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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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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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
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交易
第四章结算
第五章交收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八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网上现货电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运用先进、便捷、高效、安全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网上现货电子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所有电子交易活动。
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
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统,依照中心交易规则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商品等不锈钢相关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不锈钢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资信,经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
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交易摊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
中心目前推出现货超市即期交易、订单交易等两种交易模式。
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和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已有交易模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中心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订立、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配对交易的撮合交易模式。
在订单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
第十一条 “现货超市即期交易”(简称“即期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不锈钢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中心即期交易系统发布供货信息和订立合同要约,一旦订立合同要约被对方交易商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即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向中心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分期货款或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对方交易商订立商品买卖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
第十四条“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等。
第十六条“最大涨跌幅度”(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商品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第十七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制定不同的最小变动价位。
交易商每笔交易的买卖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第十八条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九条“转让价差”是指交易商将已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价差。
第二十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交收日”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付款交货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交收价”为交易双方的交货结算价。
提前交收的交收价为提前交收申请匹配成功当日该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按期交收的交收价为该交易品种交收月份所有交易日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最后交易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转让价差、订货盈亏、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中心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中心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中心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商品交收的仓库。
第三章 交易
第二十七条中心根据不同的交易模式确定不同的交易时间。
中心订单交易时间为: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
30——11:
30。
即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
30——下午16:
00。
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中心网站公布。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八条订单交易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进行集合竞价,以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为开市时的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九条开市后,以连续竞价方式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撮合: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
当bp≥sp≥cp,则:
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
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
最新成交价=bp
第三十条 订单交易模式下,为控制交易风险,中心设置交易商品价格的最大涨跌幅度,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结算价的±5%。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中心进行的交易使用专用电子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买、卖方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时间;价款;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有关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为电子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可以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心商品电子交易的单位为“手”,最小买卖单位为1手,每笔交易必须是最小交易单位或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不同交易品种每“手”的计量标准在该品种的电子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中心的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包括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交易商向中心交付保证金后,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三)卖方交易商向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如商品暂未注册登记取得仓单的,卖方须向中心交付保证金;
(四)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五)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当某电子交易合同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涨(跌)停板价格买入(卖出)指令按照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六)交易商的交易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交易商已成交的交易指令不得撤销。
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以撤销,但如果在撤消指令的过程中,原指令已经由交易系统匹配成交的,则撤消操作无效。
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在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第三十六条 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时,买方交易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须提交经中心注册的仓单,如卖方交易商尚未取得经中心注册的仓单,则须向中心分期付款支付保证金。
交易商保证金支付标准及进度如下:
(一)首期支付合同标的物价值20%的金额,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二)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付足合同标的物价值35%的金额;
(三)最后交易日开市前,买方交易商付足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付足经中心注册的足额仓单;
(四)在此期间,若发生当日结算价低于买方的合同成交价或当日结算价高于卖方的合同成交价,交易商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按价差增加保证金。
中心有权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支付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即时足额支付保证金。
第四章结算
第三十八条 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按中心规定,在中心指定银行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价差、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的及时支付。
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结算资金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价差、订货盈亏、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
并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四十条中心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数时,以其负数值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数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用资金。
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盈亏计算公式为:
(一)买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值=(结算价-买方买入价)×订货量(吨);
(二)卖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值=(卖方卖出价-结算价)×订货量(吨)。
(注:
上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第四十一条 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价差,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摊位内的可用资金;
转让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一)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入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
(二)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出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
第四十二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中心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交易商自行通过中心网络交易系统提取当日结算数据。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书面申请中心复核,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
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特殊情况造成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中心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中心在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划扣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仓储费、违约金等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中心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交易商在中心办理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一)资金划入(简称“入金”):
交易商划入资金通过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进行,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摊位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中心查收。
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摊位内的资金余额。
(二)资金划出(简称“出金”):
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可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出金申请或填写《交易商出金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递交或传真到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中心指定结算银行按照《指定账户公函》中的指定账户办理资金划拨。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中心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中心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对中心负有债务没有清偿的;
(四)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结算。
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交易摊位内当日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中心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资金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使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中心有权随时强行转让其所持有的任何电子交易合同,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章交收
第四十七条交易商参加交收,中心实行足额交收制度,对交收违约的交易商中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收违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中心核定若干指定交收仓库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商品交收的指定地点。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的外在状态进行检验,负责对商品的储存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
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九条 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
交收商品计价以无锡地区指定交收仓库为基准,其他地区指定交收仓库与基准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实行地区升贴水。
中心根据交易商的建议和市场价格的差异,对交收不同品牌(厂家)、不同地区的不锈钢产品实行升贴水。
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建议和市场情况调整升贴水标准和范围,(升贴水包括但不限于:
地区、品牌或厂家、边部状态、卷重、厚度、宽度等)。
第五十条 中心交易商品的最小交收数量以中心的规定或相关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交易商的商品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数量或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交易商应在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以前主动补足订货或者转让相应的合同,否则中心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以保证顺利交收。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至最后一个交易日提出提前交收申请,中心根据买卖交易商的提前交收申请进行交收匹配。
第五十三条 中心可根据交易商需求,调整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仓库的库存容量,该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仓单是指经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
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须经中心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交收、抵顶和质押。
《存货凭证》由中心统一印制并由指定交收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为交易商签发的商品所有权证明。
《存货凭证》仅用于注册仓单,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中心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商品入库手续;
(四)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五)中心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后进行仓单审验注册。
第五十五条如买卖双方均同意使用未经中心注册的仓单进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则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十六条中心实行交收匹配制度。
交收匹配是指在某一合同交易结束后,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交收配对,确定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最终对应交收关系的过程。
第五十七条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进行交收匹配时,同一交易摊位号、同一品种、同一交货期且电子合同的买卖方向相反的,系统将优先匹配,未匹配完的剩余电子合同再与其他交易商进行交收匹配。
交易商自我匹配的电子交易合同,不进入交收程序,以交收价计算盈亏,余额返还。
交易商有服从中心匹配的义务,交收匹配关系一经中心确定,买卖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
第五十八条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足额注册仓单后,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于交收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
余款待买方对商品质量品级认可、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第五十九条买方凭中心开具的《提货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验货并办理商品出库,也可通过交收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注册成新仓单。
第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量和数量。
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
其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
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如商品质量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商品;如商品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中心不再受理该商品的异议申请。
第六十一条 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向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六十三条计算公式:
(一)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
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元)=(交收价±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其他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二)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在下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额)
1、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额(元)=(交收价-买入价)×订货数量(吨)÷1.17
2、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额(元)=(卖出价-交收价)×订货数量(吨)÷1.17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六十四条为确保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摊位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摊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中心及交易商的风险。
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
中心有权对订货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商品提高保证金的支付标准,中心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不锈钢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十五条中心实行强行转让制度,中心有权依据交易规则的规定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强行转让措施。
强行转让的盈利划入交易商的交易摊位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转让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交易商承担。
中心在交易风险加大、交易商违规、交易商资金不足、订货超量及清偿债务等情况下有权对交易商所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执行强行转让,强行转让的时间由中心决定,强行转让操作由中心执行。
第六十六条为保障中心交易健康发展,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中心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涨跌幅度限制。
中心有权根据情况随时调整涨跌限幅度以稳定中心交易秩序。
第六十七条中心出现异常行情,对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为控制和化解中心及交易商的交易风险,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参与交易的部分或全体交易商提高保证金的支付标准;
(二)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交易摊位的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
(三)暂停出现异常交易交易品种的交易;
(四)对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期自行转让、强行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
(五)限制交易商的出入金;
(六)限制某品种或交易摊位的最大订货量
(七)调整某交易品种的结算价
第六十八条交易商违反中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中心可以对该交易商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签订新的电子合同;
(四)提高保证金支付标准;
(五)限期转让;
(六)强行转让。
第六十九条中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没有释放风险的,中心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中心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等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三)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四)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一条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交易摊位在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造成交易中断的,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上一交易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
由于交易商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部分交易商不能交易时,中心有权暂停交易。
第七十三条中心对商品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当某一商品电子交易在某一交易日闭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市场确定该交易品种在该交易日闭市时出现涨(跌)停板。
当某交易品种连续3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中心随时有权采取调整该品种涨跌限幅、调整交易商保证金的支付标准、暂停交易及协议转让或强行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等措施以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七章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发布中心文件、公告、通知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七十五条交易行情信息包括:
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
(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交易品种当日开市前30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或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
(二)最高价:
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三)最低价:
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最新价:
指当日某一品种的最新一笔签订合同的成交价格。
(五)涨跌: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升,-表示下跌;
(六)申买价: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买报价。
(七)申买量: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以“手”表示。
(八)申卖价: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卖报价。
(九)申卖量: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以“手”表示。
(十)结算价:
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盘到目前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十一)成交量:
指某一品种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同的双边数量,以“手”表示。
(十二)订货量:
指当前交易商所持有的未转让合同的双边数量,即交易商将来准备买入或卖出实物的合约数量,以“手”表示。
第七十六条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电话、传真、信函、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中心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
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七十八条中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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