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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妇女就业问题研究
我国城镇妇女就业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妇女就业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探讨了妇女就业的几个认识问题,就如何解决当前城镇妇女就业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和主张:
一是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应把增加就业作为重点。
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消除就业上的性别歧视;三是要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城镇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四是女性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
[关键词]就业;妇女;劳动
一、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妇女的就业状况的积极变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镇妇女的就业状况发生了历史无前例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积极变化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就业领域拓宽
改革开放以前,城镇妇女的就业领域主要局限于国有和集体单位。
改革开放以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大大地拓宽了城镇妇女就业的门路,使城镇妇女就业绝对人数增加,就业比例稳中有升。
据广东的统计,2000年末,城镇妇女从业人员达1212.48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45.4%,比1995年上升4.8个百分点。
(二)就业结构优化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用工制度上双向选择的改革,女性就业逐步从传统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转向更加适合妇女劳动的岗位,如广东城镇在岗女职工在三次产业的分布,1995年分别为2.9%、56.9%、40.2%,2000年变为2.1%、51.3%、46.6%。
部分女性就业层次提高。
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
2000年城镇在业女性中,各类负责人占6.1%,比1990年增加了3.2个百分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2.8%,比1990年增加了5.4个百分点。
近10年来,女企业家群体发展快速,被调查的女企业高层管理者中,有95%是改革开放后走上企业管理岗位的,其中1990年以后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占57%。
(三)就业自主性增强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
目前城镇女性在业者由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安排的比例为43.3%,比1990年降低了15.1个百分点;通过求职、应聘被录取的比例为14.3%,比男性还高出3个百分点;由自己创业的比例比1990年提高了17.1个百分点,达到21.4%,与男性21.7%的水平非常接近。
这说明城镇妇女在就业方面的竞争意识和竞争实力在不断增强。
城镇妇女就业动机变化也很明显。
“为了维持家庭和自己生活”的有73.8%,比1990年高了20.1个百分点,“因为大家都工作”而就业的比例为4.7%,比1990年降低了6.1个百分点,这表明城镇妇女就业的从众性减少,就业动机更加实际和体现自我。
城镇妇女就业形式的选择也表现得更加灵活多样。
二、社会变革中城镇妇女就业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城镇妇女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城镇妇女失业人数增多
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一批因无法继续滞留在传统产业,又没有能力走进新技术产业的女工,在市场的“挤压”下首当其冲地成为结构性的失业者。
据调查,2000年末,18至64岁的城镇妇女在业率从19如年的76.3%下降到63.7%,其中18岁至49岁的中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0%,比1990年降低了历、2个百分点,可见城镇妇女失业问题已相当突出。
就是就业情况比较好的广东,也出现失业女工数量增多、行业分布广泛、失业周期增长的情况。
1999年广东城镇妇女登记失业人数为14.44万人,2000年增加到15.96万人。
主要分布于纺织、机械、轻工、财贸、冶金、建筑、交通、电力、煤炭、化工等行业。
从整体上看,“失业女性”是一个流动的群业观念陈旧,竞争力不强,在改革中成为甩掉的包袱理所当然,无可非议。
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女工下岗既是经济社会问题,也与性别歧视有关联。
在下岗失业人群中,女性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性受到的挑战更加严峻,性别歧视几乎存在于女性就业的各个阶段和全过程。
性别差异是职业性别歧视产生的根源,包括性别的生理差异和社会差异两个方面。
性别的生理差异最主要的是,女性要担负生儿育女的职能,生育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正常的职业工作,这是用人单位排斥女性的首要原因。
而性别的社会差异则来源于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沉,形成男女价值认同的差异,男人的价值在社会、地位、工作,女人的价值在家庭、丈夫、孩子,这种传统的观念使一般女性在竞争意识、上进心上弱于男性,这也是用人单位聘用女性时存在的深层顾虑。
公开、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市场主体总是希望通过对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市场主体对其经济活动能产生的外部影响并不关注,它只
对那些进入市场并可以进行交换的劳动给予认可,其他劳动,无论是生儿育女,还是从事一般家务劳动,尽管它们对社会和家庭意义重大,但它们不具有市场价值,不可能带来市场意义上的收益,市场主体就不会承认,任何市场主体都不会愿意为非市场的劳动支付成本,职业的性别歧视深层原因就在于此。
不以性别的意识进行客观实在分析,笼统说女工素质低,缺乏竞争力,把下岗责任全部推给女工,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二)关于“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问题
有入主张实行“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其主要理由是:
(1)妇女就业要与我国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平抑失业率,是劳动力最佳分配方案。
(2)从生理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分工看,男外女内是优化组合。
(3)“妇女阶段就业”和“妇女回家”可以减轻妇女的双重角色的负担,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又有利于照顾家庭和子女。
(4)家务劳动也是社会劳动的一种,会创造家庭幸福,同样是对社会的贡献。
上述观点似是而非,笔者并不苟同。
(1)期望通过实行“妇女阶段就业”和让“妇女回家”来缓解就业压力,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与现有法律相冲突,与妇女解放运动相背离。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而妇女解放运动的核心是男女平等。
无论是人的全面发展,还是追求男女平等,都不是一句空话,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女双方的经济地位。
正因为如此,我国解放以来,不断通过立法的、行政的、政策的一系列措施,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的平等权利。
妇女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在中国已经深人人心,被广大妇女看作是自立和自我发展的前提,并得到社会和大多数男人的理解和支持。
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在家庭,妇女没有经济地位就没有政治地位,也就没有平等可言。
经济上依附男人的妇女,也不可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妇女解放走了大半个世纪的路,现在还要妇女往回走,这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妇女的意愿。
(2)推行“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的就业政策,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规则。
计划经济时期按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模式,其弊端已显而易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是优胜劣汰,而不是简单的男胜女汰,显然,提出“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的主张,其思维模式还是没有冲破计划经济的框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不适应。
它依然认可对劳动力的行政配置,希望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依靠市场调节机制解决劳动力资源的配置问题。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男女劳动力在市场机制面前公平竞争,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育保障制度等等一些改革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而不是妇女该不该回家的问题。
(3)主张“妇女阶段性就业”和“妇女回家”是对妇女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经过五十年平
等就业的发展,中国妇女的能力和作用越来越得到女性自我的认知和全社会的认同,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男女接受教育的机会越来越趋于均等。
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已大大提高,她们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宝贵的人才资源,无视妇女发展进步的主流,用人为的性别歧视强制妇女重新回归家庭,势必会引起男女价值定位的误导,加深社会对女性的歧视,进而影响社会和家庭对女性教育投资的信心和热情,造成了女性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对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对妇女的持续发展都会留下隐患。
四、解决当前城镇妇女就业问题的对策
研究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为此,下面提出四点建议。
(一)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应该把增加就业作为重点发展是硬道理。
解决“总量”失业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快速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有效投资,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放宽限制、鼓励更多民资进入投资领域和经营领域,等等,这些都是政府为增加就业岗位可以采取的宏观经济手段。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机遇来看,在两个方面应该更加有所作为。
一是发挥财税政策对于劳动力布局的影响作用。
目前我国就业人口城乡差别、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之间差别很大,财税政策应有意识地向西部倾斜,把西部大开发真正“开发”起来;向农村倾斜,大力发展小城镇和资源型的乡镇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有效减轻来自西部、来自农村的大量的“民工潮”对城市就业形成的压力。
二是要抓住人世的机会,开拓就业新领域,调整劳动力产业结构。
要特别重视第三产业的拓展。
在人世以后的今天,我国无论发展经济,还是解决就业问题,都必须放在更广阔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加以考虑,合理调整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只有通过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妇女的就业才有出路。
(二)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消
除就业问题上的性别歧视目前,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必须进一步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改变“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的退休规定。
在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就业权益平等,但有关部门却规定:
从事企业体力劳动(职工)的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退休;从事单位脑力劳动的(干部)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退休。
无论是职工还是干部,女性都比男性早退5—10年,领退休金的年限也就长了五年甚至十年,招收女性福利支出势必要高于男性,这对单位和企业都不合算,势必会影响雇主对女性劳力的雇用。
女性提前退休,不但不利于妇女就业,还使女性的养老金水平显然低于男性。
可见,只有实行男女退休年龄平等,才能从政策上消除劳动就业上的性别歧视。
二是要积极推进生育保险改革。
我国长期实行单位福利制,由单位负责职工的终身福利。
国家规定妇女生育福利和“五期”保护由单位承担,造成女工多的单位必然负担重,影响企业效益,在市场机制下厂长经理们考虑雇用成本天经地义。
由此可见,单位福利制是妇女就业的瓶颈,女职工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儿育女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影响。
妇女生育是对人类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生育的社会价值应该得到社会承认,生育成本应该由社会承担。
为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转型期城镇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国家应下决心,制订政策来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条件成熟,应通过立法形式出台生育保险条例,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认真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的运行过程,在社会运行机制上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竞争的劳动权力。
三是可考虑发挥税收对企业雇用行为的调节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强调企业招收女职工,但是不等于政府“束手无策”、“无所作为”,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上的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雇用女工。
四是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这可以说是一种被动的失业治理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就业机会总是有限,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要彻底消除失业现象是不可能的,作为一种补救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失业保障体系,使失业妇女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这无论是对调整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还是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城镇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
我国就业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远远跟不上形势任务的需要,比较突出的存在问题是:
职业介绍工作薄弱,就业信息提供十分欠缺;一些政府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仍然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失业下岗人员面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良劳不齐,以虚假招工信息欺诈、骗取钱财,严重损害求职者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等等。
上述这些是我国当前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论对男性、女性实现就业都带来不利影响,而女性由于自身的参与能力更低一些,受不利的影响也就会更大一些。
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服务体系中,要增强性别的意识.针对城镇妇女下岗失业群体的特殊情况,给予更多的“特殊服务”。
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社团组织,政府劳动部门应善于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如利用妇联的组织网络,设立专门为妇女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加强职业介绍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成功率;利用妇联组织的功能,开拓社区服务项目,为下岗失业妇女创造就业条件;利用妇联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凝聚社会力量,为下岗失业女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等等。
建议掌握资源的政府劳动部门加强与妇联等社会团体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可考虑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妇联面向女性失业群体,具体实施城镇妇女再就业服务工作。
(四)女性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实力,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应对市场的严峻挑战
首先,要从文化观念上解放自己。
妇女竞争力的提高在相当程度上首先取决于文化观念的解放,要敢于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定位上摆脱出来,克服“依赖他人”、“从属丈夫”、“期盼照顾”等弱者心
态,强化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并把经济参与作为一切参与的前提。
社会舆论应多一些宣传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的妇女精英典型,使他们成为广大妇女学习的榜样。
其次,妇女要提高文化科技素质。
城镇妇女文化科技素质总体偏低,是妇女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今后我国的劳动就业将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就业机会增多,就业难度加大;人才地位提高,人才争夺加剧;计划配置减少,市场配置增多。
这就给城镇妇女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
唯有“知识”和“本领”才是真正的保护伞,无论从整体而论还是从个体而言,千条万条,提高文化科技素质是第一条。
再次,要转变以往对“就业”的理解,拓宽就业渠道。
凡是从事各类劳动获得合法报酬和收入的活动都应视为就业。
城镇妇女要实现充分就业,就要摆脱陈旧的就业观念的束缚,不能再留恋“铁饭碗”、“大锅饭”,也不能“从一而终”、“一业定终身”。
进入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打工,自主创业、自谋出路;临时工、季节工、计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都是实现就业的渠道,关键在于妇女要转变就业观念,愿意“低就”,目前,城镇社区服务发展的空间还很大,由于许多城镇妇女不愿意“低就”,大部分岗位都由外来农工占据,相信随着人们就业观念的转变和社区服务工作地位、报酬的提高,社区服务将会成为城镇妇女谋求就业的一个重要领域。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强、胡俊生t洪大用着《失业下岗问题对比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钟朋荣着《谁为中国人造饭碗》(中国经济出版社,2601年第3版)
金一虹:
《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妇女就业》(《妇女研究论丛》2000.3)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
(第二朗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妇女研究论丛》2001.5)
广东省妇联、省统计局:
(第二期广东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南方日报》2002年2月28日第C2版)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终期监测评估报告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发展现划(1996—2000年)》终期检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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