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知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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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知识讲解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式样)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企业名称: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期限为年。
第四条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企业注册资金和各方认购股份比例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企
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法人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职工个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
资本比例
2、
(二)法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
资本比例
2、
(三)职工之外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
资本比例
2、
(四)集体共有股东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具体为: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
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
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经理权;
(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和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份额承担企业债务;
(四)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
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
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
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
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
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
遇有以
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
股东(职工),并说明事由。
第十三条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
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股
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
人,任期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
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
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
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
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
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
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的(不低于
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
(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
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
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代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
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人,监
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企业的
理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
督。
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
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或
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
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
(规模较小的企
业可以不设理事会、监事会。
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
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
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其奖罚;
4、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5、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
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
法)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
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
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
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
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用途;
4、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
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
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税后利润%为为职工积累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
7、提取股东分红基金。
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
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没有集体共有股的不写
此句),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三十条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可以转作职
工个人股,分红方案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制定。
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
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
工伤等保险。
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和住房基金。
(企
业可依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
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转让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
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
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持股限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线非股东的法人或法定允许的其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东由其他股东购买。
第三十六条企业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第十一章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
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购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
在通知或公告后九十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期限、变更、清算
第四十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验期限的延长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一百八十日内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立、合并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企业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资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决议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和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它必要情况时,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有经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消;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回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它债务;不是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企业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企业按本章程制定的内容细则,与章程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职工)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后生效。
(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增减内容)
全体股东(职工)亲笔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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