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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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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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与
乙方:
XXX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合同号:
合同签署日期:
二零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
发包方(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双方能更好理解本合同的内容,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其他条款另有约定:
1.发包方:
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
指在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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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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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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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总价: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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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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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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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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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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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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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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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正文条款: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国铁通XXX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数量表”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1.2定额工期总天数:
XX天。
1.3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XXX年XX月XX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XXX年XX月XX日竣工。
1.4质量等级:
。
1.5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XXX元人民币。
金额大写:
XXX元整。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条款条件;
2.
3.合同附件;
4.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5.
6.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7.
6.施工图纸和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7.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8.行业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9.国家和铁道部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2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标准
3.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本使用中文;
3.2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及铁道部现行质量评定标准、行业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第4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XX天;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X套;
4.3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应对图纸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4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6工程竣工图:
按照铁通公司《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XXX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XXX
第7条甲方义务
7.1协助乙方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7.2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所签订的监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5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等有关设计文件。
7.6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7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7.8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设备和材料。
7.9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0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1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乙方义务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并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每周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8.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向甲方提供现场工作的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和设备。
8.4必须遵守本工程沿线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5如本工程在铁路沿线施工,则乙方应遵守铁道部有关规定,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6负责在铁路沿线施工的安全教育,维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责任与赔偿。
8.7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要求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8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保护期间造成损害的,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8.9对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及承担相应费用。
8.10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1
8.11在开工前天,负责办理完成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XX天。
9.2甲方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XX天。
9.3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书面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答复乙方,甲方在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2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甲方认为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复工的书面通知后,应复工。
11.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相应顺延工期;
11.5
11.6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7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
第13条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乙方按协议修改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要求;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乙方为保证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4.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5.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
第14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按甲方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2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4.3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15条工程质量
15.1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
15.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6条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进行隐蔽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36小时。
第17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7.1乙方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提前向甲方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与乙方共同确定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验收的日期、方式等;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及时间;
17.2无论甲方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8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因甲方原因提出设计方案变更而使工艺、功能的改变,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19条工程款支付
19.1甲方拨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剩余部分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待拔付到总价的%时,停止拔款,尾款在工程验收后结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合同总额%的保修抵押金,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19.2乙方在约定付款时间1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19.3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8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第20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0.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为了甲方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和要求,乙方每周向工程监理、甲方代表报告工程进度。
20.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监理、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工程量报告后,在48小时内对所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已确认工程量进行记录。
20.3工程监理、甲方根据工程计划进度,对乙方提出进度要求,对虚报进度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责令乙方进行改进或采取其他保证工程进度的措施。
第21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1.1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1.2违约责任:
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应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设计要求不符时,乙方不予接收;
2)供应材料与设计确定规格型号不符,乙方不予接收;
3)供应数量与设计要求不符,由双方协商解决;
4)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日期,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
5)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供应时间,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设备经调试检验后发现有与设计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2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2.1乙方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经甲方同意后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
22.2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甲方可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23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受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24条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3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19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4.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4.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
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28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25条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和铁道部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5.2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合格10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25.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5.4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
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25.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6条竣工决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6.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
26.2甲方自签收竣工决算报告资料之日起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后拨付工程尾款。
26.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6.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26.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第27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决算尾款(扣除保修抵押金)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开始适用其与甲方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合同总额%的保修抵押金,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保修合同见附件4。
第28条争议和法律适用
28.1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庭(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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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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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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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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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8.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9条违约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或发生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行为,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在付款中扣除违约金部分。
第30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3.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4.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31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32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
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3条工程分包
33.1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
确需分包的工程,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
甲方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33.2乙方在甲方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33.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依本合同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应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33.4分包工程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33.5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34条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是指非因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水灾、地震、战争、政府禁令,国家政策的变更等。
34.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4.3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34.4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置于施工场所材料和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导致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担;
4.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5.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
34.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5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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