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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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汇总
泰州市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7日]【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局自身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受理范围:
(一)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内的信访咨询事项;
(二)对我局执行政策、制订文件和相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对建设单位在实施规划过程中违反规划的反映;
(四)对我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除直接向局监察室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信访事项中,已经由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我局不予受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我局不予受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分局、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为信访接待的首问责任人,归口管理我局的信访工作,负责接待、组织、协调、督办信访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
(三)按规范程序向各分局、处室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机关报送重要信访信息;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六)协调各分局(县市局)、处室办理信访工作。
第三章信访方式
第六条信访可采用电话、书信、走访或网上等形式。
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四章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为接访第一窗口。
接访人员要认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认真审阅有关上访材料,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来访目的,做好接访记录,认真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人民来访接待登记表》(附件1)。
第九条政策法规处根据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根据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在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信访受理通知单》(附件2),确定受理时间,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信访件交办通知单》(附件3),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后,转有关分局和处室处理。
涉及多单位的问题,政策法规处应将反映问题分列,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信访件交办通知单》,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分送相关分局、处室处理,并汇总处理结果;
(三)应由其他单位解决,不属我局受理范围的,应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群众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局长汇报;
(五)对通过电话反映和网站留言接到的信访事项,由政策法规处做好登记,按上述程序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做好办理结果回复、报告。
群众来访中,信访事项为各县市管辖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信访件转办通知单》(附件4),转各相关县市规划部门处理。
第五章处理群众来信
第十条承办人员要认真阅读信件,了解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逐项登记来信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处理来信:
(一)一般信件,根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信访件交(转)办通知单》,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分局(县市局)和处室办理;
(二)需回复来信人的,由政策法规处直接回复,或由承办分局和处室拟稿经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政策法规处编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函复;
(三)需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结,并函报信访交办领导或上级机关。
第六章办理重要信访件
第十二条重要信访事项包括:
(一)上级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二)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涉及重点项目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对重要信访件要统一编号、登记,填写《泰州市规划局信访件交(转)办通知单》,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及时交(转)办。
重大的信访事项,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报告局主要领导;涉及重大问题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及时召开信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重要信访件,承办分局和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并按有关要求,由政策法规处以局名义函复有关领导、机关。
第十五条对重要信访事项答复实行“会签制”,即:
承办分局、处室拿出意见,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统一意见,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签后再答复上访人。
第十六条对重要信访事项,政策法规处应督查督办,填写并转送《泰州市规划局信访事项督办单》(附件5),限期办理,并及时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办理信息。
第七章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七条设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原则上每周三为局领导轮流信访接待日。
第十八条实行“约访制”。
除重、特大信访事项需局领导即时接访外,上访人要求面见局领导进行诉求的,由政策法规处按“局领导接待日”安排确定约访日期,告知上访人。
同时,协调承办分局、处室在约访日陪同局领导一同接访。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处要安排专人,详细记录“局领导接待日”的接访情况,将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形成纪要,并督查处理落实。
第八章办理期限与答复
第二十条除一般性上访问题,政策法规处直接当场答复外,其他上访问题,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按答复程序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上访人延期理由。
对重大上访问题,应限时答复的限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处为信访主答人,各分局、处室按职能分工为协答人和技术、规范解释人。
第二十二条一般性上访和不涉及项目审批环节、程序、具体数据、技术解释等问题,政策法规处可直接答复,并做好备案工作。
涉及项目审批环节、程序、具体数据和技术问题以及交办的信访事项,均由承办分局、处室形成文字答复处理意见,会同政策法规处答复上访人,答复事项由政策法规处备案。
涉及多单位的上访问题,各分局、处室形成答复处理意见后,交政策法规处汇总,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统一答复上访人。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要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按照行政问责制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不合理诉求,要讲清政策、促其接受处理意见;对信访人坚持不合理要求并缠访闹访触犯法律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信访纪律
第二十四条对举报、检举内容保密,不扩散来信内容,并妥善保管信件。
第二十五条信访工作与各分局、处室的绩效考核、晋级挂钩。
对在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该受理的不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应办结而未办结的;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不报的;将信访人的反映问题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给涉访单位、个人的;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行政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信访信息
第二十七条围绕规划管理工作,重视信访信息的收集、反映和使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二十八条信访信息报送应快速、及时。
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政策法规处要认真归纳,及时报送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报送信访信息应实事求是,并经分管副局长签发。
信访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一章信访档案
第三十条政策法规处应将所有来信来访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登记保管,分类立卷归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泰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1:
泰州市规划局人民来访接待登记表
时间
来访人姓名
人数
住址及联系方式
来访分类
集访
群访
个访
性质分类
求决
批评
检举
申诉
其它
初访
重访
来访诉求:
接访人
处理意见
签名:
处室意见
签名:
领导
批示
签名:
承办人
处理意见
签名:
备注
附件2:
信访受理通知单
(存根)编号:
信访人姓名:
住址:
反映问题:
受理时间年月日
受理经办人:
年月日
信访受理通知单
编号:
:
你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已决定受理。
受理起始日为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信访交办单
(存根)编号:
信访人姓名:
住址:
反映问题:
交办处室:
经办人:
(签字)
交办人:
年月日
信访交办单
编号:
:
兹有等人来信来访,反映
问题。
按照我局信访工作制度,属你处室职责范围,请认真研究处理,并于年月
日前答复。
年月日
附件4:
信访转办单
(存根)编号:
信访人姓名:
住址:
反映问题:
转往:
年月日
泰州市规划局信访转办单
编号:
:
兹有壹件。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转贵局阅处。
年月日
附件5:
信访事项督办单(存根)
泰规信督字〔〕号
姓名住址
来访(信)反映问题
我局于年月日转送了此事项,但至今尚未办结。
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款情况,需向该单位督办此案,30日内书面报情况。
承办人批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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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督办单
泰规信督字〔〕号
:
市(区)镇(乡) 群众来访(信)反映
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交办了此事项,但。
请在收到本督办单30日内予以办理(改进),并将情况书面上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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