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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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自然人自然人目的要求目的要求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
通过本章的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关于自然人的主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关于自然人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1、自然人能力状况、自然人能力状况2、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3、监护制度、监护制度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概念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义务的资格。
(二)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的规定.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割的.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二)不可转让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条规定: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一)出生时间的确定
(一)出生时间的确定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
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说。
(二)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二)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1、一为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一为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据直接规定与否分为两种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据直接规定与否分为两种情形情形
(1)是直接规定以活体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享有权利能是直接规定以活体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享有权利能力,如力,如匈牙利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自受孕时始:
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自受孕时始:
“人,如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起。
出生前第人,如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起。
出生前第300天天作受孕时间,但是允许证明受孕时间早于或迟于第作受孕时间,但是允许证明受孕时间早于或迟于第300天,出生天,出生日包括在日包括在300天之内天之内”;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第7条规定:
条规定:
“胎儿如果活着出生,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如果活着出生,也具有权利能力。
”
(2)就胎儿利益而)就胎儿利益而言,一般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进行保护。
基于胎儿的权利能力言,一般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进行保护。
基于胎儿的权利能力性质又可分为两说:
一是附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出生前既已性质又可分为两说:
一是附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出生前既已取得权利能力,但将来如系死产时,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取得权利能力,但将来如系死产时,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如台湾法第如台湾法第7条规定:
条规定: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二是附停止条件说,认为胎儿二是附停止条件说,认为胎儿须待出生后,始溯及出生前取得权利能力。
如须待出生后,始溯及出生前取得权利能力。
如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第31条之规定:
条之规定:
“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权利能力的条件。
”2、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国、德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国、德国、日本均采此主义。
如日本民法典第国、日本均采此主义。
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条规定胎儿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儿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就损害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规定规定胎儿在继承、抚养人被杀时视为已出生者,可享有继胎儿在继承、抚养人被杀时视为已出生者,可享有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此主义又可称为有限保护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此主义又可称为有限保护主义。
主义。
3、为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依此立法主义,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得的原则。
依此立法主义,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主体。
前苏俄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属于为民事权利主体。
前苏俄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属于这种立法主义。
这种立法主义。
母腹中的受害者母腹中的受害者1854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法律:
除非是为了保护母法律:
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任何人不得堕亲的生命,任何人不得堕胎或协助他人实施堕胎手胎或协助他人实施堕胎手术。
术。
1973年年1月月22日罗诉韦德日罗诉韦德案判决妇女有堕胎权,这案判决妇女有堕胎权,这一判决使美国一判决使美国49州相关法州相关法律无效。
律无效。
支持者(选择派,支持者(选择派,pro-choice)反对者(生命派反对者(生命派pro-life)人身权延伸法律保护理论人身权延伸法律保护理论要点为:
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要点为:
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与身法益;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相互衔接,一脉相承,构成自然人完人身权利相互衔接,一脉相承,构成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自然人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先整的人身利益;自然人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先期的以及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期的以及延续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以人决定了法律对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和向后延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中心,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
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
出生出生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民事民事义务义务先期人身法益先期人身法益延续的人身法益延续的人身法益先期人身法益的类型先期人身法益的类型1.先期身份法益,首先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先期身份法益,首先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利基于亲属法部分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
利基于亲属法部分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
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从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从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
2.2.先期身体法益。
胎儿怀于母体,为母先期身体法益。
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
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体之一部分。
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当其成活出生,成为身益,应予保护,当其成活出生,成为身体权的客体。
体权的客体。
3.3.先期健康法益。
从胎儿成功孕育于母先期健康法益。
从胎儿成功孕育于母体之中之时起,即存在先期健康利益,体之中之时起,即存在先期健康利益,法律确认这种先期健康利益,依法予以法律确认这种先期健康利益,依法予以保护。
保护。
4.先期生命法益。
认为胎儿(包括成功受孕先期生命法益。
认为胎儿(包括成功受孕的孕卵、胚胎)在客观上具有生命的形式,的孕卵、胚胎)在客观上具有生命的形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这种生命形式还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这种生命形式还不是生命权的客体,而是一种先期的生命利不是生命权的客体,而是一种先期的生命利益,对于这种先期生命利益,法律予以保护,益,对于这种先期生命利益,法律予以保护,称之为先期生命法益;如果以胎儿的生命不称之为先期生命法益;如果以胎儿的生命不是生命权的客体为论据,否认胎儿不具有生是生命权的客体为论据,否认胎儿不具有生命的形式,无疑是不正确的;但是,因此而命的形式,无疑是不正确的;但是,因此而认为胎儿的生命与人的生命完全相同,没有认为胎儿的生命与人的生命完全相同,没有区别,也是不正确的。
区别,也是不正确的。
5.胎儿是否享有先期名誉法益,尚未见成说。
胎儿是否享有先期名誉法益,尚未见成说。
案例张虎与李红结婚一年。
张虎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张虎与李红结婚一年。
张虎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6年年8月月20日出车中被三名歹徒杀害。
当时,日出车中被三名歹徒杀害。
当时,李红已经怀孕李红已经怀孕8个月。
张虎的父母均健在。
张虎没个月。
张虎的父母均健在。
张虎没有留有遗嘱,有遗产有留有遗嘱,有遗产10万元。
万元。
11月初,李红产下月初,李红产下一子。
一子。
现有以下问题:
现有以下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何时?
那些人可以继承,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何时?
那些人可以继承,其份额是多少?
份额是多少?
2、假设李红所生之子为活体,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假设李红所生之子为活体,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3、假设李红因受到刺激所生之子,出生即为死体,、假设李红因受到刺激所生之子,出生即为死体,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4、假设李红所生之子仅存活了一个星期后死亡,、假设李红所生之子仅存活了一个星期后死亡,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三)同时死亡的推定(三)同时死亡的推定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1自然人的民事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基础。
础。
22自然人的民事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的。
33自然人的民事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被限制或者取消。
限制或者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种类(一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完全民事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能力的含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2类型型(1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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