园终止办学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县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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