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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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三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第三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信息平台的建设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
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八条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渠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
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审验发证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对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未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办理。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第十七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调查、走访,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监督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租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履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义务;发现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或者督促其办理;发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居住登记、《云南省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
第三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将《云南省居住证》持证人纳入居住地常住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流动人口提供下列服务:
(一)参与房屋租赁管理,采集出租房信息;
(二)参与普法宣传和有关法律服务;
(三)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采集、登记婚育信息,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四)提供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信息服务;
(五)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获得法律援助;
(六)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八)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稳定生活来源,符合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扣押《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二)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泄露或者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并可以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标准
暂住人员信息项:
名称
代码
类型
GUID(全球唯一标识符)
PKID
VARCHAR2(40CHAR)
创建人
CJR
VARCHAR2(60CHAR)
创建时间
CJSJ
DATE
更新人
GXR
VARCHAR2(30CHAR)
更新时间
GXSJ
DATE
注销人
ZXR
VARCHAR2(30CHAR)
注销时间
ZXSJ
DATE
受理人
slr_xm
VARCHAR2(30CHAR)
受理时间
slsj
DATE
客户端IP
KHDIP
VARCHAR2(60CHAR)
服务器IP
FWQIP
VARCHAR2(60CHAR)
记录状态ZD_JiLuZhuangTai
JLZT
VARCHAR2(3CHAR)
受理单位代码YNRK_XTGL_DWXX
SLDWDM
VARCHAR2(40CHAR)
数据归属单位代码YNRK_XTGL_DWXX
SJGSDWDM
VARCHAR2(40CHAR)
人员状态代码ZD_RenYuanZhuangTai
RYZTDM
VARCHAR2(3CHAR)
业务流水号
ywlsh
VARCHAR2(60CHAR)
流动人口人员类型ZD_LiuDongRenKouRenYuanLeiXing
ldrkrylxdm
VARCHAR2(20CHAR)
公民身份号码
gmsfhm
VARCHAR2(18CHAR)
姓名
xm
VARCHAR2(30CHAR)
曾用名
cym
VARCHAR2(200CHAR)
性别代码ZD_XingBie
xbdm
VARCHAR2(3CHAR)
民族代码ZD_MinZu
mzdm
VARCHAR2(3CHAR)
公历出生日期
csrq_gl
DATE
户籍地址_省市县(区)代码DZ_XingZhengQuHua
hjdz_ssxqdm
VARCHAR2(6CHAR)
户籍地址_区划内详细地址
hjdz_qhnxxdz
VARCHAR2(120CHAR)
暂(居)住地址_地址编码
zjzdz_dzbm
VARCHAR2(40CHAR)
暂(居)住地址_省市县(区)代码
zjzdz_ssxqdm
VARCHAR2(6CHAR)
暂(居)住地址_区划内详细地址
zjzdz_qhnxxdz
VARCHAR2(120CHAR)
暂(居)住地址_城乡分类代码
zjzdz_cxfldm
VARCHAR2(3CHAR)
暂(居)住事由代码ZD_QianYiLiuDongYuanYin
zjzsydm
VARCHAR2(3CHAR)
暂(居)住处所代码ZD_ZanZhuChuSuo
zjzcsfldm
VARCHAR2(3CHAR)
文化程度代码ZD_XueLi
xldm
VARCHAR2(4CHAR)
婚姻状况代码ZD_HunYinZhuangKuang
hyzkdm
VARCHAR2(3CHAR)
政治面貌代码ZD_ZhengZhiMianMao
zzmmdm
VARCHAR2(3CHAR)
联系电话
lxdh
VARCHAR2(100CHAR)
网络虚拟账号
wlzh
VARCHAR2(300CHAR)
从业单位编码
cyzk_zagldwbm
VARCHAR2(40CHAR)
从业单位名称
cyzk_dwmc
VARCHAR2(100CHAR)
从业职业类别代码ZD_ZhiYeFenLei
cyzk_zylbdm
VARCHAR2(3CHAR)
从业职业
cyzk_zy
VARCHAR2(60CHAR)
来自地国家(地区)代码ZD_GuoJi
lbsqk_lzd_gjhdqdm
VARCHAR2(3CHAR)
来自地省市县(区)代码DZ_XingZhengQuHua
lbsqk_lzd_ssxqdm
VARCHAR2(6CHAR)
来自地区划内详细地址
lbsqk_lzd_qhnxxdz
VARCHAR2(120CHAR)
来自地城乡分类代码
lbsqk_lzd_cxfldm
VARCHAR2(6CHAR)
来本地时间
lbsqk_qlrrq
DATE
来本地原因代码ZD_QianYiLiuDongYuanYin
lbsqk_qyldyydm
VARCHAR2(6CHAR)
去往地国家(地区)代码ZD_GuoJi
lkbsqk_qwd_gjhdqdm
VARCHAR2(3CHAR)
去往地省市县(区)代码DZ_XingZhengQuHua
lkbsqk_qwd_ssxqdm
VARCHAR2(6CHAR)
去往地区划内详细地址
lkbsqk_qwd_qhnxxdz
VARCHAR2(120CHAR)
联系人公民身份号码
lxr_gmsfhm
VARCHAR2(18CHAR)
联系人姓名
lxr_xm
VARCHAR2(30CHAR)
联系人社会关系代码ZD_SheHuiGuanXi
lxr_rygxdm
VARCHAR2(3CHAR)
联系人联系电话
lxr_lxdh
VARCHAR2(100CHAR)
联系人省市县(区)代码DZ_XingZhengQuHua
lxr_ssxqdm
VARCHAR2(6CHAR)
联系人区划内详细地址
lxr_qhnxxdz
VARCHAR2(120CHAR)
区域范围代码ZD_QuYuFanWei
qyfwdm
VARCHAR2(3CHAR)
记录状态ZD_JiLuZhuangTai
0无效
1有效
人员状态代码ZD_RenYuanZhuangTai
1有效
3注销
流动人口人员类型ZD_LiuDongRenKouRenYuanLeiXing
01居住
02务工
03就读
99其他
暂(居)住事由代码ZD_QianYiLiuDongYuanYin
101干部调动
102工人调动
103招干
104招工
111家属随迁
121离、退休
122退(辞)职
123退学
124大中专招生
125大中专学生毕业
131投靠亲友
132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
133夫妻投靠
141家属随军
151落实政策
152收(寄)养
161征地
171退伍、转业
172公职人员回国
173留学人员回国
174回国定居
175从港澳回来定居
176从台湾回来定居
177失踪寻回
179刑释解教
181参军、服兵役
182公职人员出国
183留学人员出国
184出国定居
185迁往港澳
186迁往台湾
187走失失踪
189逮捕、服刑在教
201投资
202购房
203外国人加入中国籍
204务工
205务农
206经商
207求学
208从事服务行业
209保姆
210因公出差
211派出工作
212借读培训
213治病疗养
214探亲访友
215回原籍
216旅游度假
217上访
218流浪乞讨
219租房
220移民搬迁
999其他
暂(居)住处所代码ZD_ZanZhuChuSuo
10行业场所
11宾馆旅店
12家庭旅店
13留宿洗浴场所
14酒店式公寓
20普通住宅
21自有住宅
22公有住宅
23居民家中
30租赁房屋
40单位内部
41机关团体
42企事业单位
43学校
44部队单位
50宗教场所
60治疗养老场所
61医院
62疗养院
63康复中心
64养老院
70流动(临时)性住所
71工地、工棚
72水上船舶
73商铺摊点
80救助场所
90其他居住场所
文化程度代码ZD_XueLi
10研究生教育
11博士研究生毕业
12博研究生结业
13博研究生肄业
14硕士研究生毕业
15硕士研究生结业
16硕士研究生肄业
17研究生班毕业
18研究生班结业
19研究生班肄业
20大学本科教育
21大学本科毕业
22大学本科结业
23大学本科肄业
28大学普通班毕业
30大学专科教育
31大学专科毕业
32大学专科结业
33大学专科肄业
40中等职业教育
41中等专科毕业
42中等专科结业
43中等专科肄业
44职业高中毕业
45职业高中结业
46职业高中肄业
47技工学校毕业
48技工学校结业
49技工学校肄业
60普通高级中学教育
61普通高中毕业
62普通高中结业
63普通高中肄业
70初级中学教育
71初中毕业
72初中肄业
80小学教育
81小学毕业
82小学肄业
90其他
9001学龄前儿童
婚姻状况代码ZD_HunYinZhuangKuang
10未婚
20已婚
21初婚
22再婚
23复婚
30丧偶
40离婚
50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代码ZD_ZhengZhiMianMao
01中国共产党党员
02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
0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0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会员
05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06中国民主建国金会员
07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08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09中国致公党党团
10九三学社社员
11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
12无党派民主人士
13群众
从业职业类别代码ZD_ZhiYeFenLei
0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0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
01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
0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1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2人民政协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3人民法院负责人
024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02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29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1民主党派负责人
032工会、共青团、妇联、其他人民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33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
039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04事业单位负责人
041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
042卫生单位负责人
043科研单位负责人
049其他事业单位负责人
05企业负责人
050企业负责人
1/2专业技术人员
11/12科学研究人员
111哲学研究人员
112经济学研究人员
113法学研究人员
114社会学研究人员
115教育科学研究人员
116文学、艺术研究人员
117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人员
118历史学研究人员
119管理科学研究人员
121数学研究人员
122物理学研究人员
123化学研究人员
124天文学研究人员
125地球科学研究人员
126生物科学研究人员
127农业科学研究人员
128医学研究人员
129其他科学研究人员
13/14/15/16工程技术人员
131地质勘探工程技术人员
132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133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134石油工程技术人员
135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136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137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138兵器工程技术人员
139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41航天工程技术人员
142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143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144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145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146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147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148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149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151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152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153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154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155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156水利工程技术人员
157海洋工程技术人员
158水产工程技术人员
159纺织工程技术人员
161食品工程技术人员
162气象工程技术人员
163地震工程技术人员
164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165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66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167管理(工业)工程技术人员
168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17农业技术人员
171土壤肥料技术人员
172植物保护技术人员
173园艺技术人员
174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
175兽医、兽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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