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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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
项目
细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业务合规30分
国际收支7分
7分
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
2.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每发现1次扣1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1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8.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10.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
经常项目12分
1分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取业务;
4.银行是否按规定审核报送支付机构数据信息;
5.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技术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6.银行是否配合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2项每笔违规扣1分,第3项每笔违规扣0.2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4分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1.是否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出口收汇(包括贸易融资放款)及进口付汇(包括开证),是否根据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
理审查;
3.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外币现钞结汇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审核单证;
5.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是否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6.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7.是否按规定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8.是否按规定签注并完整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
第1、2、3、4、5、6、7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8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
3分
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并以展业原则为标准,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1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2、3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12号)
1分
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4.是否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情况进行记录。
第1、2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3、4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5分
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个人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主要为大额购付汇)、境内划转、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2.银行是否按照推送信息反馈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反馈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推送的信息;
3.银行是否按照数据采集规范准确、及时报送个人结售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信息;
4.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是否存在新增业务渠道擅自接入、接口程序存在较大缺陷等情况;
5.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配合外汇局的‘关注名单’管理,包括对个人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相关解释以及应个人要求查询分类状态等信息;
7.银行是否存在协助个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情况;
8.对于发现的个人分拆结售汇、大额现钞等异常、可疑业务,银行是否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并向外汇局汇报;
9.银行是否配合外汇局对个人及相关机构规避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核查;
10.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存在违规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11.是否未按规定脱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外币现钞业务;
12.是否按规定填报《个人购汇申请书》。
第1项每次扣0.5分,第2、3项每笔扣0.04分,第4、5项每次扣3分;第6、7、8、9、10、11、12项每次扣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
0.5分
银行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保险机构各类外汇账户;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
3.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资本项目10分
3分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合规性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2.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金、再投资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限额管理要求;
(3)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
3.境外投资:
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汇出境外投资款及前期费用等资金;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将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用资金调回;境外减资、转股、清算所得等调回境内,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是否按照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入账;
4.境外放款:
是否按照外汇局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
1.擅自开户每笔扣0.5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2.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汇不符合规定每笔扣1分;未在登记限额内办理入账每笔扣0.5分;未按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信息办理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每笔扣0.5分;
3.每汇错一笔境外投资扣0.2分;境外投资未经登记办理每笔扣0.5分,未按登记要求办理每笔扣0.2分;
4.未按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每笔扣0.5分;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每登错一笔扣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8.《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6〕130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3分
外债和跨境担保业务合规性
1.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和变更:
外债专用账户异地开户,外债开户、关闭是否符合要求;
2.外债账户收支:
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两个以上外债账户,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存在超额入账,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3.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外保内贷登记,是否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4.境内银行提供内保外贷: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境内银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身外债结汇。
1.未经批准异地开户每笔扣0.5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
笔扣0.1分,关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2.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0.1分,入错账户或超额入账每笔扣0.1分,外债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扣0.2分,外债资金结汇后偿还人民币债务扣0.2分,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扣0.5分;
3.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中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每笔扣0.2分,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每笔扣0.5分;
4.境内银行提供内保外贷: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笔扣0.2分;
5.境内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自身外债结汇(含掉期)每笔扣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2分
证券投资外汇业务合规性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1)是否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需要,已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
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凭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等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
2.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外汇收支是否办理了登记,有关境内账户开立、购汇、资金汇出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资金结汇、划转是否符合规定;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基金互认等各类证券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结售汇每错1笔扣0.2分;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1月1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2分
跨国公司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1.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业务;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
3.是否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额度控制;
4.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售汇业务;
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是否按照额度要求在境内使用;
6.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未按规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3.未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额度控制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4.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5.违反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运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
科技管理1分
1分
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的合规性
是否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及变更。
1.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2.上级行对下级机构设立、撤销等情况监督指导不力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
数据质量40分
国际收支19分
13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
(一)准确性(9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
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9(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3.6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9-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交易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错误类型为交易编码错误的(根据申报时折算率折算),每笔减0.01分;
(3)有下级局的各省(市)分局按照下级局各行国际收支申报金额加权平均后计算本级各行最后得分;
(4)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定的全辖平均差错率分值;
(二)及时性(2分)
1.未按相关规定传输基础信息,导致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基础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基础信息笔数/考核期内基础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0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2.申报信息笔数的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申报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申报信息笔数/考核期内申报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基础/申报信息的逾期是指,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基础/申报信息在外汇局系统的初始入库日期-申报单日期>规定天数,目前分别为2天和7天。
(三)完整性(2分)
1.对银行错误删除申报单,每错误删除一笔申报单,扣0.001分。
2.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报送或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每笔扣0.01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0.3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1分。
本项总分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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