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协定法几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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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几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
新与旧相比,一个较大的变化就是不仅规范了基于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同时还规范了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外责任,即所谓的前契约义务(包括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第43条的订约中的保密义务)和后契约义务(第92条的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请问,对这方面的规范将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
ﻭﻪﻭ合同法第42、43、92条之规定,旨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和其他绝对性财产。
对长期以来合同只保护相对性权利(债权),而对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或在合同终止后,-方可能作出的有害于相对人绝对权而又因合同不成立或合同已终止无法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况,予以了弥补。
这对于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依法开展民事活动,尊重他人权利,从而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所需的诚信秩序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ﻭﻪﻭﻪ新合同法对代理的规定较旧合同法更为详尽与具体,清您谈一谈新合同法在这方面的变化。
ﻭ合同法在代理制度方面在民法通则和旧三大合同法基础上向可操作性方面迈了一大步。
首先,第47条明文确定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并对追认的方式作了规定。
其次,第47条、第48条为平衡权利,对相对人赋予了两个权利,即催告权和撤销权。
再次,第49条确认了表见代理的效力。
但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似有失妥当,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新合同法对订约时的要约与承诺过程作了详尽规定,而旧合同法对此均无涉及,请问,在新合同法生效后,合同的订立对当事人有什么新的要求?
ﻪ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由不-致趋向一致并最终完全合意的过程。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合于法律,无论最后结果是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已成立,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负担。
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去作出意思表示,而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恶意磋商。
ﻪﻭﻪ在合同法的草案中,原有情事变更原则,但在正式文本中却将这一原则舍去,请您谈一谈对这-原则取舍的看法。
ﻭﻭ社会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
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前提而产生的。
在司法实务中不乏因情势原变而变更甚至解除各种业已成立生效的合同的情况。
原合同法草案中就把它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了下来。
但是,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意,其根本性原则应当是平等、自愿和减实信用。
虽然合同法中未明确使用“情势变更”的字眼,但是在第77条中仍然可以见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
ﻭ
ﻪ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请您谈谈这一规定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ﻪ
格式合同的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条款时,往往利用自己具有优势的经济地位、行业垄断,制定于已有利、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对合同上的风险和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而广大的消费者既居于弱者地位,有时又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充分的注意;或者虽然予以了注意,但不明了或者解释权仅留于制订合同—方。
因此,合同法针对此种情况,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要求制订格式合同人在制订合同时,从公平、正义出发,而不得从一己利益出发,否则格式合同将去为保护弱者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
ﻪ关于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新合同法对其效力的认定与旧合同法不同,一方面此类合同被规定为无效(第52条),另一方面又赋予受害一方对此类合同的变更请求权和撤销权(第54条),因此,对这类合同效力的认定显然应依据不同的情况,但法律对此又无具体的规定,我们应如何去把握?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ﻪﻭﻪ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与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有区别的。
前者所言的欺诈、胁迫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财产:
而后者所言之欺诈、胁迫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除国家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就是说合同法在保护国家财产和其他民事主体财产时采取的是不同的标准。
这是针对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在法律上所作的反映。
ﻭ 关于抗辩权,新合同法作了更为详尽与合理的规定,请您谈一谈新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抗辨权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及意义。
ﻭ
ﻪ合同法第66条确定了同时履行抗辨权。
第67条确定了先履行抗辨权,第68条确定了不安履行抗辨权,三种抗辨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也是诚实信用应有的要求。
它们的行使并不消灭或终止台同的履行力,而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而已。
-旦抗辨原因消灭,履行必须开始。
它们作为—?
种债权保护手段,既能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又可促使对方及时履行。
因此说它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手段。
但合同法中之不安抗辨权规定中列举的四种情况,除第四种即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外,其余三种均与合同能否履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实务操作时,应将其与第4种结合起来用才妥当。
ﻪ
ﻪ 新合同法既赋予合同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善意相对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同时又赋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请您谈谈此二种权利之间的区别?
ﻭﻪﻭﻪ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健全。
前者意思表示不健全,后者意思表示是健全的。
ﻭﻪ新合同法关于二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请您谈谈此二项权利在对债权人保护上所起的作用。
ﻭﻪ合同法第75条规定了代位权,第74条、第75条是有关撤销权之规定,这三个条文实际讲的是债的保全问题。
这是在债的担保和违约责任制度之外,设定的保护债权的制度。
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它是一种法定的权能,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无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
而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恢复或增强偿债能力而设立的制度。
这两种制度在合同法中确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加社会信用、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是有重大意义的。
它与担保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担负起了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重任。
ﻭﻪ
ﻭﻪ
新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ﻭﻪ
总则ﻭﻪﻭﻭﻪ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ﻭ
ﻭ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ﻭ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ﻭﻪﻭﻭﻪ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ﻪﻭﻭ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ﻪ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ﻭﻪ
ﻭ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ﻪ
ﻭﻪ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ﻭﻪ
ﻪ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ﻭﻭﻭﻪ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ﻭﻪﻭﻭﻪ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ﻭﻭﻪ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ﻭﻪ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ﻭ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ﻭﻪ
ﻭ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ﻪ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ﻭﻪ
ﻭﻪ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ﻭ
ﻭ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ﻪ
ﻭ(三)数量;
ﻪ
(四)质量;
ﻪﻭ
(五)价款或者报酬;
ﻭ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ﻭﻪﻭ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ﻭﻭﻭ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ﻭﻪ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ﻪﻭ
ﻪ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ﻭ
(一)内容具体确定;
ﻭ
ﻪ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ﻭ
ﻪ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ﻪ
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ﻭﻭﻭﻪ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ﻭﻪ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ﻭﻭﻭ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ﻪﻭ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ﻪ
ﻭﻪ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ﻭ
ﻪ受要约人。
ﻭ
ﻪ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ﻪﻭ
ﻪ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ﻭ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ﻪﻭ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ﻪﻭ
ﻪ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ﻭ
ﻪ(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ﻭﻭﻭ(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ﻭﻭﻭﻪ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ﻭ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ﻭ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ﻭ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ﻪ
ﻭ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ﻭﻭ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ﻪﻭ
ﻪ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ﻭﻭ
ﻪ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ﻭﻭﻭ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ﻭﻪﻭﻭﻪ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ﻭﻪﻭ
ﻪ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ﻪﻭ
ﻪ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ﻭ
ﻪ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ﻭﻭﻭ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ﻪ
ﻭ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ﻭﻪ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ﻭ
ﻭﻪ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ﻪ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ﻭ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ﻭ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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