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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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总公司所属单位、铁路公司投资建设的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包括新建铁路、改建铁路和铁路电气化,以及铁路枢纽、特大桥、长大隧道、大型客运站房、通信信号、物流基地,新建(含改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独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之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总公司统一安排的其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已确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其余项目由总公司所属单位、铁路公司自行或委托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管理在总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
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所属单位、铁路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勘察设计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公司计划统计部。
主要职责是:
提出国家铁路网干线以及总公司统一安排的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建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委托组织驻场监督、检查招标活动,发布中标通知书等。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各铁路公司应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招标投标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招标事宜,主要包括:
(一)编制招标计划;
(二)办理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登记手续;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四)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五)抽取专家;
(六)组织开标、评标等有关工作;
(七)转报评标报告;
(八)公示中标候选人;
(九)负责有关资料归档;
(十)协助组建、管理评标专家库;
(十一)其他需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的,应明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事项的范围,以及其应遵守的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采用一次性总体招标方式。
根据项目不同特点,跨越大江大河、海湾的桥梁,海底和江(河)底及20公里以上或地质特点复杂隧道,省会城市大型车站及站房,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电气化和通信信号工程等,可实行单项工程或分专业招标。
第一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一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交易市场办理入场登记等手续;
(三)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四)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进行开标、评标;
(六)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一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委托招标时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及研究范围、招标方式、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一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第一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书面复函的,视为其不参加投标。
第一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及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或邀请投标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
(三)招标项目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补偿方式等说明;
(七)投标报价和报价清单格式;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招标项目下阶段勘察设计工作的划分原则,以及段落、工点或专业的划分内容;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一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会议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投标
第一十八条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应能力。
第一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与拟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授权范围。
联合体牵头单位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
共同投标协议应载入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三)如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条参与单项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国家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具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两部分。
商务部分主要包含项目人力资源安排、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勘察设计费报价以及企业勘察设计获奖情况等内容。
技术部分主要包含对招标项目的研究情况(包括项目的功能定位、预测运量、线路走向、主要技术标准、工程投资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勘察设计大纲、设计原则及工作流程;控制工程投资的措施等。
企业资质和业绩等作为投标文件附件。
投标文件应按不同工作阶段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费计算表,提出项目工作内容、工作量、设计周期、地形等级、计算公式、优惠条件和最终报价。
特殊项目,无法准确测算定测及其后勘察设计工作量时,可以提报勘察设计费单价、计算方法和优惠幅度。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或汇款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投标文件接受时间,以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进行方案研究和编制标书。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在指定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应接受。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应在监督人代表的现场监督下,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份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文件的签署等进行核查,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组织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工作业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规定条件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条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百分制、分项计分方式。
原则上商务部分满分3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部分特殊项目可作适当调整。
具体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资格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勘察设计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推荐出侯选方案。
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项目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有异议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提交评分表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讨论,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评标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评标情况;
(五)否决投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推荐中标意见;
(八)关于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投诉。
第三十五条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明确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分工的,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划分的段落、工点或专业进行勘察设计分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要求中标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章相关取费
第三十八条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费用,原则上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审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
招标人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勘察设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在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四十条招标项目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缴纳入场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项目技术方案重大变更引起工期延长或项目总投资超过投标总概算时,应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设计费的50%。
具体规定可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招标纳入工程招标内容一并进行。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所属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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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 建设项目 勘察 设计 招标 投标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