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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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
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
主讲人:
周大伟
旅美法律学者,人大法学院校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特邀嘉宾: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治史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撰课题组组长
时间: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14:
30——16:
30
地点:
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
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
承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赵晓耕: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非常杰出的校友周大伟先生来给我们做口述院史,主讲的题目是《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下面欢迎。
周大伟: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校友,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再次来到自己的母校人大法学院。
感谢主持人赵晓耕教授的介绍、感谢张新宝、姚辉两位教授和各位的光临。
国庆节期间,我正在美国加州。
收到韩大元教授的一个手机短信,他建议我在国庆节后的适当时间里来学校给同学们做一个“口述人大法学院历史”的讲座。
我当时很愉快地答应了。
回忆自己从小学到大学、从国内到国外、一共二十多年的读书经历中,我感到最愉快、最幸福时光就是在人大法学院度过的。
今天,尽管那个我们度过了青春时代的20世纪80年代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
而那个时代为我们这一代人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人们,却让我们难以忘怀。
佟柔先生就是那个时代的一个先驱者和开拓者。
斯人已逝,过化存神,佟柔教授的精神和温厚的性格仍然在给予我们启迪和教化。
我以为,佟柔先生的影响力不仅仅限于人民大学的法学院、也不仅仅限于中国民法学界,他的影响力属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
他的学问和精神尽管属于那个时代,但却超越了那个时代而具有永恒的价值。
为了避免某种不必要的误解,我还是需要说明一下。
我个人的确算不上佟柔教授的高徒或高足,我一向以为,今天坐在这个教室里最有资格讲述佟柔先生的,并不是我,应当是王利明教授。
这样讲并不是由于客气,利明是我们这些佟柔学生中大家一致认同的高足和大师兄,尽管他的年龄并不是最大的。
也许这种说法未能免俗,但我们如果从这些年来利明先生在方方面面的成就看,也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我自己的确不敢妄称自己是佟老师的“得意门生”或高足,我在佟老师眼里,大概充其量只属于一个可雕或可塑之才而已。
而且自己是辜负佟老师的培养并在半路脱离队伍的人。
如果说,我今天和中国法学界还有什么关系的话,可能只是一个冷静的旁观者,或者是一个孤独的思考者。
(听众笑)用梁慧星老师的话说,我大概应该属于中国法学界,确切地说是中国民法学界,“最杰出和忠诚的票友”。
(听众笑)
关于佟柔教授的学问人生,我相信,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都在这个楼里给大家讲了很多,我之所以能够接着他们的话继续讲下去,无非是在一般意义上暗合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的“感应论”带来的启示。
我是康德理论的信奉者。
康德的感应论告诉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认识事物的方式都和个人的生活经历和阅历有关,也就是说,每个人看待问题和事物的角度都是不同的,感受也是不同的,由此每个人的认识和看法都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有可能是片面的,因此人们的认知是可以互补的。
康德曾在我们国家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被批评为唯心论的鼻祖,过去我们是那样愤怒地批判这种说法是十恶不赦的唯心论,今天冷静下来看,其实,这恰恰是唯物主义的一种态度。
所以,我今天就从我个人的经历和阅历的角度来讲讲我们怎么看待佟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的关系。
大约在三年前,我自己曾写过一篇自认为还有点影响的文章,题目叫《谁是佟柔?
》。
这篇文章最初发表在中国民商法网和中国法学网上。
后来分两部分发表在平面媒体上。
其中1/3部分发表在2007年3月8日《南方周末》文化版上,南方周末的文化版编辑刘小磊先生取了个标题为《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其余2/3部分发表在2007年底出版的《法学家茶座》上。
在《南方周末》发表时,正是2007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当时正是《物权法》讨论的时候,很多人大代表都看到了。
在前不久的一次老同学聚会上,我遇到了胡锦光教授,他说,大伟你写了一篇好文章,特别是这篇文章的题目《谁是佟柔》,尤其吸引读者的目光。
文章在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发表后,我陆续收到全国各地不少读者的来信,大概有近百封信,大部分都是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几个博士生在内。
不少人说看到这篇文章之后才知道“谁是佟柔”的,也有些人来信说,读后竟忍不住掉了眼泪。
作为这篇文章的作者,这篇文章能够引起关注自然是自己期望的,但这篇文章后来能够引起这样的效果也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说来也实在很有意思,佟柔教授去世以后,我一直很想写一篇回忆佟柔先生的文章,但一直觉得回忆先生是件挺庄重和神圣的事情,每每拿起笔来就感觉很重。
但真正让自己放下繁忙的工作,静下心来把这篇文章写完,其实倒是因为一件偶然的小事情。
2006年夏天,我在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商学院的一个会议活动中,碰到了一个来自中国大陆的女学生,她当时正在美国“游学”,大概是一边在美国观光旅游,一边在社区免费的成人语言学校学英语。
她告诉我,她是1999年从国内一所法学院毕业,这所学校原来是北方一所著名的理工科大学。
她说在学校里最喜欢的专业就是民法。
我和她讲,我当年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专攻的专业就是民法,我也留校教授过民法,我的导师是中国民法界著名的教授佟柔先生。
没想到这个女生的回答竟让我吃了一惊,她说:
“谁是佟柔啊?
我怎么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人啊“?
这次意外的对话使我深感诧异和感叹,它似乎在提醒我们,刚刚过去的20世纪正在急速地离我们远去,佟柔先生的背影也开始离我们渐行渐远。
我遗憾地发现,对今天的许多年轻人来说,20世纪80年代那个中国历史变革年代给民族和世界带来的影响,已经无法感同身受。
在今天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佟柔教授这样的真正意义上的大师已经越来越为世人所陌生,甚至遗忘。
我不知道,这是大师们的不幸还是我们的不幸。
确实,佟老师已经离开我们快二十年了,不要说一般的学生,就连喜欢民法的学生对佟老师的名字恐怕都已经忘了。
我感觉到深深的遗憾和沮丧,当时决定一定要挤出时间把这篇文章写完。
写作过程中,脑子里思考的,都是佟柔老师的影子以及当年他和我们一起工作、学习的场景,想起和佟老师在一起的日子,想起佟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教诲,都是那样令人难以忘怀。
我有一种情感上的冲动,想认真地告诉那些今后可能再来问我佟柔到底是谁的人,佟柔到底是谁?
我还有一种渴望——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和思考力,向人们描述佟老师的音容笑貌,缅怀他的道德为人、分享他的心路历程和学术思想,以及他在世时面临的人生困惑。
我在这里先简单叙述一下佟柔老师的简历,因为时间关系,我不能说得完整。
(见投影屏幕)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辽宁省北镇人。
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佟柔的祖父佟喜亭于清末任陕西省长安府知府,民国初年病故。
父佟晋恒早年就读于京师大学堂数学系;佟柔幼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
“九·一八”事变后,东三省沦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
尔后,由北平迁居保定,与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学习了两年。
“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奉节。
佟柔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
1949年初,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
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
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
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
他还任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讲完了佟柔先生的简历,我也顺便谈谈我自己的经历。
依照某种习惯的说法,我的祖籍是江苏无锡,自己幼年时在江南生活。
文革前因为父母调动工作来到北京。
自己的小学、中学时代都是在北京度过的。
我自己在刚上小学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开始;高中毕业开始走进社会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刚结束。
整个的中学、小学基本上都在很动荡的年代中度过。
所以,我偶尔对80后、90后的同学讲,我自己的少年时代在社会动荡当中荒废了很多的时间,但是比我年纪大一些的人,比如当年插队下乡的一代人总是告诫我说,你应该知足了,你其实还属于“基本上没有怎么耽误“的一代人。
我想,如果说“基本上没怎么耽误”,大概和我后来能考上大学并在大学里读了法律专业有关。
我和张新宝教授是校友,我们的大学本科都是西南政法大学读的。
1979年,我当时在位于青岛的海军北海舰队服役,那个年代能参军当兵是件令不少人向往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的一个著名作家王朔当年就是我的战友,关于和王朔交往的那段有趣的往事,我后来写了一篇长文被收集到自己的随笔集《北京往事》之中。
当年,国家刚刚恢复高考不久,有一个特殊政策,就是现役军人可以参加地方高考,如果考上了可以带着军籍去大学校园读书。
高考分数发布后,我发现自己的分数已经超过了重点大学的录取分数线。
从专业角度考虑,自己首选经济和法律专业。
由于父母的建议加上自己很想回到北京的心愿,于是在重点大学一栏里的五个选择里,一口气填写了四所北京名校的经济学专业,第五个选择则随意填写了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学院。
同时,在非重点大学的第一项选择中填写了“北京政法学院”。
因为我当时属于山东境内的考生,估计被北京几大名校录取的可能性不高。
当时,自己觉得被北京政法学院录取的可能性最大。
没想到,还是自己填报的最后一个重点大学志愿——西南政法学院给我发来了录取通知书。
不过当我打开通知书后一看,的确有点儿困惑,上面说祝贺我考取了这个学院的“绝密专业”之一——刑事侦察专业。
但是,我填报志愿的时候只告诉我专业是法律专业,从来也没有人告诉过我这个学院还有一个我并不知道的“刑侦专业”。
我自然对此很不愉快。
回到北京以后,我仍然陷入一种痛苦和茫然中,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为什么如此辛苦地考取的大学,竟是如此一个结果。
我几乎决定放弃这次录取。
我向父母保证,今年我不去重庆了,明年我一定会考得更好。
父母亲心情也很难过,他们希望我再考虑一下,慎重处理此事,毕竟是经过艰苦的复习考试获得的机会。
这是一段刻骨铭心的往事。
在自己后来成为教师以后,我暗自发誓,今后如果我去招生,将心比心,决不能如此不负责任地对待任何一个考生。
最近,当我在报纸上看到有的考生被别人冒名顶替而“落考”后不得不再次“复读”的消息,真的为这些同学感到心痛。
苦闷中,我给重庆打了一个长途电话。
记得是西南政法学院招生办的一位女教师接的电话。
我在电话里提出了我的抱怨,并告诉校方我可能决定放弃这次录取。
女教师态度温和地告诉我,那个由校方擅自为我安置的“刑事侦查专业”,是这个学院临时受公安部委托增加的学科。
如果我坚持要学法律专业,唯一的可能就是找到一位法律系的同学和我调换。
她在电话里说,能考上大学不容易,可不要轻易决定放弃,还是先来学校报到为好,来了以后有问题还可以商量。
我听从了她的建议。
我当时提着行李就去了重庆,记得到学校那天是个阴雨天,校园里泥泞满地,文革期间校园被破坏得不像样子,一副百废待兴的图景。
校方告诉我,他们已经知道我希望回到法律系读书的决心很坚决,校方对此表示理解。
但当时还马上找不到一个法律系的同学和你调换。
校方愿意去联络协调,同意我可以直接先到法律系注册上课。
大概十几天以后,学生科的老师告诉我,有一个人愿意和你换专业,这是个来自山东济南的考生,名叫杨焕宁(听众笑)。
回想起来,人的一生中的确有些偶然的事情在起决定作用,命运这种事情并非虚幻妄说,几乎就在这短暂一瞬间,我和杨同学从此往后的人生之路,就开始发生了质的转换。
我便从此步入了法律专业的殿堂,杨同学毕业后直接分配到了公安部,从此步入仕途而且前程不可限量。
有人总是和我开玩笑说,如果当初你去学了刑侦,说不定也能弄个部长级干部当当。
我自嘲讲,我不适合从政,如果当年学了刑侦专业,估计现在充其量也就是在公安大学当一个副教授(听众笑)。
这么多年后回想起这件事,我还是觉得,人生苦短。
如果可能,还是尽量选择自己喜欢的做的事情。
无论走到哪儿,这一点大致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后来有人说,你和杨焕宁有这么好的缘份,应该去找找他啊!
这句话听上去似乎在劝告我,为什么不利用这个人来做点儿什么自己的私事儿。
比如去做点捞捞人或者捞捞货的生意(听众笑)。
不过,说句老实话,尽管我们当初在校园里关系很好,但自从我们二人在西政毕业后到现在的30年里,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他。
我有时在想,如果偶然在同学聚会上遇到,大家可以互致问候。
作为老同学,如果你喜欢这个人,就千万不要去害人家。
无论如何,尽量不要给人家添麻烦。
说到1983年春天,我在大学的最后一年里报考了佟柔老师的研究生。
佟老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当年在全国招6个研究生,所有权研究方向招2名,合同研究方向招2名,外国民商法和婚姻法各招1名。
我记得,当年的民法考试题中有一道“怪题”。
这道题是: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吗?
”不仔细分析,乍一看到这个题目,人们通常会不暇思索地做出肯定的回答。
在分秒必争的考场上,我几乎下意识地用逆向思维做出判断,这道题如此出法,可能暗藏玄机。
因为,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很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全部外在形式。
但事实上,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合同本身已经生效。
尽管意外事件是合同约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合同的本身或全部。
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只能决定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开始履行而已,并不决定合同法律行为的起点,而可能是终点。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投保人就要依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而被保险人业则应当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意外事故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则如期终止。
如果意外事故在约定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人则应依法赔偿。
假如我们用现代流行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例,其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重要,重要的倒是它的理财升值功能。
对于这道题目,事后发现,在人大本校读书的同学是很有优势的,因为这道题目佟柔老师在给人大本科生教课的时候讲过的。
而我们外校的学生只能凭感觉和道理去推测。
看来,我们平时上课时仔细听讲和做笔记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听众笑)。
真正的标准答案,按照佟老师的解释,除了我上面讲的理由外,还在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一定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而保险合同里的条件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律规定的。
看来,当时我打了一个惊险的擦边球,至少我的回答是No,这道题是20分的题,我至少得15分了。
记得当时在西南政法考人民大学民法专业的就有7个人,其中有我和郭锋在内。
在考试结束后,大家几乎不约而同地提到这道“怪题”。
我的答案和其他6人都不一样,并立即遭到了这几位考生同学的齐声质疑。
争论中,大家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就连当时在场监考的民法授课教师也对此未置可否。
孰是孰非,只有看最后考卷结果了。
这是一道占20分的题目,一念之差,可能决定成败,因此我们对它异常在乎。
记得当时西政民法教研室的邓大榜老师刚好经过,他对我们大家说,你们先不要争了,过几天人民大学的佟柔老师要到西政给一个讲习班上课,到时候就知道答案了。
等了1个多月,考试后的一个多月后,出题的人——佟柔教授真的来了。
他是来西南政法学院参加全国民法教师培训项目的。
“解铃还需系铃人”,我期待着能有机会当面问询佟老师这道题目的答案。
作为一个普通的考生,等待考试结果的心情常常是焦灼不安的。
1983年春天,在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全国民法师资培训班。
正是在这个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法教师们,充分领略了佟柔老师那出色的授课技巧、严谨的逻辑推论和深厚扎实的民法学功底。
我当时是西政大四毕业班的学生,有幸旁听和目睹了佟老师这一幕幕场景。
在新中国民法教学的历史上,正是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培训班将佟柔老师隆重地推向前台,使他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个灵魂性的人物。
这个培训班的主要策划人是西政著名民法教授金平先生。
事后,不少同事回顾说,金平先生的这次成功策划对民法学界今后不断走向团结兴旺可谓功不可没。
(张新宝插话:
我也经常讲起佟老师在那个讲习班上对我的影响。
)
西南政法大学位于重庆歌乐山下,这个学校的地理位置是相对比较闭塞的,一出门抬头就看到大山,一低头走路便是坡。
平时很少有名师高人来光顾。
大学在那里四年,假如你没有恋爱可谈的话,大家能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看书(听众笑)。
所以,那里毕业的学生在专业上出了不少精兵强将。
即使是今天,来一个大师办讲座,同学们还是热情不减。
比如新宝教授去演讲,估计礼堂的窗户上都会站着人(听众笑)。
有一天,佟柔老师讲课结束后,金平教授专门把我介绍给佟老师。
在佟老师住的那间学校招待所陈设简洁的房间里,我和佟老师开始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谈话。
记得佟老师当时兴致很高,精神状态极好。
佟老师谈到他年轻时的经历、文革岁月以及他的学术观点等。
谈话中间,我忐忑不安地问起那道考试题的事。
佟老师看着我,双目深邃,笑而不答。
他让我先说出自己的答案。
我讲完后,佟老师笑着告诉我:
“你是对的”。
大家可能会体会到,一个经历了艰苦复习考试后的考生听到这句话时的那一霎那的感觉。
佟先生说这道题目是他当年在朝阳大学读书时从日本的一本法律趣味题集里看来的,目的是训练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
在和佟柔教授见面之前,我曾仔细读过佟先生撰写的教科书和论文。
佟先生的著述并不多,但每一篇都是简明透析、惜墨如金、笔力不凡。
从第一次和佟先生见面起,我就发现,他是个思路清晰并极善言谈的教授,而且极有可能是一个言谈胜过其文章的教授。
这样的人,天生就应当属于大学讲坛。
不久,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复试通知书来了。
我需要去北京参加复试。
在我准备启程的前两天的一个傍晚,一个同学在学生宿舍的楼道尽头大声喊着我的名字:
“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是佟柔老师发给我的电报。
电文简洁清晰:
“本周六复试,速来京。
勿误。
佟柔。
”在今天用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瞬间完成的通信联络,在当时最快的就是隔天可以收悉的电报了。
对佟老师这样一个大学普通教授来说,这是要花费自己的时间和费用去邮电局排队才能完成的事情。
不难想象,佟柔老师为了一个研究生的录取,是何等用心!
看着手里的电报,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
我为什么要去复试呢?
说起来很难为情,尽管我专业科目成绩不错,但我的政治科目成绩不理想。
对于人民大学来说,这可能是很严重的事情。
所以,我必须赶到北京来复试一下政治科目。
复试几乎没有什么难度。
复试结束后,我专门去佟老师在人大静园的家里去拜访了一次。
记得佟老师坐在家里一张漆黑发亮的书桌前,头发花白,一边喝着浓茶,一边侃侃而谈。
我当时觉得,有张著名的黑白照片中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和佟先生的神态有点儿相似。
还有,就是这次复试结束后,我在返回重庆的卧铺车厢里,恰好和陈凯歌等电影人士相遇。
因为陈凯歌在火车上对我说了一句对中国法制的刻薄评论,25年后我写了一篇随笔文章发表在《法学家茶座》上,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83年7月份我拿到正式的通知书后发现,为我设定的专业是所有权研究方向。
我当时感到这个研究方向有点障碍。
我们这一代人和今天的同学们如果有些不同的话,大概是上学前有一些工作经验或者生活经验,对很多事情喜欢做出一些选择。
来到北京之后,我当面向佟老师提出自己的想法,直接告诉佟老师是否可以改变研究方向。
佟老师当时没有直接回答,他让我说说理由。
我当时讲:
“所有权的事情现在不容易研究,因为所有权和所有制联系在一起。
现在房屋、土地都是一个“老板”,都姓共产党,没有进入流通环节。
只有当财产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平等条件下可以流通交换的情况下,才更具有民法研究的意义”。
我后来也和王利明讨论过这个问题,我觉得他当时花了很大气力来研究国有企业所有权问题,可能会事倍功半。
因为这个事情并不是法学家去解决的问题,法学是相对稳定相对滞后的。
经济学家把这个事情搞清楚了,再轮到法学家去做。
可能是我的话说到佟老师心坎上了,他一听我的话就笑了。
他说,告诉你实话吧!
把专业研究方向细分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想多招几个研究生。
如果只写招民法,上面只让我们招2名,现在我们所有权方向招两名,合同方向招两名,外国民商法和婚姻法各招一名,这样就是六名。
现在民法很缺人才,多招1个算1个。
至于你们来了之后想学什么,你们自己决定。
这样我实际上进了人大读研究生以后,并没有去研究所有权制度。
大约在第二年就开始很专注地研究一个新兴的合同形式叫“技术合同”。
当时中国开始搞科技体制改革,技术合同是个新鲜事物。
记得我为了研究这个课题,当时在国家科委的大楼里工作调研了1年半的时间,不要一分钱工资,象公务员一样上下班,其间应邀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起草。
现在感觉,当时读一个硕士和现在读博士付出的辛苦几乎差不多,礼拜天叫礼拜七,学外语、学资本论,写论文、实际调查。
花的工夫、时间很多。
上次人大校友会聚会上任继圣老师说,他当年研究海商法时,为了写硕士论文,曾跑到上海港的码头蹲点两年。
今天这种现象恐怕不会出现了。
这样的蹲点机会也很少了。
时代在变化,过去的一套到现在也不一定合适。
但这种学习的精神状态仍然值得坚持和总结。
今天很多人会有一种感叹,从大学扩招以后,研究生数目惊人,但恐怕再也没有一个导师会像佟先生这样为了多招一个学生而费这么多脑筋、花这么多的精力了。
今天在校园里,导师和学生交臂而过、形同路人的情景已经并不奇怪。
我们大学里招大量的硕士生、博士生,还有很多官员和企业家在读在职研究生,并且还有很多国家的高级官员官也在招硕士生和博士生、研究生。
如此复杂混乱的招生结构,如何能保证教学质量呢?
我自己看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我在欧洲一个机场和国内的驻外机构迎接一个国内的部级干部。
在机场等候的是国内的博士生,他说一会儿到的高官是自己的博导,在国内见不到,他正好在国外休假,趁此机会可以在海外见一下。
这类情况令人深感困惑。
由此,我想到,佟柔先生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大学教授,而且是一个满怀理想和热情的教育家。
这可能是今天我们有些教师或者导师和佟柔先生那一代人很大的区别,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教师职业精神的遗失。
这是很令人感到悲哀的。
我自己从1983年到1986年在人民大学读研究生,1986年到89年期间在人民大学所属的法学研究所任职,当时的所长是王益英老师,韩大元教授当时和我是这个研究所的同事。
在人大工作和学习这段时间里,我有比较多的机会在佟老师身边参加一些学术会议、编写教材,在企业当法律顾问、出去讲课等等。
在那个年代,教授家没有电话,更没有手机。
我在近2年的时间里,担任过佟柔老师和王保树老师之间的特别信使。
保树老师当时是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的秘书长。
我住在木樨地、王保树老师住在工会大楼附近,距离很近。
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为佟老师送一次信。
由于这些工作上的方便,我有可能近距离的观察到佟老师的生活和学术活动,我可以用自己的经历谈一些真实的故事。
佟柔先生是个典型的淡泊名利的布衣教授。
我、新宝老师、姚辉老师当年都去过他家很多次。
是人大静院的一栋宿舍楼的4楼,住在关怀老师和龙翼飞老师的楼上。
他家里是三房的格局,没有厅。
他的书房同时兼卧室。
桌子上全是书籍和报刊资料。
有时候学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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