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3讲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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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一、经济法的独立性l1、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性或主观性l以客观现实为基础的主观行为?
l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l调整对象标准是否合理?
l调整方法能否作为划分标准?
3、经济法的独立性l独特的调整对象:
传统部门法不调整(问题未出现);或者传统部门法虽有涉及,但现有理念、制度不足以解决问题。
l独特的调整方法?
l传统部门法的各种调整方法,在新兴部门法中都会运用。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关系l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l民法是行为法,而商法不仅是行为法,也一种组织法,是对商事主体的特别要求。
l民商事主体从事市场行为时,因行为性质的不同,会受到不同部门法的调整。
也就是说,不是民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行为,都属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
主体不是区分的主要因素,行为性质才是。
1、联系l互补:
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传统民商法的不足。
l分工:
民商法是基础法,经济法是高级法。
l交叉:
?
l商法体现了国家对私人行为的一定干预,这点与经济法相似。
但商法本质上仍是私法,公共性不明显。
2、分界l公共性或者称社会公共性是二者的分界点。
也即说,虽然都作用于市场领域、调整经济关系,但分别对应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
l公共经济:
以政府及相关组织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为校正市场失灵而采取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与规制措施,对市场进行调节的经济。
l民法是市民法(调整私人间行为),那么民法以私人的意志自由为核心,经济法是“公共经济之法”,以公共性为核心。
公共性的判断l私人行为的外部性、公共性增强的时候,进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例如,企业间的竞争行为、资本的兼并重组行为等。
l公共主体从事流转等民商事行为时,应具体判断。
如果行为具有公共性(为了公共目的),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例如,政府采购、公开市场操作、公共财产的运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3、具体区分l
(1)本位观:
个人本位或修正后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
l
(2)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l(3)行为主体及主体间关系l(4)价值取向l效率(利益、效益)、秩序、公平等。
效益、秩序l效益观:
个体利益至上;社会整体效益。
l秩序观:
演进的秩序、建构的秩序。
民商法也不反对秩序,但它强调在个体自由行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运行有序,是一种以自由推动秩序的演进秩序观;经济法所追求的秩序,是一种建构的秩序,强调自由与秩序的统一,甚至有时以牺牲个体自由去争取经济秩序。
l一国经济运行所依赖的秩序,既有演进的秩序,也有建构的秩序,前者主要由民商法保障,后者主要由经济法保障。
公平观l形式公平:
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给每个主体以平等的权利,赋予他们以获取收入或积累财富机会的平等,即机会均等、起点公平。
它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只要处于同一起跑线,都按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进行竞争,尽管结果有差异,起点相同就是公平的。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静态公平。
l形式公平的难题:
l第一,起点公平?
个体差异性;竞争中会出现经济实力强弱之分;群体分化。
“依赖性经济”l第二,起点公平必然带来结果公平?
公平观l实质公平:
结果公平;利益分配合理,“分配的正义”而非“交换的正义”;动态公平。
l强调实质公平,最重要的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洛伦茨曲线洛伦茨曲线基尼系数基尼系数经济法的公平观l差异假设:
承认并尊重差异,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个体之间、地区之间。
(小企业、消费者、税收起征点、转移支付)l具体人格:
超越抽象人格,设定具体人格,以便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消费者与经营者)l结果公平:
承认合理差距,但不能容忍过分差距。
(累进税率;遗产税)l起点公平:
并不以结果公平来排斥起点公平。
只有起点公平会导致结果不公平,经济法才予以校正;如果起点公平无伤结果公平,则不加干涉。
(反垄断法不规制“垄断状态”)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l都属于公法,调整“纵向关系”,而且,从形式上看,经济法的执法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这使得人们对二者关系产生误解,典型观点就是“经济行政法”的出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分支。
l思考:
行政机关执行的法都是行政法吗?
思考:
行政机关执行的法都是行政法吗?
1、区别l二者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界定。
关于行政法,有两种观点:
l广义:
行政法规范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法;狭义:
行政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行政法不可能也无必要一并囊括,它应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和监督。
核心是“行政权”的控制,保护私人不受这些权力滥用。
l狭义观点更符合行政法的本质。
l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范围不一致,一个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范围不一致,一个重重“内容内容”,一个重,一个重“形式形式”。
2、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
l经济法的产生与行政法没有关系,不是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
l经济法产生于私人行为的外部性、公共性增强的时候,一开始就是着眼于内容而非形式一开始就是着眼于内容而非形式。
只是经济法产生之后,作为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公权力被提了出来。
此后,控制公权力运作才成为经济法的内容之一。
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一般也不关注形式,形式留给行政法去解决。
3、经济法的执法机关?
l经济法的执法机关为什么是行政机关?
l角色理论:
同一主体在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角色,具有不同的地位。
行政法行政法行政行政管理;经济法管理;经济法经济调控与规制。
经济调控与规制。
l政府职能的不断发展所导致的,行政机关原来的角色单一。
l其他部门法的执法机关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是专属于行政法的执法机关。
三、经济法的渊源l形式渊源,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也即,经济法规范在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相关文件中存在。
l再次重声,某一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因而可以成为多个部门法的渊源。
换言之,我们说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并不是说其中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性质的。
(一)主要渊源l1、宪法l有限的几条。
例如第15条: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此外,有些条文还涉及财政、税收、预算、金融、计划等方面内容,也构成经济法的渊源。
l2、法律、法律l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内容,只能制定法律。
l经济法上强调“法定原则”,很多内容都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故这类渊源在经济法上具有最重要地位。
主要渊源l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l数量最为众多。
作为经济法渊源的部门规章,一般由负有调控或规制只能的部门制定,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l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立法l省反不正当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二)辅助渊源
(二)辅助渊源l间接渊源/有一定争议的渊源l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签订的协议l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l大陆与台湾也在就“综合性合作协议”或“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的签订进行谈判(CECA/ECFA)l2、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
)l3、法律解释(有权机关的解释)l4、经济政策(间接作用)四、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的体系l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它以各种经济法制度为内容,不包括总论或其他理论。
l经济法的体系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区分。
l领域:
国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l内容:
无法穷尽;l手段:
直接手段(规制)、间接手段(调控)。
教材观点教材观点l1、经济组织法:
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
l某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到经济法调整,并不意味着其设立需要经济法规定。
企业资格的取得一般由民商法规定即可。
如果经济法对某些企业的组织有特别要求,会在宏观调控法或市场执法中进行规定。
这部分内容没有必要独立。
l2、经济管理法:
宏观调控法。
l经济管理含义太宽。
l3、经济活动法:
市场规制法、国家经济活动l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要么为了规制、要么为了调控。
且经济活动的含义太大,大部分经济活动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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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地位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