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第2章注册会计师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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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第2章注册会计师管理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制度是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我国于1991年起施行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从1994年起,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前提。
通过考试,一大批优秀人才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
建立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队伍,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中青年人才从事注册会计师事业,也有利于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影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
一、报考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3号1993年10月31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2001年8月1日财会[2001]第1053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
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统一考试办法》(1999年2月5日财协字[1999」12号])的规定,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对等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具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3)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这里所指对等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公民公民报名时须提供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并填报相关报名信息。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报考者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报名人员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报名人员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的有效学历证书或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或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报名人员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考前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组织
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与考试有关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的规定,成立本地区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并组织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三、考试科目和成绩认定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
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做其他用途。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四、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受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批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注册,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一、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明确指出,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可见,国家对注册会计师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寄予厚望。
随着执业准则体系的逐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日益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必将成为享有较高公信力的行业,为维护会计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旨在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表明财务报表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或需要在某一方面予以强调。
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这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无论是否情愿,都须遵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在某种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通过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实施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因此,,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人,是联系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必不可少的纽带,对投资者承担着重大责任。
不仅上市公司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审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也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审计。
1998年10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作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05年10月27日)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一是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是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逐渐将一些管理职能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而且,随着财务报表使用者日渐增多,他们需要通过分析财务会计报告椐以做出经济决策,因此最为关心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
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之一就是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为社会提供鉴证服务。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第九十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及其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也要提交验资报告。
因此,验资业务成为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审计报告一样,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企业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分别编制合并、分立财务报表以及清算财务报表。
为了帮助财务报表使用人确立对这些报表的信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在这些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应当审查形成财务报表各项目数据的所有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并关注合并、分立及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复核各项审计结论,形成并发表审计意见。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后出具的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力,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法还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委托,对以下特殊目的业务进行审计: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3.合同的遵守情况
4.简要财务报表
这些业务的办理需要注册会计师具备和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注意处理问题的特殊性。
对于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定证明力,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阅业务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经历了由法定审计业务向其他领域拓展的过程。
从国内外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看,法定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
例如在美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立法始于1896年的纽约州,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各个州已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法。
尽管各个州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授予注册会计师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特许权,除注册会计师外,其他组织和人士不得承办法定审计业务。
我国1993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同样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及时调整了专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领域。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较强的专业能力,这使得其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信赖的专业人士。
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除了承办传统审计业务,还承办其他鉴证业务,以增强信息使用者对所鉴证信息的信赖程度。
同时,面对全球化、多元化和竞争激烈的会计市场,注册会计师实现审计业务的持续增长已非易事,必须不断地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
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已经十分广泛。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业务类型较多,其中就有审阅业务。
有关审阅业务的详细介绍,请见本书第二十一章。
三、其他鉴证业务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除了审计和审阅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承办其他鉴证业务,如财务信息审核业务、网域认证和系统鉴证等,这些鉴证业务可以增强使用者的信赖程度。
关注到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不断扩展的这一趋势,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着手研究、制定并发布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执业准则。
2002年,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事务委员会(IAPC,IAASB的前身)发布了ISAE100《鉴证业务》,旨在为所有类型的鉴证业务提供一致框架。
2004年12月ISAE100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ISAE3000《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于2005年1月生效。
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加快执业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满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在借鉴国际准则的体系和《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ISAE3000)。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既有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又有历史财务信息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内部控制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等等。
四、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包括对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会计服务等。
(一)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二)代编财务信息
代编财务信息,是注册会计师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三)税务服务
税务服务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策划。
税务代理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企业或个人委托,为其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事项。
税务策划是由于纳税义务发生范围和时间不同,注册会计师从客户利益出发,代替纳税义务人设计可替代或不同结果的纳税方案。
其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现已扩展到财产税、遗产税等诸多税种。
(四)管理咨询
管理咨询服务是注册会计师与非注册会计师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从20世纪50年代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开始增长,并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
其原因主要是:
首先,管理咨询服务是增值服务;其次,企业内部结构重组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无限商机。
最近几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管理咨询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管理咨询服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对公司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提供诊断及专业意见与建议。
(五)会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除了代编财务信息外,还包括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提供建议、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等。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属于服务性质,是所有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甚至个人都能够从事的非法定业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业务的机构。
我国目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5名注册会计师;(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承担责任。
综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
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在执业中的失误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使之一日之间土崩瓦解。
三、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LiabilityCompanies,LLCs)。
由执业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型业务。
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s)最明显的特征是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
它最大的特征是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
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的。
到1995年年底,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之中。
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从国际惯例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登记都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机构统一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批准登记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公告。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这个程序即可开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还应进行公司登记。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Chinese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于1988年11月15日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一)会员种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入会均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1)个人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2)团体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设立团体会员是因为考虑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允许个人开业,必须加如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协会会员的团体会员,便于协会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也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协会反映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的任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三、协会权利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常设执行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四)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4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ChineseInstituteofC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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