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点明白纸第一章1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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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考点明白纸第一章1要点
2016年《初级经济法》核心考点冲刺复习精简版
复习要求:
1.自发布日必须每两天看一遍,坚持到考试之日。
2.本章所有数字都要记清楚。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表1:
法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利益导向性,也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判断)
表2:
法律关系
法律
关系
概念
是法律规范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主体
主体就是“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口诀:
“个人和单位”是主体
(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和外国机构组织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惟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权利能力:
是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行为能力,是能够用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时产生,有权利能力,不必然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016新增)
刑法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人为无行能力人(2016新增)
客体
客体包括:
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
(1)物包括:
①自然物:
土地、森林②人造物:
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④没有形态的如天然气和电力。
⑤纯净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和不受噪音干扰的环境,人的身体也包括在物里面
(2)非物质财富包①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发现和设计;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包括:
①生产经营行为(如签发票据、招录员工);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内容
权利与义务
法律权利是自由,比如继承权、财产权
法律义务是约束,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表3: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
法律事实分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和行为(以当事人主管意志为转移,是最普遍的事实)
事件
①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
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行为
①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②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③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
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④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⑤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⑥根据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表4:
法的形式
名称
制定主体
效力等级
备注及表现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低于宪法
人大制定基本法律(重大意义问题),常委会制定以外的法律(某一方面)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得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制定
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同级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低于下级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仅起参考作用
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但是法的一种形式
表5:
法的效力原则和分类
效力
原则
(16新增)
不同形式的文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包括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等具体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文件:
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变通规定优先
法律如何适用,全国人大常委裁定;行政法规如何适用,国务院裁定,同一机关如何适用由该机关裁定;规章之间如何适用由国务院裁决
法的
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国际法和国内法
(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
公法和私法
法律部门和
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判断)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表6:
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属于《仲裁法》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不能仲裁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具有财产性)
②行政争议;(不平等)
(2)不适用《仲裁法》解决的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判断)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判断)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判断,注意是行政机关)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是同一纠纷)
仲裁委员会
性质
①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没有强制管辖权
②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设立
①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城市设立
②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③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
订立
时间
可以在纠纷产生前或纠纷产生后订立
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无效。
但缺少第一项绝对无效。
)
效力
①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②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
①当事人定有仲裁协议时→只能仲裁“起诉法院将不受理。
②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
③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④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裁决
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也可以书面仲裁
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
产生方式为:
选定和指定两种。
③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回避
制度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只要认为影响公正仲裁都应当回避,不用死记):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不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律效力。
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表7:
民事诉讼
适用
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婚姻、收养、继承等纠纷;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的案件
必须用排除法,不平等的管理争议适用行政诉讼和复议
诉讼
制度
种类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
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公开审判
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法定的必须)
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申请不公开的)(2016新增)
③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
①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简记为:
特督公小)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回避制度
回避的范围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①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被告就原告:
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可以分为:
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途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
②人身保险合同: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说明:
上述保险合同,首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其次再保险标的确定标的物所在地。
(2016新增)
票据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纠纷: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设立、解散和利润分配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①侵权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②信息网络侵权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
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
被侵权人住所地。
(2016新增)
③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侵权纠纷: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016新增)
交通事故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或交通工具(车辆、船舶、航空器)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海事损害赔偿:
由被告住所地或碰撞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注意:
没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
时效
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判断)
说明:
消灭的是胜诉权,但不消灭起诉权。
③仲裁时效有规定,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的原因:
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
②中断的原因是:
当事人主观的行为引起,包括: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和执行
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必须调解)(2016新增)
3.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2016新增)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乙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016新增)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6新增)
3.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4.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表8:
行政复议
范围
可以复议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习
复议排除事项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内部的)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民事纠纷调解的)
③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即仲裁的事项,不得复议
可审查的规定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规定包括: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
不包含各级规章
时效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复议期间,原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参加人
是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
机关
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多选)
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
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
决定
1.审查方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听取双方意见。
2.举证责任:
由被申请人承担
3.作出决定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016新增)
表9:
行政诉讼(2016重大调整)
行政诉讼范围
(1法院受理下列行政诉讼: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016调整)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2016调整)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2016调整)
认为行政机关违反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2016调整)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2016调整)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2016调整)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
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2016调整)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
管辖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调整)
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和受理
起诉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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