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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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
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2005年下发的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得学籍的学生的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
未按学院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
学生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三年,最长年限为六年(含休学)。
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在籍学习超过最长年限的,学院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学籍。
第六条学生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毕业时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系批准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共五大模块:
1.公共必修课;2.学科基础必修课;3.专业课(含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必修课、专业选修课);4.实践教学课(含军训与军事理论、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新能力等);5.通识选修课。
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含义: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模块必修课,以及实践教学内容。
(二)选修课是指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拓宽学生知识面,根据学生兴趣与能力,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与导师的建议,由学生自行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按18周计)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
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原则上按40学时计算1学分,社会实践为4学分,军训与军事理论为2学分。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按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以每周1学分计,一般为2~4学分。
学生实习应提交实习报告和单位鉴定。
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为6~10学分。
第十条本科学生应修满本专业的学分总数为160学分左右(各专业学分总数以其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为:
必修课70%左右,选修课30%左右。
第十二条各系之间教学要求基本相同、学分数相同的课程,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可认定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为鼓励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学科和能力竞赛中获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在出版社出版论著或译著、有发明创新,给学院和社会带来较好效益及参加社会实践成绩突出的学生,可按学院《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创新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同时修满必修课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写作、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课程最终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或者考查成绩、平时学习成绩等综合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特异体质,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申请,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60分)和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缓考不得降低命题要求。
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学生因学院或上级部门公务需要,外出工作3周以上(含3周),耽误的某一阶段考试或考查,经教务处批准,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其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学分与学分绩点。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公布,学生应当上网查询考核成绩。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指标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课程成绩、课程绩点与等级的换算关系如下表所示:
成绩与绩点的计算方法:
60分为1绩点,61分为1.1绩点,余类推。
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可以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转专业、辅修、选课、提前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同类课程。
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最多为两次。
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或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给予相应的学分,课程绩点计为1.0。
但因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给予相应学分,课程绩点计为0。
学生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可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的选修课的成绩。
毕业后,所修课程成绩不许再取消。
第五章选课与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得选修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开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
学生选课应当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并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其课程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生已修过的课程,专业层次、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超过或者等于正在修读的相同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修满10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
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于开设该课程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参加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取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已经取得的相同课程的成绩或免修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小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出国、创业、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休学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在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难以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或其它学校某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满一学期;
(二)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处分;
(三)公共必修课考核成绩合格。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第二学期的第三周之前审批。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专业的理由,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并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成绩单、操行鉴定交转入系;
(三)转入系经审核或考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已学课程的期终考试或考查,无故旷考的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取得接收院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跨省转学须由两地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已经取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由转入系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二)小语种专业提前考试录取者、保送生,以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录取时不同批次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未在学院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申诉的规定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本校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证书。
学院教务处是本校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发放与确认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通过重修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学生经批准提前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3以上者,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的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学院优秀学士称号授予规定的,学院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并颁发优秀学士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当认真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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