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最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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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最全版
(消防培训)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GuidelinesforPrompting“FourCapacities”ofFireSafety
ofSocialOrganizationinShanghai
(试行)
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壹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和”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上海火灾形势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统壹部署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起草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顾金龙、李惠菁、范永清、印建皖、刘伟、谢佳、蔡海铭、徐云。
本导则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1范围和适用8
2术语和定义8
3基本要求8
4建设要求8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8
4.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10
4.3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11
4.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11
5建设评价12
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1范围和适用
本导则规定了社会单位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规范。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2术语和定义
a)社会单位social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运营场所且具有壹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fourcapacities”offiresafety
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c)疏散引导员evacuationconductor
单位应急疏散确定的,火灾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基本要求
3.1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机制。
3.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部门。
3.3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主体作用。
4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4.1.1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a)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提高分析研判火灾隐患的能力;
b)定期组织员工防火检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人员、制度、措施和经费保障,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d)不断改善本单位危险源、用火用电、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风险日常管控能力。
4.1.2火灾隐患的检查可按照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等形式开展。
4.1.3火灾隐患检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至少壹次防火检查;
b)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至少壹次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
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壹次防火巡查;
e)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
f)员工每日应实施岗位防火自查;
g)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
4.1.4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的落实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5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员工岗位防火自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7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对能够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消除计划;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隐患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
c)对确实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责成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立即停止产生火灾隐患的生产运营行为。
对立即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火灾隐患的生产运营行为,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停工(停用、停产、停业)计划,且负责监督落实;
d)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e)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4.1.8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4.1.9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本单位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杜绝隐患再次发生。
4.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2.1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a)定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
b)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更新初起火灾扑救的设施器材,提高装备应急处置效能;
c)制定初起火灾扑救预案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2.2下列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队:
a)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b)3条线之上的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带维修功能的轨道交通基地;
c)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类商市场;
d)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场所。
4.2.3火灾发生后1min内,起火部位周边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单位员工应按以下程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a)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且通知本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人员;
b)就近取用灭火设施、器材开展灭火;
c)组织无关人员疏散。
4.2.4火灾发生后5min内,单位应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且组织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其他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员工到达起火部位按以下程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a)积极营救被围困人员;
b)立即展开灭火行动;
c)确认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情况,对联动失效的设施及时手动或机械启用;
d)保持通讯联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报告火场情况。
4.2.5单位扑救初起火灾过程中,应加强个人安全防护。
在火势无法控制或可能危及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4.3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4.3.1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a)定期开展员工疏散逃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个人逃生自救能力;
b)人员密集场所应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提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的能力;
c)配备安全疏散逃生设施、器材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逃生设施、器材正常好用;
d)制定人员疏散逃生预案且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切实可行且被员工熟练掌握。
4.3.2疏散引导员应配备且能熟练使用以下安全疏散器材:
a)声光引导器具:
如引导旗帜、扩音器、口哨、荧光(亮光)袖标或衣帽等;
b)个人通讯装备:
如对讲机、插孔电话等;
c)简易逃生器材:
如湿毛巾、防烟面具等。
4.3.3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按以下程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a)携带安全疏散器材,立即赶赴责任岗位;
b)迅速检查清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c)引导现场人员以正确方法、由正确路线有序疏散逃生;
d)组织帮助行动不便人员疏散逃生。
4.3.4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引导员撤离岗位前,应检查确认其责任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情况。
当火势危及疏散引导员自身安全时,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4.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4.4.1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a)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b)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宣传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普及率;
c)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消防培训工作;
d)加强消防标志标识标准化建设,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4.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c)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等消防工作情况。
4.4.3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b)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4.4.4单位可结合“119消防活动日”等活动,利用有线视频、电子屏幕、广告牌、灯箱、展板专栏、网络,或悬挂宣传标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5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志和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各类标识。
4.4.6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必须参加岗前消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类单位员工每半年应参加至少壹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员工每年应参加至少壹次消防安全培训。
4.4.7单位选派以下人员参加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且保持相关人员稳定:
a)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b)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c)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
d)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4.8建筑规模较大、消防设施自动化程度较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之上消防职业技能资格。
4.4.9单位应通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即:
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4.10单位应建立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5建设评价
5.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价可采取查阅档案、随机提问、检测设施功能、检阅预案演练效果等方式综合实施。
5.2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照本导则自我评价合格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达标考核。
5.3单位应结合建设评价和达标考核意见,持续改进本单位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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