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138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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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138知识点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138知识点
1、燃烧发生和发展的三个必要条件:
可燃物、助燃剂(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大部分燃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存在未受抑制的自由基作中间体即链式反应自由基。
2、气体燃烧:
根据燃烧前与氧混合状况不同,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3、液体燃烧:
燃烧时,沸腾的水蒸气带着燃烧的油向空中飞溅,这种现象称为沸扬(沸溢和喷溅)。
4、闪点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5、固体燃烧:
蒸发燃烧是(硫、磷、钾、钠、松香、蜡烛、沥青)等受火源加热先熔融蒸发,随后蒸汽与氧气发生燃烧反应。
表面燃烧是(木炭、焦炭、铜、铁)一种无火焰燃烧,有时又称异相燃烧。
分解燃烧,可燃固体(木材、煤、合成塑料、钙塑材料)分解出的可燃挥发的燃烧。
熏烟燃烧是(纸张、锯末、纤维织物、胶乳橡胶)只冒烟无火焰,也叫阴燃。
动力燃烧是可燃固体或其分解析出的可燃挥发分遇火源所发生的爆炸式燃烧,主要包括可燃粉尘爆炸、炸药爆炸、轰燃等几种情形。
6、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7、根据火灾事故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特别重大火灾:
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8、发生火灾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玩火、放火、雷击。
9、建筑火灾蔓延的传热基础;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0、烟气流动的驱动力:
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的作用。
11、烟气蔓延的途径:
空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蔓延、闷顶内蔓延、外墙面蔓延。
12、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13、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冷却灭火、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14、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三类。
化学爆炸分为炸药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可燃粉尘爆炸。
15、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粉尘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粉尘浓度、环境条件、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的含量、其他。
16、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
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人为破坏。
17、常见爆炸引火源:
机械火源、热火源(高温表面、日光照射)、电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雷电)、明火。
18、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
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II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归为甲类危险物质,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19、易燃气体火灾危险性:
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20、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
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21、易于自燃的物质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燃物质两类。
发光物质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分钟内便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
自燃物质指火灾物质以外的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自己发热的物质。
火灾危险性:
遇空气自燃性、遇湿易燃、积热易燃性。
22、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
闪点<28℃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乙类:
闪点=>28℃至<60℃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23、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
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得地方;
液化石油气储罐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4、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25、厂房的防火间距: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为丙、丁、戊类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6、仓库间的防火间距: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缩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27、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外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8、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29、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
30、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31、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相关规定增加1.0倍。
32、甲、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
33、民用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不应大于4000m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不应大于2000m2.
34、木结构建筑: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
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35、防火墙: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6、防火卷帘: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37、防火阀设置部位:
穿越防火分区处;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重要或火灾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38、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分隔措施:
挡烟垂壁、建筑横梁。
39、人员密度计算:
普通办公室没人4m2,设计绘图室每人6m2,研究工作室每人5m2.
40、疏散宽度:
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1m/百人计算确定。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除甲、乙类生产车间除外)。
4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当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小于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相关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43、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往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避难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m2计算。
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45、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
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
46、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级区域、1级区域、2级区域三个等级。
47、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
48、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先采用轻质屋面板,不采用普通玻璃。
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4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
散热器表面的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散发物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再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50、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应考虑到由于明火或烟囱飞火,对周围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液体储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等部位必须保持的防火间距,一般为25~50m,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应保持6~8m的防火间距。
灰煤与煤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防火间距;锅炉房宜独立建造。
51、防火防爆措施:
防止变压器过载运行;保证绝缘油质量;防止变压器铁芯绝缘老化损坏;保证导线接触良好;防止雷击;短路保护要可靠;限制变压器接地电阻;防止超温;变压器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应经常对运行中的变压器进行检修、维护。
52、装修材料分为:
饰面材料、装饰件、隔断、大型家具、装饰织物。
53、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材料应使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挡烟垂壁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温度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54、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总质量为15~50t。
轻系列消防车的转弯半径大于或等于7m,中系列消防车大于或等于9m,重系列消防车大于或等于12m;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55、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小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
56、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应选用较大的载重量,一般不应小于800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m*2m。
消防电梯的形式速度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57、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58、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室内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的不应小于DN150。
59、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宜大于120m。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60、根据喷头的使用形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和开式自动喷水系统两大类;根据系统用途和配置状况,又分为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61、湿式系统:
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62、干式系统:
压缩空气驱动,适合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63、预作用系统:
预作用系统可以消除干式系统在喷头开放后延迟喷水的弊病,因此预作用系统可在低温和高温环境中代替干式系统。
64、雨淋系统:
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65、水幕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系统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多层水帘,可以封堵防火分区处的孔洞,阻挡火灾和烟气的蔓延,因此适用于局部防火分隔处。
66、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7、水喷雾灭火系统机理:
表面冷却、窒息、乳化、稀释。
68、水喷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用于灭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甲、乙液体生产、输送或装卸设备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用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69、水雾喷头按结构可分为: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
主要性能参数:
工作压力、雾化角、流量系数、有效射程、水雾平均直径。
70、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机理:
吸热冷却、隔氧窒息、辐射热阻隔、浸润作用。
71、细水雾灭火系统分类:
工作压力:
低压系统、中压系统、高压系统;
应用方式:
全淹没式系统、局部应用系统;
动作方式:
开式系统、闭式系统;
雾化介质:
单流体系统、双流体系统;
供水方式:
泵组式系统、瓶组式系统、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
72、闭式细水雾系统适宜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馆、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
73、细水雾系统特性:
节能环保、电气绝缘性、烟雾消除作用。
74、二氧化碳灭火主要是窒息,其次是冷却。
七氟丙烷灭火主要在于它去除热量的速度以及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
IG-541混合气体属于物理灭火方式,混合气体释放后把氧气浓度降低到不能支持燃烧来扑灭火灾。
75、气体灭火系统一般由灭火剂储存装置、启动分配装置、输送释放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
按灭火剂分: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按结构特点:
无管网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
应用方式:
全淹没式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加压方式分:
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外储压式灭火系统。
76、泡沫灭火系统机理:
隔氧窒息作用、辐射热阻隔作用、吸热冷却作用。
按喷射方式:
液上喷射、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
按泡沫发泡倍数: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按系统结构:
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按系统形式:
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77、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普通干粉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多用途干粉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专用干粉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因而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
灭火机理:
化学抑制作用、隔离作用、冷却与窒息作用。
78、干粉灭火系统:
按灭火方式分: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设计情况分:
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按系统保护情况分:
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
按驱动气体存储方式:
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79、干粉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带电设备火灾。
80、干粉灭火系统不适用范围:
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例如硝酸纤维;可燃金属及其氢化物,例如钠、钾、镁等;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81、
火灾探测器按探测火灾特征参数分:
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感光火灾探测器、气体火灾探测器、复合火灾探测器。
根据监视范围分:
点型火灾探测器、线型火灾探测器。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编码方式分:
编码报警按钮与非编码型报警按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类:
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82、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83、线型可燃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4、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壁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85、使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使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建筑面积应增加1.0倍。
8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进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应充分考虑管道沿程损耗和漏风量,且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加压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87、火灾烟羽流:
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
8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89、应急转换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不应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90、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m2。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m2,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
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选择的原则:
专业性、节能、安全性。
9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93、应急照明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9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传输装置、报警传输装置、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
9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
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9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
97、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全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
98、建筑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
99、灭火方法:
冷却、窒息、隔离等物理方法,也有化学抑制是的方法。
100、
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扑灭A类火灾;
B类火灾发生时,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类或ABC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发生C类火灾时,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D类火灾可用7150灭火剂(硼酸三甲酯),也可用干砂、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E类火灾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F类火灾一般可使用BC类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101、消防电源的基本要求:
可靠性、耐火性、有效性、安全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102、消防配电一级负荷适用场所: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厂;
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大型物资仓库等。
103、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所设置的保护电器要具有短路保护功能,但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
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宜分列安装;若必须并列安装,则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104、石油化工火灾危险性:
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
工艺装置泄露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温度、压力等参数控制不当易引发爆炸和火灾;
违章操作等认为因素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105、石油化工火灾特点:
爆炸与燃烧并存,易造成人员伤亡;
燃烧速度快,火势发展迅猛;
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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