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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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第二讲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概念一、经济法概念
(一)经济法正名
(一)经济法正名1、各种解释、各种解释经济经济s法:
大经济法说法:
大经济法说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规说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规说经济和法经济和法经济经济of法法2、学界和实务界的非正常现象、学界和实务界的非正常现象第一,起初研究经济法的多为民法学者;第一,起初研究经济法的多为民法学者;第二,墙内开花墙外香;第二,墙内开花墙外香;第三,李逵与李鬼第三,李逵与李鬼经济审判经济审判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1979年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最高人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所辖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
1983年,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规定基修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经济审判庭。
层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经济审判庭。
受案范围:
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涉外经济。
受案范围:
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涉外经济。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撤销经济年,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
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
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错误的观念下建立的一个错误错误的观念下建立的一个错误的组织。
的组织。
撤销更是一错再错!
撤销更是一错再错!
(二)定义的方法
(二)定义的方法1、概念总是存在缺陷,只能反映事物的概、概念总是存在缺陷,只能反映事物的概貌,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定义,故理貌,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定义,故理解比概念更重要解比概念更重要。
2、概念提炼方法、概念提炼方法第一,问题定位;第一,问题定位;第二,部门法概念的第二,部门法概念的“定义公式定义公式”。
种差属种差属种差: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种差: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属:
法律规范的总称属:
法律规范的总称属属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
教材第教材第50页:
页:
“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妥;不妥;教材第教材第45页:
页:
“经济法规说经济法规说”不对!
不对!
法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法律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广义法律,有宪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广义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什么构成?
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什么构成?
第二,在制定法国家,任何部门法都是由数第二,在制定法国家,任何部门法都是由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构成。
因此,部门法就是量众多的法律规范构成。
因此,部门法就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性质可能不统一。
部门法则是同种性质的性质可能不统一。
部门法则是同种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
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
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特定部门法之间第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特定部门法之间一般不具有对应关系,部门法不是规范性一般不具有对应关系,部门法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律文件的总称;第二,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第二,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例如,例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三)经济法的含义(三)经济法的含义关键是调整对象,教材观点是纵横统一。
关键是调整对象,教材观点是纵横统一。
纵向:
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纵向:
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横向: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横向: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1、经济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经济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经济行政;2、维护竞争关系:
正常竞争体现在经营与交、维护竞争关系:
正常竞争体现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由民商法调整;从事反竞争行为易过程中,由民商法调整;从事反竞争行为时,经济介入。
经济法是时,经济介入。
经济法是“二次调整二次调整”(同(同一种行为可能接受两个部门法的调整)。
一种行为可能接受两个部门法的调整)。
3、流转协作:
流转(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流转协作:
流转(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协作(政府间)。
协作(政府间)。
(四)反思(四)反思经济管理:
范围太广,维护竞争也是管理;经济管理:
范围太广,维护竞争也是管理;协作:
政府间在经济领域的协作,都具有管理协作:
政府间在经济领域的协作,都具有管理属性;属性;流转:
政府参与市场交易,要么是为了购买普流转:
政府参与市场交易,要么是为了购买普通物品要么为了实现管理经济的目的,或者两通物品要么为了实现管理经济的目的,或者两种目的兼而有之。
如果是普通的购买行为,没种目的兼而有之。
如果是普通的购买行为,没有管理目的,无须经济法调整。
只有政府交易有管理目的,无须经济法调整。
只有政府交易行为专为或兼有管理目的时,才属于经济法的行为专为或兼有管理目的时,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正因如此,教材使用的是调整范围。
正因如此,教材使用的是“组织管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
因此,教材所界定的三种关系,都具有管理属因此,教材所界定的三种关系,都具有管理属性,实际上都是性,实际上都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不宜并列。
,不宜并列。
重新界定:
问题定位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重新界定:
问题定位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失灵救治,导致经济法产生。
市场失灵救治,导致经济法产生。
微观:
滥用信息优势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微观:
滥用信息优势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结构规制行为与结构规制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依法规制依法规制市市场规制法;场规制法;宏观:
公共物品缺失、外部性宏观:
公共物品缺失、外部性产业失衡产业失衡(结构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经济失衡宏观宏观调控调控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依法调控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一般市场规制、特别市场规制。
一般市场规制、特别市场规制。
一般市场规制法:
解决信息偏在问题的,一般市场规制法:
解决信息偏在问题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消法;维护竞争秩序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消法;维护竞争秩序的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市场规制法:
对特定行业监管,也称特别市场规制法:
对特定行业监管,也称市场监管法,如电信、土地、电力监管等。
市场监管法,如电信、土地、电力监管等。
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手段:
计划(规划)、财税、金融;手段:
计划(规划)、财税、金融;内容:
产业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战略内容:
产业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战略物资储备等。
物资储备等。
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中间地带?
中间地带?
价格法:
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行为调控;价格法:
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行为调控;反倾销、反补贴:
涉及财税、价格规制;反倾销、反补贴:
涉及财税、价格规制;流转协作:
一般都具有宏观调控属性。
流转协作:
一般都具有宏观调控属性。
调整对象的另一个角度:
行为调整对象的另一个角度:
行为社会关系:
由主体的行为引起。
社会关系:
由主体的行为引起。
行为角度: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行为角度: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本质二、经济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一般意义上,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一般意义上,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比较意义上,一个部门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比较意义上,一个部门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
1、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法平衡各种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平衡各种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
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可能利益关系:
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发生的冲突。
2、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法行政法:
权力本位(国家利益)行政法:
权力本位(国家利益)民商法:
个人权利本位(个体利益)民商法:
个人权利本位(个体利益)经济法:
社会本位,立足社会整体,以多经济法:
社会本位,立足社会整体,以多数者利益为重。
(社会利益)数者利益为重。
(社会利益)什么是社会利益?
什么是社会利益?
(1)社会利益的含义)社会利益的含义利益:
私益(个体利益)、公益(国家利益、利益:
私益(个体利益)、公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
有人还提出存在一种有人还提出存在一种“整体利益或团体利益、整体利益或团体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利益”。
事实上,所谓集体利益要么是。
事实上,所谓集体利益要么是私益,要么是公益。
公私益划分不以主体数私益,要么是公益。
公私益划分不以主体数量为标准,而是依据利益的性质。
因此:
量为标准,而是依据利益的性质。
因此:
第一,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也可称第一,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也可称为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国家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全部,更不第二,国家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全部,更不等于社会利益。
等于社会利益。
什么是社会利益?
什么是社会利益?
何为社会利益,界线很难划定,学界争议较何为社会利益,界线很难划定,学界争议较多。
一般认为,它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及国家多。
一般认为,它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而言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利益而言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因此,它是一种它是一种“群体利益群体利益”,与群体分化,与群体分化密切相联,如消费者群体、弱势群体等。
密切相联,如消费者群体、弱势群体等。
第一,相对的;第一,相对的;第二,历史的。
第二,历史的。
利益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私益主要由私法来保障;私益主要由私法来保障;传统公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宪法传统公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宪法和行政法);和行政法);现代公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现代公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则主要保护社会利益。
则主要保护社会利益。
(2)社会利益的衡量标准)社会利益的衡量标准利益判断的标准:
主观、客观?
利益判断的标准:
主观、客观?
个体利益:
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个体利益:
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主观标准)者(主观标准)公共利益:
让不特定主体受益(客观标准)公共利益:
让不特定主体受益(客观标准)3、系统、综合调整法、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产生于法律发展中的整合阶段,之经济法产生于法律发展中的整合阶段,之所以需要整合,就是因为法所调整的社会所以需要整合,就是因为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专业,已有部门法的调关系越来越复杂、专业,已有部门法的调整内容或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整内容或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经济法的综合性、系统性:
对同一种行为,经济法的综合性、系统性:
对同一种行为,可能采取多种调整手段。
尤其是宏观调控可能采取多种调整手段。
尤其是宏观调控行为,综合性非常突出。
行为,综合性非常突出。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统一包含多个内容:
包含多个内容:
国家意志与市场主体意志相结合;国家意志与市场主体意志相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结合;强制方式与柔和方式相结合。
强制方式与柔和方式相结合。
原因:
两个失灵原因: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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