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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回扣现象毕业论文
导游回扣现象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导游回扣现象之我见
【摘要】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导游人员是整个旅游服务的轴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是旅行社的窗口和旅游业的灵魂。
导游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的服务质量、旅游业的整体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形象。
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正从温饱型转向小康型,消费由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方向转变,旅游业得到了极大地发展。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同时,我国导游队伍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导游回扣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影响到我国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影响到服务质量,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对我国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影响并已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巨大阻力。
本文通过分析回扣问题带来的危害,探讨其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导游制度,以达到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导游人员;回扣;旅游市场;薪酬制度;推拉分析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旅游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开始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有关研究资料显示,1978-200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次从180万增加到8348万,增加了45倍,年均增长18%。
旅游外汇收入从2.6亿美元增长到160亿美元,年均增长20.6%,成为亚洲第一旅游大国。
同时,我国知识经济时代和体验经济时代已经开始临近,这些变化对我国的导游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从198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的导游资格考试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有大量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
可是在中国旅游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导游人员虽然不断增长,但人才却显得十分缺乏,且导游服务质量一直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较高的导游人员十分缺乏,导游人才危机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瓶颈。
目前,导游人员私拿回扣已经成为旅游行业一个公开的秘密。
导游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无法适应现代游客对旅游的需求,使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社会形象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所以积极采取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解决导游回扣问题,是当前做好旅游工作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导游回扣概述
1、概念
“导游回扣”是指旅游商品供给商为了更多的销售商品、获取利润,而支付给导游和旅游社等中介方的各种好处。
由于这种好处没有如实入账,缺少税务部门的监管,所以旅游届习惯的将这种“中介费用”称为“回扣”。
2、产生原因
“导游回扣”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因素。
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导游准入门槛低,教育管理跟不上。
第二,导游员的薪酬制度不合理。
第三,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旅游购物市场不够完善。
第五,旅游者的消费心理不成熟。
3、表现形式
在现实旅游活动中,“导游回扣”主要以旅游者消费为前提,但并不是说,所有旅游消费都会带来“导游回扣”。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购物回扣“购物”在旅游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在旅游线路中都安排有购物环节,购物地点已经由旅行社安排好,导游人员带领游客按旅游接待计划前往。
购物金额大,回扣总额也比较大。
但所购商品良莠不齐,旅游一旦发现所购商品质价不符时就会投诉。
所以说,购物回扣是导游回扣的主要来源,也是旅游投诉较多的“导游回扣”。
(二)景点参观回扣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产品的六大要素,其核心部分是游。
游览是旅游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旅行社的主要业务就是销售这六大要素的整合的旅游产品。
其中的购销差价及向旅行者收取的服务费是其利润来源。
许多旅行社便用“线外加点”的办法来增加购物游览项目或在线路中搭售质次价高的游览项目,以回扣来增加利润。
(三)餐饮回扣不同地域的生活特点形成了不同的餐饮习惯,我国各地都有代表性的风味饮食产品,游客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旅游,品尝一下当地的菜肴,体会一下当地的文化,已成为旅游者的普遍意识。
因此围绕风味品尝消费,形成了一种新的回扣形式。
(四)“人头费”和“停车费”这两种回扣是购物点为了吸引导游带团队入店购物的手法。
“人头费”是导游只要带游客到商店来购物,不管游客是否消费,商店都会按照游客数量给导游费用。
4、判断标准
作为经济交易中的一种销售手段,回扣本身是中性的。
判断回扣合法或非法的唯一标准是:
是否公开并如实入帐。
凡回扣以公开方式给予和收受,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如实入帐,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但收取者须依税法有关规定纳税。
反之,以不公开、不入帐的秘密方式给予和收受的回扣,是违法的。
(二)、导游回扣现象分析
1、回扣的必然性分析
(1)、导游工作强度大,心理承受压力大。
由于旅游具有季节性的特征使得导游的工作时间相当弹性化,有时可能休息很长一段时间,但在旅游旺季可能一个团接着一个团,连休息的时间都没有。
这样的话精力和体力的消耗常常达到最大值。
现在的旅游者越来越多,对旅游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是目前各地软硬件尚不完善,很难实现游客的期望。
往往容易形成游客的抵触情绪,对导游人员施加压力,使其为难,所以说他们不但收入没有保障,然而还需要更多的精力来带团。
(2)、导游工作存在风险。
带团的时候,导游基本上都是奔波在第一线的,就连坐都是做的天堂椅。
为了保证旅游者的安全,他们奔波劳累,但自身的安全却经常被人忽视。
九寨沟导游的事故很多,几乎每天都要发生好多起,每年都有导游牺牲。
而他们并没有社会保险,更不要说五险一金了,导游的安全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3)、导游工作工资待遇低。
广大的导游人员都属于“三无人员”:
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保障,不少业内同行自嘲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人”。
导游的工资在全国一般标准为200-800左右/月,大多数为300-600元之间。
当然也有旅行社不给导游基本工资。
许多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都是在旺季时临时聘请导游的,不但不发给导游人员微弱的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保障,而且还要求他们向旅行社缴纳上千元的押金和一定的管理费用,带团“人头费”等。
这种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能全面的评价导游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导游劳动价值的补偿。
它极大的挫伤了导游人员的服务积极性,使得服务质量再好的导游也会滑向“导购人员”,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系列的旅游问题,造成了导游人员职业的社会不公平待遇,使其很难在社会上立足,旅游经济带上去了,可导游人员的收入并没有提高,促使旅行社及导游想办法在游客进团之后寻找可以谋利的途径,这也是导游回扣出现的必然性。
2、回扣的危害性分析
(1)、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一些导游为了取得回扣而擅自增加项目,或者用其他非正常手段让旅游者同意增加项目,大多是信息不公开的项目,或者事先不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影响了人们随团出游的积极性,阻碍旅游业的发展,损害了游客应得的正当利益。
(2)、有损导游的职业形象。
导游素有“民间大使”的别称,有的国家甚至称导游是祖国的一面镜子,是一国一地的形象代表,是帮助旅游者更好地完成旅游活动的,而不应是与商家联合起来坑骗旅游者。
(3)、促发了旅行社的削价竞争。
目前,无论国际社还是国内社都深陷于削价竞争的旋涡中。
旅行社的利润率越降越低,旅行社决不会打无利润的战争。
他们早期通过降低消费标准,减少景点数目等来弥补损失。
旅游者投诉的压力使他们只好采用较为隐蔽的方法把损失转嫁给游客。
正是回扣的存在使旅行社的削价竞争成为可能,压价竞争不仅扰乱了旅行社行业的正常竞争,而且严重影响了旅游业整体接待质量。
(4)、加剧了旅游产品供给企业的恶性竞争。
旅游产品供给企业开展市场竞争,应该是服务、质量的竞争。
而“回扣”问题的存在,使竞争变了味;谁给回扣多,导游人员就带领游客到谁那里去消费,否则就没有市场,没有利润。
因此,旅游产品供给企业争相给导游人员高额回扣,与导游人员建立稳固的利益链条。
这是对公平竞争的一种有力讽刺,对整个行业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3、回扣的推拉分析
早在19世纪末,E.G.雷文斯坦(E.G.Ravenstein)在对人口的转移进行了具有开创意义的研究中,提出了推拉理论(PushandPullTheory)。
他在《人口转移规律》一书中提出,受歧视、受压迫、沉重的负担、气候不佳、生活条件不合适都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原因,而其中的经济因素是主要的。
系统的人口转移“推拉理论”则是唐纳德·博格(D.J.Bogue)于20世纪50年代末明确提出的,其主要观点认为:
从运动学的观点看,人口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种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力量,即有利于人口转移的正面积极因素;另一种是阻碍人口转移的力量,即不利于人口转移的负面消极因素。
推拉理论主要是用于分析人口迁移现象,在这里我们将导游从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商店转移的行为看作一种新的迁移表现,来分析导游带游客去商店购物,拿回扣的现象。
(1)、导游拿回扣的推力分析。
导游拿回扣的推力主要是导游的薪酬制度不合理、导游自身素质低、工作职责所需。
我国导游员报酬的构成是:
少量基本工资或零底薪+回扣+小费,且导游不享受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
导游服务是一种高智商、高技能的服务工作,它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是一项脑体高度结合的工作。
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导游作为经济人,也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高付出低回报的薪酬制度完全不能满足导游人员的需求。
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导游人员只能靠拿回扣和小费来弥补。
2、导游拿回扣的拉力分析。
导游拿回扣的拉力主要来自旅游商品经营商。
旅游商品经营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源,促销自己的产品,采取非法回扣的方式,主动向旅行社和导游提供高额回扣,并且有些购物商店会按旅游车的座位数、在商店停留时间给予导游和司机一定的回扣,称为“茶水费”,或者赠送导游和司机一些礼品,以诱惑导游带领游客前来购物。
导游拿回扣的推拉模型如图1所示:
4、回扣与折扣、佣金、商业贿赂的关系分析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具有五个特征,一是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之间; 二是在形式上只能由卖方支付;三是只能付给买方或买方委托代理人;四是回扣是买方支付的货款的一部分的返还;五是回扣的实质是对销售利益的再分配。
(1)、“折扣”也称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回扣与折扣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支付的主体不同。
回扣支付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以是所有的经济组织及经营者个人,并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折扣则是只存在于商品购销活动中,其支付方是固定的,只能是卖方。
二是接受的对象不同。
回扣的收受者是个人,折扣的接受者一般是买方,归单位集体所有。
个人成为买方时(即独立民事主体),折扣归个人所有。
三是给付的内容不同。
回扣名目繁多.并不只限于支付金钱形式,常见的回扣有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提供其它报酬或服务。
折扣具体表现为一定比例的价款或货物数量,一般为营业收入额。
四是实施的方式不同。
回扣是秘密给付的,是“暗扣”。
而折扣则是公开明示的,一般在合同上或发票上标明,是“明扣”,买卖双方均如实入帐。
五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现行法律对回扣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而折扣是一种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而无法律责任可言,但双方必须依法入帐,否则,将比照商业贿赂行为论处。
很明显,导游所处的地位是没有资格收取折扣的。
(2)、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回扣与佣金的主要区别为:
一是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佣金既可由卖方支付,也可由买方支付,还可以买卖双方共同支付;二是收受回扣的是买方或买方的经办人,买方的经办人从属于买方,不是独立的第三人。
佣金的收受方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一般称为中间人、居间人或经纪人,是独立的主体;三是佣金是居间人或经纪人因为交易双方介绍或代买代卖商品而获得的劳务报酬,且佣金的多少往往是以交易数额或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数额的百分比计算的,具有公正性,是正当合法的,回扣并不都是正当合法的,不正当竞争之回扣和贿赂回扣都是违法的;四是佣金能沟通产销、促进流通,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国家和社会一般是有利的,而回扣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不正当竞争之回扣和贿赂性回扣,不仅破坏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而且还会腐蚀人们的心灵,破坏廉政建设。
(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
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
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
带团工作中,收取回扣非法,收取折扣非法,收取佣金也非法,而且涉嫌商业受贿。
(三)、导游回扣对旅游市场发展的影响
1、对旅游景区的影响
在景区内,购物回扣是最突出的表现。
其直接来源是“商品购销差价与偷税漏税”。
许多导游带领旅游者进入景区纪念品店,甚至地处偏远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或者茶叶商场,利用旅游者对环境的陌生感以及语言不通而产生对导游的依赖感,引导或劝说游客购物获得回扣收入。
由于购买商品为旅游地纪念产品,没有价格的可比性,很少有客人去探讨其真实价格,很容易购买到“价高质劣”产品引起旅游投诉,对旅游地的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从而影响旅游地的口碑和形象。
消费者对景区产生了不良的情绪,会危害到景区今后的发展状况,不利于长期发展当地旅游业。
2、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从回扣的实质来看,回扣虽然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回扣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市场经济下回扣的危害性相当严重。
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而回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从卖方来说,往往因为产品质量差、价格高、积压多而通过给予回扣的方式来促使对方购买自己的产品;企业不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调整产品结构等正当途径展开竞争,而是通过提供回扣来出卖劣质产品,于是形成了“劣货驱逐良货”、“商品难销、回扣开道”的局面。
就买方来说,由于买方经办人大多是为单位购买商品,他们可以不顾商品质量与价格,只要自己能拿到回扣就购买某种商品,于是助长了伪劣产品的泛滥。
所以,回扣现象是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回扣现象还导致国家税利大量流失,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肆侵吞,也造成商品价格上涨。
就此可以认为回扣现象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当前解决导游回扣的具体对策
1、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1)、强化旅行社对导游的监督力度
导游是旅行社雇佣的人员,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才能上岗进行导游工作,旅行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加大对导游的监管力度,不断警惕导游的各项行为及带团要领,使导游人员可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2)、注重对导游及游客满意度管理
导游,在游客旅行是否快乐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一次成功旅行的保证,游客直接面对的就是导游。
因而二者之间就要形成配合与监督机制,及时反馈游客信息,解决各种问题,增强游客的满意度。
(3)、加强对导游的法纪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强化导游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
要坚持业务培训、考核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重,也要注重法纪知识培训。
使培养出的旅游人才既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又具有扎实的操作技能,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
(4)、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大导游人员管理力度
旅行社行业现行管理制度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客观规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合理的导游管理制度,创造新环境,促进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健康发展。
调动导游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导游服务的质量。
2、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
导游作为旅游业中的重要角色,导游是整个旅游工作运转的焦点与轴心,是旅游活动成功或失败的决定因素,他们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旅游产品的质量与旅游企业的形象。
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旅游业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购物过多,服务承诺不兑现等,对此人们大多把矛头指向导游,认为导游素质太差,由此也给旅游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其实这些问题与导游的薪酬制度不合理有关。
因此,国内对导游薪酬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我国建立一个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制度。
(1)、建立并完善导游人员薪金制度
导游人员薪酬制度不合理严重阻碍了导游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游客满意度的提高,成为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瓶颈。
改变现行导游薪酬制度非常迫切。
新制度应实现导游薪酬与游客计划外消费回扣的完全脱钩,并尽可能体现导游的工作量与工作质量。
在旅游行业中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不仅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合法的旅游佣金制度顺利实施的必要举措。
(2)、保障导游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合理拉开导游收入差距
国内大多数导游从业者,没有任何基本工资保障的现状,更有甚者,不仅没有基本的薪酬保障,甚至与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连劳动合同都没有。
首先应该提高导游的底薪和带团补贴费用的金额,让导游成为高薪职业。
其次,导游与
要建立和完善旅行社的信誉评定机制,旅游商品经营者就能准确地选择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旅行社为合作伙伴而避免与“黑名单”上的旅行社交易。
从而使得旅游者和旅行社自身的正当权益也能得到充分保证。
(2)、向社会公布各旅行社的信誉度
经过对景点景区的检查,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让公众在旅游中选择信誉度高的旅行社出游,并对揭发旅行社违章操作者予以奖励以此来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规范约束旅行社的操作。
在信誉评定机制的作用下,规范旅行社制度。
5、加强对旅游投诉维权机构及执法部门的管理
旅游业是个综合性的产业特别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
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综合治理,加强联合执法。
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大力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旅游环境明显优化。
6、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在旅游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建立游客代理机构,组织将尽可能地收集关于旅行社信誉及旅游商品信息,并及时解答游客疑问,对旅游商品店和旅行社进行监督,把不良记录信息发布于社会,进行社会舆论监督,逐步完善旅游业。
(五)、导游回扣法律风险
1、回扣-法律特征
依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账外暗中、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
2、回扣-法律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收受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和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典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论处,这是一种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5、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数额较小的,若所在企业起诉,则须和回扣给予方一起向所在企业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依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财经制度列入单位收入,由单位分配,否则以非法论处。
7、前列所谓单位收受秘密回扣,是指单位决定收受交纳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中,而不以单位利润或收入的形式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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