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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
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
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及管理,以企业自愿申报、免费参评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负责“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成立“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
评选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经委、农委、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对外贸易发展处。
第五条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审议通过由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评选和管理办法;负责对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入围名单进行差额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入选名单。
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小组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评选和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并提交评选工作小组审定;负责年度评选的规划和总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资格审查;负责入围名单的确定并提交评选工作小组。
第三章申请资格条件和评选指标
第六条“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1)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所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
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评选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数量。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Standard100、ISO/TS16949)和行业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拥有国外专利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1、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
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
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市级为市人民政府、商务委、质监局、工商局。
第九条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报表及电子版(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行业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报送商标所有人为中方的证明材料。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07年)及前一年度(2006年,下同)海关统计出口额(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
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每年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下发开展评选活动的通知,布置安排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填报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
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评选工作小组审定。
评选工作小组对入围名单进行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天津商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
公示一周后,由评选工作小组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发文公告。
第五章奖则
第十四条入选“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及符合资格条件入围参加评选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政策支持和资助。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五条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的,将取消企业两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称号,提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追缴所得。
第十六条对入选“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我市入选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不参加评选,自动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并可享受我市有关政策支持和资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件2
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
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4分,一项市级科技进步奖或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得2分;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5分;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每通过一类认证(如前述,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占有率。
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出口额大小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
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每拥有1项国外专利权得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
曾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6分;曾获得一个市级荣誉称号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附件3
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
申请书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所属区(县):
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制
目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页码
1
“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4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会计事务所出具);
5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体系和行业认证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
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报送商标所有人为中方的证明;
7
专利证书(复印件);
8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注明的产品名称和目录序号。
对未进入上述《目录》但确属高新技术产品的,视情况由市科委及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10
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11
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12
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页码部分,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008年“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申请表
资格条件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中文):
注册地址(英文):
进出口企业代码:
海关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净资产:
上年度利润总额:
申报商品类别:
申报品牌:
申报商标首次注册地:
境内注册商标名称:
境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境内注册商标所有人: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
境外商标注册地点:
境外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
企业所有制性质: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详细股权结构:
企业类型:
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守法经营情况:
通过何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评审指标(括号内为该项目最高得分)
具体情况
得分1
研发创新能力
(10分)
专利
(填写类型和数量)
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
(填写类型和数量)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填写类型)
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
(填写类型和数量)
1本栏由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
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职业健康安全或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行业认证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上年度出口额(20)
(填写数值,万美元)
出口额增长率(5)
(填写前一年度出口额数值及增长率数值)
出口市场份额(5)
(由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企业无需自行填写)
上年度销售额(10)
(填写数值,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填写数量及注册地)
全球化经营(10分)
(填写数量及设立地)
社会评价(15分)
(填写具体名称)
总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盖章)
年月日
填写要求:
1、本表可从市商务委网站()下载或按此格式自行制作(Word文档),用A4纸打印。
2、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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